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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关于征求《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4-25 03:56:20 阅读:0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相关要求,现对《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实施办法》、《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实施办法》、《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创建中国风投天河大厦打造风险投资高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或者建议,需注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自2018年4月25日——5月4日)。

附件1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重点企业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重点企业的引进力度,推动天河区总部、金融、科技等高端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分项的责任管理部门,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是配合实施部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企业落户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商务服务业等对本区有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或突出集聚引导作用的新落户企业。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重点企业认定和支持实行核准制。重点企业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一)、(二)项条件:

(一)自本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在天河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域性、职能型总部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福布斯全球20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100强、中国连锁业100强、省级骨干企业本部。

2.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等机构。

3.国家、省、市重大股权投资基金。

4.广东省、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商务部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

5.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及其他共享服务中心等功能的区域性、职能型总部。

6.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专业化要素市场、平台机构、交易中心。

7. 在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或国内外知名机构组织的各类创新企业评选、排行活动中上榜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创新型重点企业。

8. 其他符合天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行业龙头企业。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本部落户天河区的,分三年给予2000万元支持。落户当年给予支持总额的2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0%,最高不超过支持总额的40%。

(二)法人金融机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等企业本部落户天河区的,分三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支持。落户当年给予支持总额的2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0%,最高不超过支持总额的40%。

其中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支持;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支持;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1000万元支持;50亿元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支持。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1000万元支持。

(三)福布斯全球20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100强、中国连锁业100强、省级骨干企业本部落户天河区的,分三年给予1000万元支持。落户当年给予支持总额的2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0%,最高不超过支持总额的40%。

(四)落户天河区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的国家、省、市重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1000万元支持。

(五)广东省、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商务部认定的跨国公司本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区域性本部、职能型本部、专业化要素市场、平台机构、交易中心和其他经认定的重点企业落户天河区的,根据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六)创新型重点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支持;落户后三年内,经统计部门核算反馈,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达1亿元以上的,或在天河区获得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单项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支持。

(七)对天河区有特别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企业集团本部及属下控股企业落户天河区的,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分三年给予最高1亿元的支持。落户当年给予支持总额的2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0%,最高不超过支持总额的40%。

(八)对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突出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同时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各款项的情况,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申请,按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要求,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九条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企业按当年申报公告要求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条  审批流程: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获支持企业名单,由分管区领导组织召开区经济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政府审定后,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将审核通过的获支持企业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企业。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提交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获支持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天河区,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获支持企业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五条  获支持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责任管理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区产业服务办公室将该支持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2015年11月12日印发的《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实施办法》(穗天商金〔2015〕14号)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2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快引进重点企业,推动天河区总部、金融、科技等高端要素集聚,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分项的责任管理部门,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是配合实施部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四条  招商机构及引进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招商机构是指在引进企业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并经投资者认可,且在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预登记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不包括由财政供养的招商机构、部门和工作人员)。

(二)所引进企业是指由招商机构主导引进,在天河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域性、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一)引进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

1.单个企业引进支持: 单个企业自工商注册落户日起至次年末,实际外资达到200万美元以上,但未达到1000万美元的,按实际外资数值的0.3%计发人民币支持金额;实际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外资数值的0.5%计发人民币支持金额。本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累计企业引进支持:引进的多个企业自工商注册落户日起至次年末,实际外资累计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累计额不包括上述第1点的单个企业,同时每个企业的实际外资至少为50万美元),按累计实际外资数值的0.3%计发人民币支持金额。本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项支持只针对在天河区新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迁入的外资企业)。

(二)引进重点企业支持

1.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福布斯全球20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100强、中国连锁业100强、省级骨干企业本部以及法人金融机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

2.引进广东省、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国家商务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符合上述第1点所述企业的省一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并根据所引进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追加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

3.引进《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实施办法》所认定的其他重点企业,根据所引进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给予招商机构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

