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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区]关于开展2018年度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08 11:14:43 阅读:0

 为更好地推进我区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好2018年度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扶持类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项目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奖励资金
1.镇级新型多功能综合文体活动中心建设奖励
2.文化广场建设奖励
3.民营艺术场馆(博物馆)对外开放奖励
4.智慧图书馆(24小时读书驿站)建设奖励
(二)南海区历史传统文化保护奖励资金
1.南海区历史传统文化保护奖励资金(获评类)
2.南海区历史传统文化保护奖励资金(管理补贴类)
3.南海区历史传统文化保护奖励资金(非遗传承类)
4.南海区历史传统文化保护奖励资金(修缮补贴类)
(三)文艺发展扶持奖励资金
1.文艺作品出版奖励
2.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扶持
3.原创舞台艺术作品提质扶持
4.承办省级以上品牌赛事补贴
5.文艺社团活动奖励
(四)文化志愿者奖励资金
1.文化志愿者奖励
2.优秀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奖励
(五)文化消费补贴资金
1.社区文化活动补贴
2.送图书进基层补贴
二、申报时间
请各单位于2018年3月19-31日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三、项目期限
结项申报为2017年7月1日-2018年2月28日期间已实施完成的项目。
立项申报为2018年3月1日-2019年2月28日期间拟实施的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申报单位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6〕35号)》(附件1)和《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关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的实施细则》等5份文件(附件2)的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4),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合法。
(二)申报资料须提交到项目所属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报材料恕不退还。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交材料至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南海区内单位或个人以申报单位注册地或申报个人身份证所在地为申报地点;南海区外单位或个人以申报项目发生地或暂时居住地为申报地点。
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负责受理和初核工作,各镇(街道)文化部门负责审查、遴选和汇总工作。
1.初核。负责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对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
3.遴选。在初核和审查的基础上确定报送的项目。
4. 汇总。汇总报送项目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并填报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5)。
(三)区文化体育局复核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需要现场核查的项目另行通知)。评审结果将在区行政审批平台、区文化体育局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获立项的项目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并在下一年度向区文化体育局提交结项申请和项目绩效材料,结项评审合格后按有关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拨付扶持资金。
(五)凡出现结项评审不合格或《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所列违规情况,将按照该条款处理资金,并取消三年内的资金申报资格。

附件3 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申请表.zip

附件4 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zip

附件5 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申请汇总表.zip

附件6 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扶持类项目申报培训会议参会回执.docx


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 —2020)》《佛山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和《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 —2020)》等文件精神,以文化建设为切入点,大力推动文化与经济融合,带动城市、环境、产业、社会和公民素质提升,实现城市现代文明与传统特色文化共融共生,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特设立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区文化体育局设立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项目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对全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邀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组成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属于南海区政府财政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两部分构成,纳入年度财政预

算。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主要包括:“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历史传统文化保护奖励资金”、“文艺发展扶持

奖励资金”、“文化志愿者奖励资金”、“文化消费补贴资金”。

 

第五条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镇级新型多功能综合文体活动中心建设奖励;

 

(二)文化广场建设奖励;

 

(三)民营艺术场馆(博物馆)免费对外开放奖励;

 

(四)智慧图书馆(24 小时读书驿站)建设奖励。

 

第六条 历史传统文化保护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村、街区)获评奖励;

 

(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获评奖励;

 

(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获评奖励;

 

(四)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获评奖励;

 

(五)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奖励及补助;

 

(六)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奖励;

 

(七)南海区古村落历史建筑修缮补贴;

 

(八)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墓葬、古遗址类除外)修缮补贴;

 

(九)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街区)及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管理补贴。

 

第七条 文艺发展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文艺作品出版奖励;

 

(二)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扶持;

 

(三)原创舞台艺术作品提质扶持;

 

(四)承办省级以上品牌赛事补贴;

 

(五)文艺社团活动奖励。

 

第八条 文化志愿者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文化志愿者奖励;

 

(二)优秀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奖励。第九条 文化消费补贴主要用于:(一)高雅艺术进剧场补贴;

 

(二)送电影下乡补贴;

 

(三)社区文化活动补贴;

 

(四)送图书进基层补贴;

 

(五)文化景点门票补贴。

 

第十条 评审和监督、组织培训工作等费用在文化事业发展资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扶持及文化消费补贴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符合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原则和适用范围;

 

(三)申报奖励、补贴类资金的,须达到相应标准,符合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奖励、补贴条件;

 

(四)申报扶持类资金的,须提交立项和结项申请,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第十二条 文化发展资金的申报工作由区文化体育局代表评审小组受理。区文化体育局于每年 3 月上旬,集中受理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和审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对申报项目进行逐级资格审查,各申报单位、个人由所在镇(街道)文化站初审盖章后报区文化体育局;区文联下属机构由区文联初审盖章后报区文化体育局;区图书馆、区文化馆、区博物馆的申报材料由该单位初审盖章后报区文化体育局;

 

(二)项目评审:由区文化体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由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

(四)申报扶持资金的,公示结束后,由区文化体育局与扶持项目所属单位或个人签订扶持协议,通过结项评审后拨付扶

持资金;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开展工作并按时上报进度;

 

(五)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通知和评审结果公示在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官方网站发布。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消、变更,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的,必须上报区文化体育局,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由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聘请第三方公司对使用扶持类资金的项目实行跟踪,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重点项目由区文化体育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区审计部门应有计划加强对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凡与申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均应回避审批所有环节。

 

第十九条 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有下列情形将取消资金使用资格,追回已拨资金,取消申报单位(个人)3 年内专项资金申请资格,或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的;

 

