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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区]关于对《公平竞争审查表》(佛山市顺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8-03-16 09:41:03 阅读:0

佛山市顺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公平竞争审查公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制造2025》和《广东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5-2025年)》(粤府〔2015〕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营造顺德区良好的机器人产业发展环境,推动顺德企业应用机器人实施智能制造升级,做大做强本土骨干机器人企业,吸引国内外优秀机器人企业落户顺德,推动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在我区聚集发展,打造顺德新经济、新动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顺德区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须在顺德区范围内。

   (二)机器人相关企业或机器人应用企业。其中,机器人相关企业是指从事与工业机器人产业相关的企业(机构),且其机器人相关业务收入要占到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50%以上。机器人相关企业包括:机器人生产企业、机器人核心零部件企业、机器人软硬件企业(含智能硬件及无人机企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及配套企业、机器人服务机构(研发、检测认证、展示推广、咨询、培训、行业协会等)、机器人产业园区(孵化园区)运营企业等。

   (三)本办法给予补助的机器人本体必须是六自由度及以上的工业机器人和经认定的其它高端机器人等。

第三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年初组织专家评审,择优认定一批顺德机器人生产骨干企业、机器人核心零部件骨干企业、机器人软硬件骨干企业、机器人系统集成骨干企业和机器人骨干服务机构等。对于经认定的机器人相关骨干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推动其做大做强。

第四条 设立顺德区机器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管理。

    通过本办法的引导和推动,争取到 2020 年,顺德引进全球领先和国内领先的机器人龙头企业各不少于一家,将顺德打造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智能制造产业集聚区,打造面向国际的、全产业链及完整产业生态的机器人智造基地,并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顺德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相关企业超过100家,规模以上企业不少于50家,超亿元企业不少于10家,超10亿元企业不少于1家。创建广东省智能制造创新示范园,新增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从业人员不少于5000人,引入高端人才不少于500人。

第五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按照区政府重点工作、上级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需要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指南),并负责相应的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支持对象必须为列入当年申报通知(指南)范围的项目。

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佛山新城)管委会负责佛山机器人学院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区财政支持的机器人学院建设运营资金使用按区财政有关管理办法接受绩效考核评价。

第六条 建立机器人相关产业重大招商项目评审和决策机制。对于需要“一事一议”方式引入的机器人重大招商项目,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委托第三方评审,对拟引进的重大项目进行初审。顺德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决策组作为重大项目引进的决策机构,对通过初审的拟引进项目进行决策。

 

第二章 项目引进和发展扶持

第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机器人相关上市企业和经认定为国内外领先的机器人相关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或从区外新迁入,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方的项目建设目标、考核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当企业实到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或以上的,除可按相关规定享受顺德区的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外,自其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每年按其当年在顺德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每年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每年按其当年研发费用给予1:1配套经费补助,每年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区外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技术、有市场前景的机器人相关企业、创新团队以租赁形式进驻我区经认定的机器人产业园区和孵化器,并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按租赁面积计算,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500元/平方米,可连续三年申请租金补助,每年补助面积不高于10000 平方米。第一年给予100%租金补助;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据实核算,核算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各片区招商机构对符合前述投资强度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方的项目建设目标、场地面积和补贴时间要求、考核条件及违约责任等。由各片区招商机构负责签订的投资协议应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按备案时间先后顺序给予租金补贴,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统一组织申报。

第九条 新建(迁入)并在我区设有生产和研发基地的机器人相关企业(不含机器人生产企业),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签订投资协议或备案,当年机器人相关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固定资产累计投入不低于300万元的,第一、第二年给予企业经核定的机器人相关年度销售收入各1.25%的补助,第三年给予0.6%的补助,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市场开拓扶持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顺德机器人生产骨干企业,每年按照其销售机器人本体销售收入(含税)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多享受不超过三年的补助。当企业年度销售的机器人少于500台(含500台)时,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年度销售机器人为500-1000台(含1000台)时,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600万元;年度销售机器人为1000-2000台(含2000台)时,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年度销售机器人超过2000台时,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一条 顺德装备企业及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使用顺德机器人生产骨干企业生产的工业机器人整套对外销售的,给予装备企业及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购置该机器人本体(含税)费用的10%补助。当企业购置该机器人少于300台(含300台)时,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当企业购置该机器人超过300台时,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的顺德机器人核心零部件骨干企业、机器人系统集成骨干企业、机器人软硬件骨干企业和机器人骨干服务机构,按企业经核定的机器人相关年度销售收入年增量的1.25%给予补助,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多享受不超过三年的补助。享受本条款扶持的企业不能重复享受第九条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机器人相关企业的研发创新。其研发和制造的家电、机械装备、电子信息、塑料五金加工、汽配、家具等行业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等,参与共同研发和制造的企业超过70%为顺德企业,并经专家评审认定为具有重大技术突破性的机器人应用解决方案示范项目的,按不超过单个示范项目市场销售价(含税)的50%给予研制单位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顺德区企业通过设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智能装备或工业机器人系统实施机器代人的项目,符合《顺德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按该办法享受相应补助。