以上支持均实行核准制。如企业同时满足上述几个类别条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

第六条  支持资金发放标准:

(一)支持的实发金额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二)经企业投资者认可的,可按照不同招商机构在企业引荐和服务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及所起的作用,在引进该企业应发支持资金额度内对不同招商机构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申请,按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要求,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八条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企业按当年申报公告要求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九条  审批流程: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获支持企业名单,由分管区领导组织召开区经济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政府审定后,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将审核通过的获支持企业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企业。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提交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获支持企业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三条  获支持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办法规定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责任管理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区产业服务办公室将该支持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实际外资以美元计算,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2015年11月12日印发的《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实施办法》(穗天商金〔2015〕16号)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3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高端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河区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商务服务业等高端服务业发展,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推动高端产业集聚,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是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高端服务业分项的责任管理部门,区属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的企业、商会(协会、其他社会组织)。楼宇经济项目的适用对象为在天河区辖内的商务楼宇业主(或合法代理方)。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重点企业

    第五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支持重点企业

    对上年度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全区排名前1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支持;排名第11至2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75万元支持;排名第21至3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支持;排名第31至4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7.5万元支持;排名第41至5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支持;排名第51至60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2.5万元支持。其中房地产企业数量不超过本款支持企业总数的10%。

(二)支持四大重点产业企业

    1.对未能获得第五条第(一)款支持,且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全区排名行业前5位的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商务服务业等四大重点产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支持。

    2.本实施办法所称金融服务业,主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本实施办法所称新一代信息技术,主要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网游动漫、物联网、地理信息等。

本实施办法所称现代商贸业,主要包括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大型商业零售、时尚购物、电子商务等。

本实施办法所称商务服务业,主要包括会计、律师、审计、管理营销、咨询策划、广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文化创意等。

(三)优化重点企业服务

对重点企业提供政务便利、人才服务、政策申报等优质服务。

    第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已获得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支持的企业不参与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业企业排名。

    (二)应获奖企业自动放弃申报的,由下一顺位企业依次递补。

 

第二节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第七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排名行业前5位的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广告业、企业管理、设备租赁、咨询与调查、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其他商务服务业等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支持。其中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支持;5-10亿元的给予80万元支持;3-5亿元的给予50万元支持;1-3亿元的给予30万元支持。

    (二)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00%以上的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广告业、企业管理、设备租赁、咨询与调查、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其他商务服务业等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50%-100%的给予5万元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或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一节和第二节的情况,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应获奖企业自动放弃申报的,由下一顺位企业依次递补。

 

第三节  企业上市

    第九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对通过证监部门正式受理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对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后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上市募集资金主要投放在区辖内企业,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控股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三)对新入驻区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支持。对新入驻区内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四)支持区辖内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融资。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支持。

    (五)对已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转至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融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第四节  天河路商圈

    第十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景观优化提升支持

对符合天河路商圈整体策划与相关规划设计要求,按照区政府的景观改造指引,企业在区政府的指导下于其权属范围内开展的绿化、公共艺术小品、灯光照明、建筑外立面整饰等景观优化提升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二)活动支持

对负责开展天河路商圈整体营销以及由市、区政府主办的购物节、美食节、电商节等主题活动的商会(协会、其他社会组织),给予场租、宣传等实际发生费用4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

本支持项目须经天河路商圈管委会办公室认定及验收。

 

第五节  电子商务

    第十一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一)对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通运营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或以上,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二)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或以上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三)对上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增量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每增加1000万美元支持10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六节  服务外包

第十二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合同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统计系统中填报服务外包数据,且纳入天河区统计的企业,可同时申请以下支持:

    (一)认定支持                

    对被国家、省、市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绩支持

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有正增长的企业,按1美元支持0.3分人民币的标准,对高于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低于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已获得天河科技园/天河软件园同类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支持)。

 

第七节  楼宇经济

第十三条  实施核准制的支持:

