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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关于2015年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申请广州开发区资金配套资助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2-29 07:00:00 阅读:0

广州开发区内各有关单位:

对于获得2015年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立项并且已经通过广州市科创委验收的,我区企业可以按照《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广州开发区资金配套资助,我局现开展申报受理工作,请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广州开发区内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并在广州开发区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2、获得2015年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立项并且已经通过广州市科创委验收,市级资金已经到达企业账上。

二、申报有关要求

1、企业应在上级资助资金到位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区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理;区配套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资金的使用参照广州市要求,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

2、配套资金资助标准(以下原则标准需同时满足):①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的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②“从 高不重复”原则,同一类似项目只能按照可以获得的最高配套资金进行资助,且单个项目(包括被专家评审认定为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 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新增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对于无法判断项目是否相同或部分相同的,我局均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最终根据专家评 审意见进行办理。如果本次申请配套资助的项目或者类似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的立项资助,按照以上原则进行处理。

3、对于项目新增总经费的界定:对于实际新增总经费大于项目任务书中要求的新增总经费的,按照任务书中约定的新增总经费计算;对于实际新增总经费小于项目任务书中要求的新增总经费的,按照实际新增总经费计算。

4、对于我局之前已经明确答复企业不再给予本次项目配套资金资助的,我局不再予以受理。

5、申报材料由我局审查后,对于符合政策的,我局下达批复文件,自批复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企业应按照要求前来办理拨款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不再予以办理拨款手续。

6、属于区级孵化器内的企业,申报材料需先提交至区孵化器管理部门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由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受理审查后集中报送至我局。其余企业直接提交至我局受理审查。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系统申报材料

企业登录“广州开发区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简要步骤:科技项目管理-区配套资助项目管理-申报项目-填写《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申请(后补助类)》,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填写完成后在系统上提交。注:“申请报告”内容需按照系统里要求的提纲填写。 

(二)纸质申报材料

1、《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申请审批表(后补助类)》(系统上生成、下载,打印);

2、上级有关部门的立项通知书或项目经费下达通知书(复印件);

3、上级资金到达企业账上的入账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企业场地证明文件(自建厂房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房产证明文件;租用场地需要提供租赁合同证明文件)(复印件);

6、提交给上级的验收全套资料(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退回的,至少含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证书原件、上级合同书、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经费支出明细表等完整的一册材料)。

7、其它。如果本次申请配套资助的项目或者类似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的立项资助,需要补充提供相应上级立项合同书、立项文件、资金到达企业账上的入账凭证复印件,必要时进行专家评审。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胶装成册,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四、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本次2015年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企业申请广州开发区资金配套资助,我局集中受理审查,受理时间:2016年3月14日~3月25日。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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