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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关于征求《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3-08 10:41:40 阅读:0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相关要求,现对《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自2018年3月8日—3月17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中国制造 2025”和制造强市战略,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数字经济深入发展,加快构建具有国际核心竞争

 

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国家重要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现就支持企业提质增效、推动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优化产业生态制定

 

本政策体系。

 

 

 

 

第一章 政策导向

 

聚焦资金、土地、数据等发展要素供给,精准扶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提质升级。按照“统筹集中、突出重点、雪中送炭、滚动支持”的原则,采用补助、贴息、奖励、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提高广州市“中国制造 2025”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效益。实施工业用

 

地控制和节约集约利用政策,科学安排工业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建立政府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常态机制,大力推动数据共享,逐步释放

政府数据红利。重点支持汽车、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NEM(新能源、新材料)、

 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发展领域,全面实施开放合作、创新引领、“两高四新”培育、园区提质增效、工业互联网创新示范、大数据应用、质量品牌提升和绿

色制造等重点工程,支持深度融合发展,


开展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行动。

 

 

 

 

第二章 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第一条 鼓励创新研发,支持企业积极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落户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3000

万元、1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或按项目总股本 30%给予直接股权投资支持,最高不超过 1 亿元(国家和省规定须配套的项目

 除外)。

 

第二条 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应用,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照不高于国家资助的 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三条 支持先进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对企(事)业单位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按不高于单个项目投资额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或给予直接股权投资支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第四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应用创新,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信息通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

 第三方服务平台等牵头或联合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鼓励企业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上云用平台” 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择优对平台和应用企业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每年择优遴选一批项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每项示范工程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

 

第五条 支持企业实施信息技术集成应用、生产过程智能化提升、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大数据创新应用等项目,择优按不高

于项目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发展“制造+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择优对软件服务型、高端生产服务型等项目给予不高于总投资额的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择优对服务型制造项目、工业设计项目等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不高于项目合同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单

 

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取得军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制定《广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和《广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支持符合国家、省、市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首台(套)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的产业化。对属于国家、省、市目录内的产品,分别按照不高于单台(套)或单批次销售价格的 50%、50%、30%给予补贴。同一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推广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符合提升工业高端化、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和节能减排等条件的技改项目,按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事后奖补等普惠性政策除外),或给予直接股权投资支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 亿元。鼓励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按不高于技改贷款额的 50%给予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条 继续落实省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后,从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 3 年,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

的 60%、市级分成部分的 50%、区级分成部分的 40%实行以奖代补。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省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

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十一条 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推广和应用,对拥有软件著作权和相关发明专利的企业,按不高于前 3 个首版次软件产品销

 

售合同累计金额的 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二条 对集成电路企业流片费用(含 IP 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加工费等)给予补助;支持提供 IP 复用、共

 享设计与测试分析工具等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按不高于单个项目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三条 开展超高清视频产业强链补链工程,支持超高清视频芯片、面板、终端等关键工艺生产能力建设,支持超高清视

 

频产业核心基础部件、基础材料、制造设备、新型显示技术(含印刷显示、柔性显示、石墨烯显示等)等关键技术研发能力建设,支持 4K/8K、AVS、新数字家庭等关键领域应用能力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高于单个项目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四条 对按国家规定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目录内口服固体制剂品种、以及率先在全国前三名通过仿制药

 一致性评价的其它化学药制剂品种,给予每品种 2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对首次由规模以下升级为规模以上的企业,按不高于当年银行贷款利息的 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第三章 推动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

 

第十六条 支持价值创新园区建设,简化价值创新园区土地审批流程,将价值创新园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

 规划、用地、施工报批等前期审批工作方面给予“绿色通道”支持。

第十七条 对价值创新园区开发运营主体等利用自有用地和周边地块实施存量盘活、生态治理、人才公寓和学校、医疗、商店等配套设施建设,配套设施建筑

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从 14%提高到 15%。对价值创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择优按总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

 高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 1 亿元。

 第十八条 推动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对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建设总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单个园区总计不超过 1000 万元。择优对绩效提升的试点园区

给予建设运营奖励,标准为 50万元/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支持有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设立产业园区提质增效投资基金,按不高

于基金规模的 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1 亿元。引导国有企业或优质园区运营机构等设立园区载体建设基金,参与本市园区建设以及旧厂房、村级工

业园升级改造。

 第十九条 对新引进广州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的国内外一流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项目),实缴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以

上的,择优按实缴注册资本的 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市、区财政按 1︰1 比例负担。支持本地骨干龙头汽车零部件企业按照市场化

原则兼并收购国际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并将注册地迁入本市,对成功迁入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新建或迁移至广州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

内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实缴注册资本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市、区财政按 7︰3 比例负担。


 

第二十条 选取产业园区作为产权分割试点,允许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允许产业园

区内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给骨干龙头企业。

第二十一条 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设立“新型产业用地”,实行按工业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

期政策。

 第二十二条 在符合安全、消防要求以及不改变工业用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允许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依程序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按规划要求建设多层工

业厂房(含科技孵化器)。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工业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超出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但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要求的审批委托各

 行政区实施。

 

 第四章 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第二十三条 对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并开工建设的,择优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二十四条 对中国(广州)中小企业先进制造业中外合作区新引进的中外合资合作创新型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 20万元奖励。对举办中外技术对接合

作活动的出资方,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助。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本地企业对接境外创新资源。

 第二十五条 每年安排不少于 5000 亩用地指标专门支持工业项目,确保中长期内全市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不低于25%,并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三

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市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分别享受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待遇。

 第二十六条 工业用地按 50 年出让,企业可分期签订用地合同,首期可按 20 年签订用地合同、缴纳 40%出让金,期满后如需续签,可按照原出让价

款 60%并补交 20 年利息,续签 30 年用地合同。

 第二十七条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不超过 10 年,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通过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原租赁企

 业可申请转为协议出让,租让年期总和不超过 20 年;在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第二十八条 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土地承租方可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

关规划、报建等手续。在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的租金起始价应与出让价相均衡,最低租金不得

 低于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折算的租金标准。土地租金在租赁期间不作调整。

 第二十九条 对本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第三十条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辅导、知识产权保护、财会税务、对外合作等公益

性服务;对经认定的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创业基地,择优给予资金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支持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环境,引导和带

 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两高四新”企业库,政府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两高四新”企业,在约定期限内退出的给予让利;对用于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的银

行贷款,给予不超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每家每年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通过担

 保机构或保险公司担保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予担保费(保证保险费)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三十二条 打造统一的政府数据资源平台,向企业逐步释放政府数据资源。鼓励企业和社会机构面向先进制造、商贸、保险金融、现代物流等行业领域构建

专业大数据服务平台,主动采集、加工并开放数据,形成以数据平台为核心的产业加速器,可按不高于平台投资额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实施

 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重点示范应用项目,按不高于项目总额 3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体系作为建设“中国制造 2025”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政策,由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其他政策如与本政策的条款相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涉及具体政策的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征集指南等)执

行,各支持项目根据每年预算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实际可以适当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体系作为全市“1+1+N”重点产业促进政策的组成部分之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参考政策目录:

 

1、《广州市建设“中国制造 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2、《广州市“中国制造 2025”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3、《2018 年广州市“中国制造 2025”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5、《广州市加快 IAB  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年)》

 

6、《广州市关于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7、《广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8、《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十条工作措施》

 

9、《广州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国(广州)中小企业先进制造业中外合作区建设行动方案(2016—2020)的通知》

 

11、《广州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

 

12、《广州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1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 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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