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中山协同创新体系建设,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近日中山出台了《中山市协同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据悉,专项资金将通过认定、重点建设资助和运营补贴的方式,对市级协同创新中心的组建运营和协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获得认定的市级协同创新中心,可一次性安排50万元资助,用于协同创新中心起步建设。
专项资金另一个重点资助对象为市、镇(区)与高校院所、科研或科技服务机构共建、具备明显公共服务属性的协同创新中心,拟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等)50%的比例给予支持。其中,研发型协同创新中心最高资助1000万元;服务型协同创新中心最高资助500万元,用于场地租赁、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人力资源成本、项目研发、公共服务、交流合作和产业资源规划等与协同创新相关的费用开支。
专项资金还提供运营补助。对非重点建设资助的市协同创新中心或通过验收的重点建设资助协同创新中心,按该中心用于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人力资源成本、项目研发、公共服务、交流合作和产业资源规划等与协同创新相关的实际支出额的30%择优支持,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据悉,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根据当年可支配的经费额度,通过事前资助或事后补助予以立项安排。其中,30万元以内的事前资助项目一次性全额拨付;30万元以上(含)的事前资助项目分两期拨付,立项后当年拨付合同金额的70%,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30%;或者采取专户专账管理,一次性拨付,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管理。
对促进中山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协同创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可报市政府以“一事一议”形式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