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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22 08:53:58 阅读:0

粤发改价格函〔2016〕120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近日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自2016年2月1日起,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鉴于你单位涉及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2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2016年2月1日以前涉及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今年1月1日至31日应缴的价格调节基金请于4月1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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