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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20 11:14:07 阅读:0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合函〔2020〕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对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同意上报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上加盖公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请于2020年3月25日前报送我局(合作处)。

  专此通知。

  附: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pdf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  2020  年度外 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 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下同)商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 团):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  2020  年外经贸 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19〕174   号)、《广东省

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外〔2015〕120  

号) 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中央财政  2020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 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工作,现印发申报指南,

有关要求通 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遴选申报项目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根据粤财 外〔2015〕120  号文、粤财工〔2019〕174 号文和申报指南要求, 按

照依法依规、绩效导向、风险防控的原则,切实履行审核把关 职责,核实具体项目的实施和实际投入情况,对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和支

持方向的项目予以上报,并对本地区、本集团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区域绩效和监督跟进等工 作负责。有

关申报材料真实性由各地市、各省属单位负责。

二、严格执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严格 按照申报指南的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要求,按时

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审核上报申报资料,逾期不予受理。为加强 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全面、实时、动

态监管,各地 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 将所属企业或单位的资金申请,同步通过外经贸发

展专项资金网 络管理系统(zxzj.mofcom.gov.cn)上报。系统申报情况将作为 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加强 对所属企业或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项目绩 效自评

工作,并自觉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级审计部门等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 资金要确

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地市商务主 管部门在汇

总上报申报材料时,需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报送绩效目标表。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中央财政 2020 年度外

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包括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使用情况 及效果、绩效自评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附件:1.中央财政  2020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

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附件 1


      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为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健康有序发展,支持企业开展重点领域 的国际产能合作,共建“一带一路”,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 权责明

确、绩效优先等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市 场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为重点, 根据

国家和我省重点规划和重点布局,围绕交通运输、电力、通 信设施、能源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农林牧渔 等领

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加强与 国际市场开拓的协调配合。鼓励设计、咨询等领域“走出去”开 展对外

投资合作配套服务。完善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 务分平台。稳步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 增强企

业合规意识,有效管控各类风险。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

购、施工、安装、调试、运 营、管理等活动。对外投资指外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 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

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 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按照《商务部 财政 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中青团中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外劳务扶贫

力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商合函〔2017〕967   号)和《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

台建 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2010〕484 号)规定,在原有支持 范围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外劳务扶贫及相应公共服务在提

升服 务质量,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 功能的支持力度,实现跨区域提供服务,提升贫困县外派劳

务人 员报名、培训、输送等公共服务能力。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国境 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

机构 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对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且在支持期内正常执行 的,对境内主体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贷款利息、前期专业服务 费用、统保平台项目保险及担保费用,为境外项目雇佣或聘请安 保力量、购买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境外 项目权益资源回运、接入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 台等支出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 50%(其中统保平台项下 费用按 80%,“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统 保平台费用的资助比例在此基础上增加 10%)的比例给予资助, 对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境外园区项目。

在境外已取得用地面积不低于 0.5 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 1000 万美元、带动进园企业不少于 3 家,且在支持期内 正常运营的境外园区;或组织省内企业于支持期内入驻国家或我省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园区投资并实际运营的,除参照一般对外投资项目给予资助外,还对园区投资主体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为入园企业提供生产技术工人培训、 组织园区招商活动的相关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比例按最高不超过 实际费用的 50%(其中统保平台项下费用按 80%,“一带一路” 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统保平台费用的资助比例在此 基础上增加 10%),对每个境外园区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项目。 对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为其派遣的劳

务人员开展外派前适应性培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支出的培训费和保 险费给予资助,

其中适应性培训费用按每名劳务人员不超过 300 元的标准,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 生费用的 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 过

 300  万元。对相关单位开展劳务扶贫所产生的费用,按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标

准给予资助。

三、申请企业(单位)和项目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业(单位)(包括经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同意纳入我省业务管理和统计的 中央企业在粤下属

公司)。

2.已按规定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 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无拖欠财政资金。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和《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规定, 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

(二)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 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对外投资和境外园区项目需完成向我驻所在国使(领)馆 经商参赞处(室)处报到登记手续。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专业服务费用资助的境外项目,境外企业注 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 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并在本通知规定 的申报截止日前之前支付相关费用;申请贷款贴息、项目保险、 投融资担保、安保、资源回运、投标保函、项目人员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等费用资助的,其项目合同、贷款合同、保单、保函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 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 用。

(2)申请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资助,涉及外派劳务人员的适 应性培训费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劳务人员应在    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派出,此期间发生的相关 费用应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申请劳务扶贫费 用的,贫困地区劳务人员应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31 日期间实际派出。

5.项目未得到同年度其他同性质财政资金资助。

6.项目无重大影响可持续发展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省属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以下统称 企业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申报,应由企业集团汇总(包括经中央 企业集团总部同意纳入我省业务管理和统计的中央企业在粤下 属公司);各市企业(单位)向所属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由各 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汇总。企业 集团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汇总单位)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向省商务厅申报;其他企业直接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 径向省商务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汇总单位需将本单位资金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初审意 见汇总表一式两份以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省商务厅(对外 经济合作处)。另请将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初审意见 汇总表电子版(可编辑的 word 版或 excel 版)发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汇总单位及事项名称。

(三)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需通过商务 部 “ 外 经 贸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 填报申请材料。

五、资金审核和拨付

省商务厅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开展 现场核查,制订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进行项目公示,公示无 异议后按程序下达项目计划。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拨 付。

本申报指南由广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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