对在天河区辖内,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符合甲级写字楼基本条件、50%以上产权面积属同一业主、入驻企业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超1亿元,主要作为出租而非自用并支持政府部门招商和服务企业的商务楼宇给予支持。

(一)首次申请的楼宇业主(或合法代理方),按照入驻企业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二)非首次申请且入驻企业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增量超1亿元的楼宇业主(或合法代理方),按照入驻企业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会同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对申请进行认定。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需由适用对象申请,适用对象按照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根据适用对象的申请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对象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象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对象按当年申报公告要求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六条  审批流程: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按照《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获支持对象名单,由分管区领导组织召开区经济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政府审定后,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将审核通过的获支持对象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对象。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提交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获支持对象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天河区,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获支持对象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获支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责任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区产业服务办公室将该支持对象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2015年11月12日印发的《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穗天商金〔2015〕15号)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4

 

广州市天河区创建中国风投天河大厦

打造风险投资高地实施办法

(印发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天河区作为广州国际金融中心和广州国际科技创新枢纽核心区的重要作用,全方位推进天河区风险投资行业发展,打造风险投资高地,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风险投资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天河区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风险投资机构”)、依法成立的风险投资机构行业协会、与风险投资行业相关的公共运营平台、研究机构和产业联盟以及中国风投天河大厦业主单位。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天河区政府按照遴选程序选择的中国风投天河大厦,包括非区属物业的共建大厦及区属国资物业的自建大厦。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区商务金融局是创建中国风投天河大厦,打造风险投资高地实施办法的责任管理部门,区属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共运营平台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风险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产业联盟、项目公司利用公共运营平台开展各类社会化、专业化风险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路演筛选、投融资对接、投资沙龙等。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支持的风险投资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天河区;

(二)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三)经天河区责任管理部门认定。

第八条  落户中国风投天河大厦的国家、省、市重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1000万元支持。具体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租赁中国风投天河大厦作自用办公用房的风险投资机构(含大厦目前现有的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风险投资机构)及经责任管理部门认定的风险投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研究机构可连续三年享受实际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600平方米的租金支持,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支持,第二年、第三年给予50%租金支持。

租赁中国风投天河大厦作自用办公用房的支持面积,共建大厦总计不超过20000平方米。对于有重大集聚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和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或区域总部,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可提高租金支持面积和支持比例。享受租金支持期间企业不得转租。

第十条  经天河区政府按照遴选程序选择的第三方机构租赁中国风投天河大厦作公共运营平台,可连续三年享受同一大厦实际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全额租金支持,并给予不高于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场地建设支持。租用公共运营平台开展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各项活动,组织方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上向公共平台运营方提出审核申请,经审核通过,给予活动租赁场租全免的补贴支持。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机构管理团队、投资经理可获得最高300万元支持。具体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执行,对风投机构管理团队、投资经理同一年获得区财政多项扶持奖励的,从高不重复。

第十二条  天河区风险投资机构将投资对象迁入本区且投资对象符合天河区重点企业支持标准的,给予风险投资机构最高50万元支持。具体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支持共建大厦业主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风险投资机构。其中,新引进上一年度清科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前20名、投中集团公布的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前20名或全球知名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每家15万元支持;新引进上一年度清科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创业投资机构第21-50名、投中集团公布的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第21-50名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每家10万元支持;新引进其他符合规定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每家5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对租赁中国风投天河大厦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注册登记便利化支持,具体参照《关于促进科技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天河中央商务区企业注册登记便利化的意见》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需由适用对象申请,经区商务金融局认定,并按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区商务金融局根据适用对象的申请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对象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象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对象按当年申报公告要求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七条  审批流程:

    区商务金融局按照《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获支持对象名单,由分管区领导组织召开区经济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政府审定后,区商务金融局将审核通过的获支持对象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商务金融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区商务金融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对象。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商务金融局提交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九条  获支持对象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天河区或减少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获支持对象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获支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责任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区产业服务办公室将该支持对象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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