 

第四章  人才引进和服务扶持

 第十五条 全面落实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体系,着力引进机器人及与机器人相关的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和软件企业的研发、经营管理等高层次产业人才。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按相关规定享受我区高层次人才安居、薪酬补贴、入户、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在我区机器人相关产业从事研发、管理、技术的人员、技师等纳入我区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可根据《顺德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确认办法》,申请评定为顺德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经评审通过的,按该办法享受相应的高层次人才待遇。

第十七条 机器人相关企业领导班子、高管团队成员,符合《顺德区高层次人才薪酬补贴实施办法》的,按该办法享受相关高层次人才薪酬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机器人相关企业自建或与高校、高职院校建设实训基地。经认定的实训基地,按照实训基地企业实际设备投入价值的20%给予补助,每个实训基地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佛山机器人学院建设扶持

第十九条 国内外知名的智能制造、机器人及其配套服务企业(机构)入驻机器人学院的,允许其不在顺德区内注册,可以享受本章(第五章)对机器人学院入驻企业(机构)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机构)在机器人学院内长期展示其产品及服务,积极参加机器人学院的业务推广活动,经机器人学院运营单位推荐及专家评审认定的,给予入驻机器人学院企业(机构)场地租金和会员年费第一年100%补助,第二、第三年各50%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在顺德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机器人学院发布机器人应用或智能制造项目采购需求,由入驻企业(机构)承担实施的,经机器人学院运营单位推荐及专家评审认定的,按照项目销售额的15%给予顺德采购企业补助,每年每个采购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根据本采购项目年度资金预算,采用先申请先补助、资金用完即止的补助原则。享受本条款扶持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政策条款扶持。

第二十二条 经机器人学院运营单位推荐及专家评审认定,对参加由入驻企业(机构)在机器人学院内组织的培训,给予每个学员50%的学费补助,每个学员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元。根据本培训项目年度资金预算,采用先申请先补助、资金用完即止的补助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入驻企业(机构)在机器人学院内展示的行业技术领先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给予建设经费补助。经机器人学院运营单位推荐及专家评审认定的,按示范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经费补助,最高补助经费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经机器人学院运营单位推荐及专家评审认定,对在机器人学院内举办的重要交流推广活动,给予主办单位举办经费50%的补助。根据本交流推广项目年度资金预算,采用先申请先补助、资金用完即止的补助原则。

第二十五条 对机器人学院的运营和建设给予财政扶持,将机器人学院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智能制造应用推广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章 金融服务扶持

第二十六条 引导成立总规模3亿元的顺德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投向我区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企业相关项目,加速顺德企业开展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工厂建设。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机器人相关企业上市,按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相关扶持办法进行扶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顺德区企业并购国内外机器人相关企业实现快速发展,对并购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并购重组项目,给予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等中介费用的50%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  行业促进扶持

第二十九条 支持机器人相关企业以区域集体品牌抱团参加国内外知名的机器人相关展会(如德国汉诺威工业博览会、上海工业博览会等,具体扶持的展会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公布为准),给予组织单位、参展单位一定的参展及组织费用补助。

第三十条 机器人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被认定为机器人骨干服务机构的,每年按其对外开展的与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相关的公共服务投入的50%给予补助,每年每个公共服务平台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享受本条款扶持的企业(机构)不能重复享受第十二条扶持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我区机器人相关企业可按规定同时享受本办法以外的省、市、区招商引资、产业促进、科技扶持和人才等其他优惠政策。若企业同一事项已享受市和区相关扶持政策的(含对企业的一事一议扶持政策),本办法不再重复补助,但若本办法的补助标准高于相关扶持政策的,按本办法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助,各类补助合计不超过企业的项目总投入。

第三十二条 当企业拟补助金额总数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各企业实际补助金额按比例折算得出。

第三十三条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服务业机器人和特种机器人的扶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2018年3 月12 日

政策措施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涉及行业领域

机器人产业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否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否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否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否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否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食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否

2.限制外地和借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否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否

4.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否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歧视性待遇

否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否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否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否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否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例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否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否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否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未违反公平竞争。

 

 

                     签字: 余虹       盖章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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