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区商贸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增城区局草拟了《增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增府法函[2014]372号)等文件规定,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和廉洁性评估意见,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17年12月23日前来函或通过电子邮件告之。反映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增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推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强化现代服务业在区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区商贸服务业向“高层次、高集聚、高融合”方向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奖励的企业是在增城区(含开发区)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本区上报统计数据的商贸及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专项发展经费,用于政策奖励和引导商贸服务业产业发展。
第四条广州市增城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区商务局”)、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开、科学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要求和标准
第六条鼓励商贸及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重点企业的加快发展,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数额,且同比增长20%的商贸及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1.批发企业当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按当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
2.零售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按当年营业收入的6‱给予奖励;
3.住宿餐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按当年营业收入的6‱给予奖励;
4.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0‱给予奖励。
(二)推动龙头企业的稳定增长,对当年营业收入排名在全区本行业前5位,且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0%以上的商贸及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1.批发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
2.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6‱给予奖励。
3.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0‱给予奖励。
(三)促进成长型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营业收入增速排名在本行业前5位,且增速超过30%的商贸及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1.批发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
2.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8‱给予奖励。
3.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2‱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主营业务同时包括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分别参照批发业企业和零售业企业标准执行,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且不低于5万元,对本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奖励。
第七条 鼓励商贸及服务业企业到本区发展。
为加快引进和培育商贸服务业优质企业,推动本区集聚发展,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其首个入统年度的营业收入给予一次性奖励:
1.当年新注册本区或其他区域转入本区,并首次入统的企业(含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转子公司,工业企业新设独立法人销售公司,建立区域性或全国性运营中心等)。
2.在本区外设立子公司或其他核算体系,以子公司转分公司等形式将统计关系转入本区的(以新增营业收入为奖励核算基数)。
3.区内从事大宗交易的专业市场,通过吸收、合并等方式,将本行业内或本交易平台上未纳入本区统计的企业营业收入一并入统的(以新增营业收入为奖励核算基数)。
(二)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批发业企业按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
2.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按营业收入的8‱给予奖励。
3.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营业收入的15‱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所涉及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应当达到5%以上,原则上每家企业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且不低于5万元,对本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新增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奖励。
第八条 鼓励招商载体打造产业集聚区。
新注册并在本区纳税入统的规模企业,在运营超过1年后,对引入该企业进驻的楼宇或园区管理方予以一次性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批发业企业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
2.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
3.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首个入统年度营业收入的8‱给予奖励。
此项奖励可累加,楼宇或园区管理方可因多家企业入驻统一核算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九条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需于扶持年度次年的6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不予追溯。扶持年度当年7月1日后新入驻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可以在首个入统年度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按程序核
发。本办法所称的“当年”是指提交申请的上一年度。
如注册本区的商贸及服务业企业在本区存在关联公司(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且其分别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均达到50%以上的),则关联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关联公司当年营业收入合并申报并计发奖励,不可单独申报或计发本办法的奖励。
第十条申请企业依照奖励类别向区商务局提交申请资料:
(一)年度奖励
1.项目申请书;
2.《增城区商贸服务业扶持项目年度奖励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一照三证”的企业提供相应的证照)以及上年度实缴税收有关证明资料;
5.统计主管部门出具的销售(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
6.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7.承诺书;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其他证明文件。
(二)一次性奖励:
1.项目申请书;
2.《增城区商贸服务业扶持项目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一照三证”的企业提供相应的证照)以及上年度实缴税收有关证明资料;
5.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证明材料;
6.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7.承诺书;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企业印章(载体奖励需提供各入驻企业资料)。
第十一条增城开发和各镇街区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增城开发区或各镇街提出审核意见后,在7月31日前集中提交区商务局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拟受奖名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获奖名单予以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材料交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局按程序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奖励资格予以取消。区商务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给奖金申请机构(人)。经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增城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纳入区商务局年度预算安排。区商务局制定相关的审批流程,对项目进行审批,并按企业注册区域分工,协调镇街或开发区负责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区统计、市场、税务等部门负责提供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投资金额、注册资金和税收贡献等数据。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并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所含具体行业,以本区统计部门当年统计口径的行业为准;涉及的“营业收入”以区统计部门提供的入统数据为准。数据精确到万元,计算单位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同一事项获得本办法多个条款支持或本区其他相关政策支持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增城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奖励企业的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
动,不得挪作他用。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资金的,一经发现并核实,由区商务局取消奖励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同时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且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奖励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本办法依法评估修订。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