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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做好2018年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02 10:06:52 阅读:0

 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粤科政字〔2015〕164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要求(见附件),为做好2018年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登记,建立了企业研发准备金(或研发管理)制度,投入研发经费并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

二、备案时间

(一)按附件《操作指引》要求,申报企业研发省级财政补助的企业原则上须于研发当年2月底前(最终截止日期以省科技厅确定的为准)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请有关企业按时登录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备案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完成2018年度备案登记工作;2017年度未填报备案表的,可补充填报2017年度备案表。

(二)申报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还须于2018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在税务机关完成2017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但最终以省科技厅下发的受理通知为准。

三、备案路径

以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广东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后点击“系统管理--单位信息管理--填写企业研发补助资金备案表--新增备案登记表”,填报完成后直接点击提交即可,暂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具体提交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四、注意事项与要求

(一)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备案是企业获得省级财政补助的必要条件,请各有关企业务必重视备案表的填报。

(二)请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强对省级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积极动员企业争取资金扶持、享受政策优惠、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同时,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相关备案工作。

(三)本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与省科技厅在本通知下发的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的相关通知有差异,以省科技厅的有关通知要求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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