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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关于征求《广州市天河区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4-25 10:04:15 阅读:0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相关要求,现对《广州市天河区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自2018年4月25日—2018年5月4日)。

 

 

 

 

广州市天河区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建立绿色

 

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绿色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天河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推动我区绿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区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第四条 支持重点:绿色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利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绿色建筑、清洁生产、公共机构节能,以及其他节能扶持(配套)等。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报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类型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范畴。

 

(二)申报项目地址须是在天河区行政辖区内,符合市、区的产业政策及市、区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申报项目须符合绿色发展要求,且已产生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涉及改造的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 20 万元,且须在改造完成后三年内申报。

 

(四)申报单位须是天河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并纳入天河区属地统计的企业或天河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五)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六)不存在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实行评审制的项目

 

1.绿色应用类:对在我区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且实际投入超过 20 万元的低碳化、循环化、绿色化改造项目,项目建成后,按项目已投入资金,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 20%的标准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合同能源管理类:对在我区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且实际投入超过 20 万元的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建成后,按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给予扶持。对节能服务公司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 20%的标准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用能单位按照不超过年度节能量(折算成能源费用)30%的标准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新能源利用类:对在我区建设运营的新能源利用设施,根据装机容量,对投资运营方按照不超过每瓦 0.3 元的标准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业主单位提供场地、屋顶与新能源企业合作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新能源设施建设的,根据装机容量,对业主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瓦 0.1 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4.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类:对在我区建设的非个人自用充

电桩,对建设运营方按照不超过投资额 20%的标准进行扶持,最

 

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提供 3 个以上固定车位给充电设施运营企

 

业建设、运营快充充电站的停车场业主,按照 1 个固定车位 1 万

 

元的标准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

 

5. 能源管理费用支持类:对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的企业与单位,按不超过已支付费用 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6.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绿色发展资金扶持的单位和项目,参照所获奖项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1)低碳社区、低碳园区:对获得国家、省、市低碳示范社区、低碳示范园区的项目,按市拨付资金的 10%给予配套,最

 高不超过 10 万元;

 (2)公共机构节能:对获得国家、省、市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称号的单位,按市拨付资金的 1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7.专项扶持。对在绿色发展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专项扶持。

 (1)绿色建筑:对经由国家权威机构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4 进行评估认证的绿色建筑,按授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级别给予一次性扶持:一星 10 万元,二星 30 万元,三星 50 万元;

(2)清洁生产: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被市评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或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或 5万元

扶持,对通过清洁生产实地评估的企业给予 1 万元扶持;

 (3)节水示范单位:对获得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节水示范企业(单位)称号的企业或单位按照称号认定级别给予一次性扶

 持:国家级 5 万元,省级 2 万元,市级 1 万元,区级 5000 元。

 第七条 限制和除外条款:

同一单位同一类型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且不得重复享受我区同类政策扶持。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按照当年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的申报公告提交申报材料,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

 前置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或单位需补齐的资料。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

 

(三)申报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重复建设项目。

 (二)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五)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获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七)其他不适宜安排资金的事项。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评审制和核准制两类。核准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十二条 审批流程:

 

(一)评审制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独立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由第三方审核机构组织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进行现场考察,出具审核意见;区发展和改革局在综合考虑第三方审核意见及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项目的推广及示范意义制定资金扶持计划草案并征求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区发展和改革局提请召开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资金扶持计划草案进行综合审定。

 (二)核准制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将相关材料和核定的支持金额交各业务主

 

管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形成资金扶持计划草案,与评审制项目一同提请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对资金扶持计划草案进行综合审定。

 

第十三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将审定通过的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中的企业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发展和改革局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申报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收集项目拨款的相关材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区财政局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已获扶持的将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或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规定,按项目申报内容使用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发展专项资金实

行专款专用专账,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的企业或单位,除责令

退回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且 3 年内取消其申报使用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

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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