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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长江经济带港口集疏运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18 07:33:47 阅读:0

发改办基础[2016]679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我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设立了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专项,并印发了《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方 案》(发改办基础[2015]1241号)。根据发展需要,该专项调整为“长江经济带港口集疏运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专项”,支持范围为弥补发展短板的 长江干支线港口“最后一公里”集疏运通道建设项目和长江经济带的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安排原则、优先顺序、补助标准、程序和时限以及监管措施等参 照发改办基础[2015]1241号文执行。

  请按此于2016年3月21日前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并按要求填报录入有关系统。通过投资计划编报库上报的投资计划数据应与通过重大项目库上报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数据衔接一致。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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