(二)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五)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

 

(六)扶持资金不能及时拨到用款单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区文化体育局另行发文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原《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南府〔2011〕31 号)及《佛山市南海区文化消费补贴实施意见》(南府〔2012〕125 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关于文艺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文艺创作,繁荣群众文艺活动,推动我区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6〕3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奖励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由区文化体育局提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对文艺作品出版,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扶持,原创舞台艺术作品提质,品牌赛事落户和文艺社团活动给予扶持奖励,以活跃群众文艺创作、繁荣舞台艺术,鼓励群众文艺社团(队)自主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市民文化素质,推动南海文化建设。

第三条  扶持奖励范围:

(一) 文艺作品出版奖励;

(二) 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扶持;

(三) 原创舞台艺术作品提质扶持;

(四) 承办省级以上品牌赛事补贴;

(五) 文艺社团活动奖励。

第四条  文艺作品出版奖励:

(一)基本条件

1. 申报主体是南海区各类机构或具有南海区户籍的个人;南海区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其申报项目须以南海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和时代风貌为主题,并对宣传南海有重大影响力。

2.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对作品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

3. 出版物由国内(港澳台除外)出版社出版并具备国际标准书号(ISBN)。

4. 获得奖励后提供300本(件)出版物到区文化体育局,供智慧图书馆(24小时读书驿站)及区图书馆对外借阅。

    (二)奖励种类和数量

    文艺作品出版奖励包括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作品集的出版奖励。

    每年奖励文艺作品出版不超过50万元。

    (三)评审和奖励标准

    根据出版物的艺术价值、社会效益、出版质量、印刷数量等方面综合评审,确定当年奖励数量和金额。

第五条  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扶持:

    (一)基本条件

1. 申报主体是南海区各类机构或具有南海区户籍的个人;南海区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其申报项目须以南海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和时代风貌为主题,并对宣传南海有重大影响力。

2.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对作品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

3. 展览场馆必须已在相关部门进行机构注册并年审合格。

    (二)扶持种类和数量

    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扶持包括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艺术馆、美术馆等进行的作品展览。

    每年扶持美术、书法、摄影展览不超过80万元。

    (三)评审和扶持标准

    根据展览的参展作者人数、作品种类、作品数量、主办单位、群众参与度等情况综合评审,确定当年奖励数量和金额。

第六条  原创舞台艺术作品提质扶持:

    (一)基本条件

1. 申报主体是南海区各类机构或个人;南海区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其申报项目须以南海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和时代风貌为主题,并对宣传南海有重大影响力。

2. 申报机构或个人应当对作品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

3. 申报作品已在南海区宣传文化线评选或比赛中获银奖(二等奖)及以上。

4. 个人作品需获得南海区文联推荐。

    (二)扶持种类和数量

    原创舞台艺术作品提质扶持包括戏剧、音乐、舞蹈和曲艺等舞台演出作品。

    每年扶持提质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评审和扶持标准:

    根据申报项目的规模大小、制作繁简、服装道具投入大小等情况综合评审,每项扶持1—30万元。

第七条  承办省级以上品牌赛事补贴:

    (一)基本条件

1. 申报主体是南海区镇(街道)文化部门或南海区文化机构。

2. 申报项目必须是省级以上大赛或品牌活动。

    (二)补贴种类和数量

    省级以上品牌赛事包括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或文联主办的赛事。

    每年补贴省级以上品牌赛事不超过300万元。

    (三)评审和补贴标准

    根据赛事的规模、质量、影响等综合评审,承办国家级以上大赛或品牌活动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承办省级以上大赛或品牌活动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文艺社团活动奖励:

    (一)基本条件:

1. 申报主体是在南海区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群众文艺社团。

2. 申报社团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常年坚持创作、排练和演出,上一年度无年检不合格。

(二)奖励种类和数量

文艺社团活动奖励项目包括:1.区文联下属机构常态化活动资金;2.艺术骨干培训;3.文化交流;4.文艺赛事。

每年奖励社团活动不超过300万元。

(三)评审和奖励标准

1. 符合基本条件的区文联下属机构每年可获常态化活动资金5万元。

2. 艺术骨干培训项目:要求聘请国家二级以上或省内知名专家授课,主要艺术骨干不少于20人参加培训,区级社团举办不少于3场/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 文化交流项目:要求交流活动须以县(区)级宣传文化部门致函邀请,并以体现获奖作品交流为主,作品获奖须为历年市级等级奖以上或区级金奖(一等奖)作品。每年奖励30项,按交流范围不同和活动规模效果情况,市内跨区交流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省内跨市交流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国内跨省(含港澳地区)交流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4. 区级赛事项目:要求文学、书法、美术、摄影类赛事参赛作品不少于80件,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类赛事参赛节目不少于20个。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申报南海区文艺发展扶持资金须提交立项申请和结项申请材料;申报南海区文艺发展奖励、补贴资金须提交结项申请材料。

(一)立项申请即申报下年度拟实施的文艺创作和活动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填报《南海区文艺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提供申报者资质证明(如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2. 提供包含经费预算的项目策划方案或计划;

3. 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报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结项申请即申报上年度已完成的文艺创作或活动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填报《南海区文艺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提供申报者资质证明(如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2. 提供包含经费预算的项目策划方案或计划;

3. 申报文艺作品出版奖励的,须提交出版物3本(件);

4. 申报其他项目的,需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相关合同、扶持资金使用明细和发票、相关影像或音像材料、项目实施记录和总结等相关证明材料;

5. 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申报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演出团队、所聘专家、受惠群体、剧本或脚本、曲谱等材料。

第十条  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以及监督管理严格按《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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