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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01 10:45:48 阅读:0

 区内各有关企业、机构:

 

为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推进黄埔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和低碳建设,促进黄埔区节能

 

环保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穗埔府办〔2017〕21 号),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

改革局现组织开展 2018 年度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申报本专项资金的单位,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三)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

 

(四)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申报项目情况

 

(一)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类:

 

1.清洁生产奖励类: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并在 2017年 9 月 6 日后获得广州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 30 万

元奖励;获得广州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 20 万元奖励;通过简易流程(快速)清洁生产审核的每家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通过清洁生产复审的每家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对因按期复审换证后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清洁生产企业”

称号自动期满失效或到期复审时,企业主动按照规范流程(全流程)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重新认定,取得“清

 

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 10 万元奖励,取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 5万元奖励。通过市级复审又通过省级复审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注:请在获得认定或通过审核的一年内提出申请。

 

2.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奖励:2017 年 9 月 6 日后获得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和市

 

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家企业 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

 

注:请在获得称号的一年内提出申请。

 

3.节能量奖励:项目于 2017 年 9 月 6 日后建设完成,且企业年节能量达到 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100 吨标准煤)、

 

500 吨标准煤以下(含 500 吨标准煤)的工业领域、建筑(不含公共机构建筑)领域和交通领域的节能项目。已获得国家

 

和省、市节能量补贴的项目(含其子项目),以及项目实施前的能耗情况如无法核实的,本专项资金不给予奖励。

 

对在建项目或拟建项目可直接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是否符合本项奖励。

 

4.碳盘查、碳核查、碳核证奖励: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交通运输等企业开

展二氧化碳碳核查并于 2017 年 9 月 6 日后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项目实施单

 

位 5 万元奖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按实际委托费用发放奖励。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其他生产型、交通运输等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盘查、核证并于 2017 年 9 月 6 日后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碳核证证书的,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单位 5 万元奖励;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证费用不足

 

5 万元的,按实际委托费用发放奖励。由省、市、区相关部门直接支付核查费用的除外。

 

注:请在获得证书或报告的一年内提出申请。

 

5.碳排放量零增长或负增长奖励:对于 2016 年度已开展碳盘查及核证,2017 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较 2016 年度增长 25%及以上且经核证 2017 年碳排放量实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 50 万元。

 

 

6.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奖励: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按照

 

项目装机容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瓦 0.2 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项目需在 2017 年 3 月后建成并

 

投入使用,且至申报截止日期在线持续运行 6 个月以上。

 

(二)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类

 

项目建设进度要求:


 

1.项目为在建或新开工项目,其中在建项目须为每批次项目申报之日前半年内开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实际完成不


超过 50%、主体内容实施进度不超过 50%、设备购置金额完成不超过 50%,且能保证于申报截止日期后一年内完工;新

 

开工项目(即未建项目)须已完成可行性论证并编制了明确、详细的建设方案和计划,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保证申报截

 

止日期后两年内完工(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及新能源汽 车充电桩、充电站项目除外)。

2.光伏发电项目中未建项目应已签定光伏发电合作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自建自用除外),已完成企业投资项

 

目备案,并能保证于当批次申报截止日期一年内完工;已建项目其实际并网日期或竣工验收日期需在 2017 年 9 月 6 日

 

后,在建项目能保证于当批次申报截止日期后半年内完工,同一厂区内同期实施的不得拆分申报资助,同一厂区内不同

 

厂房屋顶分期建设且各期合同签订时间及备案时间间隔 1 年以上,可以分开单独申报资助。

 

3.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电站等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项目中未建项目应已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并保证于申

 

报截止日期后一年内完工,在建项目应保证于申报截止日期后半年内完工,已完工项目其实际竣工日期应在 2017


年 9 月 6 日后。同一厂区内同期实施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资助,同一厂区内不同地点或同一地点分期建设且各期合同签


订时间、备案时间间隔 1 年以上的,可以分开单独申报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 30%给予项目实施单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包

 

括以下项目: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规定,以“减

 

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属于“互联网+”智慧能源的项目,包括以下范围:

 

(1)实施区域能源互联网建设,开发应用能源互联网系统和平台并在区内推广应用的;

 

( 2)建设能源管理系统、平台并完善能源管理机制和架构,推进能源消耗精细化管理的企业;

 

( 3)以终端一体化集成用能系统或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系统等模式实施的多能互补集成优化项目;

 

( 4)经认定的智慧能源国际合作项目。

 

3.属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的项目,包括以下范围:

 

(1)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方);

 

(2)在区内实施的太阳能、地热能、氢能、空气能热泵、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


 

(3)在区内厂区、园区、公共场所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电站、制氢站、加氢站或其他形式新能源汽车基础

 

设施的项目。

 

4.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的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贡献大、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

 

目。

 

三、申报时间

 

2018 年分 3 批次集中受理申请,受理时间分别如下:

 

第一批申请:3 月 12 日至 30 日;

 

第二批申请:6 月 11 日至 29 日;

 

第三批申请:9 月 10 日至 28 日。

 

各申报单位需于申请期内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四、申报指引

 

1.申请单位经办人登陆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系统

 

 

2.完成注册后,申请单位经办人按照各专项资金申请的办事指南下载申请表并上传申请材料;

 

3.经政策研究室网上预审通过后,经办人前往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4.对材料齐备无误的政策兑现申请,区政策研究室形式审核通过后,转送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于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5.区发改局完成实质审查后,出具资金批复文件并通过邮箱发送给各申报单位;

 

(1)申请节能量奖励的项目通过初审后,区发改局将组织现场核实(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2)申请资金资助的项目通过初审后,区发改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备选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对符合资金资助的项目,区发改局将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管理任务书。

 

(3)建设能源管理系统、平台并完善能源管理机制和架构,推进能源消耗精细化管理的企业,需要通过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后方能拨付资金;

 

6.获得资金批复文件的单位按要求向区政策研究室提交相关资金拨付资料,区政策研究室收齐资料后转交区发改局;

 

7.区发改局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8.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原《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组

 

织开展 2018 年度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穗埔发改〔2018〕5 号)、《黄埔区发展改革局 广州

 

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关于组织开展 2018 年度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穗埔发改〔2018〕4 号)废


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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