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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征集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组织申报服务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1-16 05:02:56 阅读:0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9年佛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我局拟征集服务方案,有关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采购项目类别

    2019年佛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组织申报服务;

    二、服务机构资格条件

    (一)参加本次项目服务方案征集的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参与申报类项目方案征集的服务机构须在佛山地区设有办事处或办公场所;

    (三)优先选择具有从事相关项目工作经验的服务机构;

    (四)优先选择2018年佛山市科技创新资金项目评审、监理及验收服务机构资格项目中标单位;

    三、项目服务需求

    (一)项目说明。

    根据我市科技工作的安排,我局拟委托1家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组织申报服务工作。

    (二)报价要求。

    预算报价方式为以人民币为报价货币。报价中包括专家咨询费、会务费、管理费、组织评审费、税费和不可预见费等完成每类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预算报价仅作为选定评审服务机构的参考内容之一,合同最终签订价格以有效申报项目数计算。

    (三)工作内容。

    1.申报前工作准备,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服务方案、政策宣传等。

    2.申报阶段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形式审查、资料报送等。

    3.申报后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情况汇总分析、撰写《工作总结报告》等。

    (四)相关要求。

    1.高企认定辅导专家需具备丰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经验及相关专业知识,且对企业认定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

    2.项目工作方案中应包括该项目工作各环节的工作要点、工作程序、评价指标、专家组成、进度安排等内容。

    3.具有从事相关项目工作经验的服务机构需提供相关工作开展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过程的证明材料、工作总结报告等。)

    五、其他补充说明

    (一)请有意向提供项目服务方案的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于1月17日前把通知回执(附件2)盖章后以电子扫描件的形式发送到指定邮箱。

    (二)请报名单位按要求分别制定工作方案和预算报价(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版),并于1月25日下午5:00前提交到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

    六、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陈叶燕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8号经华大厦11楼1111室

    附件:1.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承接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技中介机构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佛科〔2015〕68号)

          2.通知回执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承接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技中介机构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承接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技中介机构操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承接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技中介机构操作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承接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监理和验收的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效果和绩效目标的落实,根据《佛山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和《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承接 2013 年以后(含 2013 年)的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监理或验收管理组织工作的科技中介机构。

 

第三条 科技中介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项目评审、监理和验收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拟定工作方案、审核材料、遴选专家、组织召开业务会议等,市科技局是其业务指导单位。

 

第四条 科技中介机构的遴选从经过招标程序在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中介机构中产生,市科技局对所有备案的科技中介机构发出邀请,通过对报名单位的方案、报价、资质等作出全面评估,择优选择其中一家作为项目评审、监理或验收管理业务的承接单位。

 

第五条 科技中介机构是某项目的承担单位或者承接了某项目评审、监理或验收的,实行回避原则,其不能参加与该项目有关的工作,由市科技局另行组织开展该项目的评审、监理或验收,但可以参与其他项目的评审、监理或验收。

 

第六条 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项目评审、监理或验收所发生的工作性支出,纳入佛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费支出,由市科技局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支付。

 

第七条 项目评审、监理或验收所发生的工作性支出包括专家劳务费、会议费、工作人员费、交通费、办公费和管理费等,参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和《佛山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执行。

 

(一)专家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财务类和专利类专家的级别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地租金、文件资料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他费用,执行450元/人、天的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三)办公费是指组织验收工作过程中耗用的文具、印刷、通讯、办公用品等费用。

 

(四)工作人员费是指验收中介机构人员在组织项目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劳务性费用,按实际工作量计算。

 

(五)交通费是指验收中介机构组织项目现场验收时接送专家产生的租车费用。

 

第八条 科技中介机构工作内容:

 

(一)项目立项评审

 

1.拟定工作方案。科技中介机构受市科技局的委托,对承担项目的申报指南编制、申报材料审核、评审、合同审核等工作拟定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市科技局审批。

 

2.编制申报指南。科技中介机构根据年度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广泛向社会征集项目申报指南建议,组织专家编制申报指南,对申报指南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市科技局审批。

 

3.审核申报材料。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在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纸质申请材料。

 

4.开展项目评审。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通过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网络评审或集中现场评审,计算、汇总评审结果后上报市科技局,并根据市科技局或不同计划类别评审要求,组织专家对部分项目进行第二阶段的现场考察和答辩工作。

 

5.审核项目合同。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在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提交的立项合同书进行审核把关,接收纸质合同书并报送市科技局。

 

6.专家遴选。科技中介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方向、所属技术领域以及专家回避原则来组建候选专家库,候选专家库人数为实际聘请专家人数的 3-5 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遴选专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和项目评审专家组,由五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具体专家构成根据指南编制和项目评审方案来确定。

 

(二)项目中期监理

 

1.制定项目监理实施方案,包括日常核查和中期评估,并市科技局确认。

 

2.开展项目日常核查工作,对被监理方报送的项目信息进行核查,并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3.建立项目日常核查工作档案,并及时向市科技局和被监理方反馈日常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置建议。

 

4.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项目中期评估工作,向被监理方收集中期评估申请材料,审核其真实、完整和准确性。

 

5.实施中期评估时,按照项目情况和行业领域遴选专家,并对项目进行合理分组。

 

6.组织实施中期评估工作,专家组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作出论证评估。

 

7.对中期评估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向佛山市科技局提供中期评估意见和报告。

 

8.在项目合同结束前,梳理日常核查、中期评估等监理工作档案,对项目实施情况作出总体评价,向佛山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监理报告。

 

(三)项目验收

 

1.拟定工作方案。科技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确定年度项目验收的数量,拟定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报市科技局审批。

 

2.材料受理和审查。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在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纸质申请材料。

 

3.验收会议组织。项目验收根据项目资助额度分别采用现场验收和集中验收的形式进行:现场验收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集中验收采用集中会议评价的形式,科技中介机构承担具体的会务工作。

 

4.验收专家遴选。科技中介机构根据验收项目的技术领域以及专家回避原则,组建验收候选专家库,候选专家库人数为验收专家人数的3-5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遴选验收专家。每个现场验收项目由五位专家组成(四位技术专家和一位财务专家);集中验收项目根据技术领域对项目进行分组,每组由三位专家组成(两位技术专家和一位财务专家)。

 

5.项目验收结束后,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汇总,敦促产生技术成果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市科技成果登记。

 

第九条 科技中介机构在项目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市科技局将终止或取消其3年内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十条 参加项目评审、监理或验收管理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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