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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关于征求《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5-12 10:52:15 阅读:0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相关要求,现对《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2018年5月11日—2018年5月24日)。

附件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天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将文化创意

 

产业打造成新的支柱产业,引导激励优秀文化创意产品的创

 

作生产,以正面宣传提升主流意识形态引导力和凝聚力,全

 

面增强天河文化软实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广州市天河区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发改局是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工作的责任

 

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

 

部门实施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文化创意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主要用于壮大文化创意市场主体、支持文化创意园区和孵化

 

平台建设、鼓励内容原创、完善投融资体系、促进文化交流

 

等。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

 

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和文化创意园区。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文化创意产业分类以国

 

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为依据,重点扶持

 

数字内容(含数字游戏、互动娱乐、影视动漫、互联网音乐、

 

数字出版、网络服务、内容软件等领域)、创意设计(含建

 

筑工程、室内装饰、风景园林、工业设计、服饰设计、工艺

 

品设计、广告设计等各类设计服务)、创意商业、文化艺术

 

服务等重点领域。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壮大市场主体:

 

(一)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对新注册、新迁入天河区的大

 

型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落户支持,具体按

 

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实施

 

办法》执行。

 

(二)提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支持。对注册资本实缴

 

1000 万元以上且办公用房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新迁入和

 

新注册天河区的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属于天河区文化创意

 

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可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支持。补贴标

 

准为每平方米每月 30 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支持文化创意园区发展:

 

(一)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

 

元、10 万元的支持。

 

(二)支持文化创意园区(基地)运营企业积极引进文

 

化创意重点企业,具体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支持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实施办法》执行。

 

(三)总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园区(基

 

地),对其办公楼宇实施升级改造、改善周边环境、提高办

 

公楼宇智能化及自动化水平等项目,给予运营企业不超过总

 

体项目结算金额的 2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支持孵化平台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文化创

 

意产业孵化器,积极提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鼓励村(社)

 

集体物业改建文化创意孵化器、众创空间,具体按照《广州

 

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

 

法》执行。

 

第八条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内容原创:

 

(一)鼓励数字内容(含动漫、影视产品、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网络游戏等)开发与传播:

 

一是对上年度产品网络下载总量达到 1 亿次以上,或当

 

年版权输出达到 20 项以上、实现出口创汇达到 50 万元以上

 

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支持。

 

二是对上年度产品的年度网页浏览量达到 10 亿次以上、

 

注册用户数达到 500 万以上,且企业年度总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支持。


 

(二)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影视剧奖主要奖项的原创影视产品,分别择优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支持。影视公司拍摄含有天河元素且有助提高天河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对影视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支持。

 

(三)鼓励动漫作品创作。对企业拥有自主版权的动漫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漫画作品综合奖(或单项奖),分别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支持。

 

(四)鼓励发展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风景园林、工业设计、服饰设计、工艺品设计、造型设计、广告创意设计等各类设计服务。对企业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创意设计奖项的,分别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5 万元、3万元的支持。

 

(五)支持开展商业演出。具有国家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创意企业,其原创节目进行商业演出,在国内一年演出超过 30 场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完善融资服务,建立面向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不同资金需求的文化创意融资服务体系。(一)上市补助。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上市融资,给予在境内外新上市的文化创意企业资金支持,具体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


 

执行。

 

(二)创业投资。发挥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

 

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专业投资机构成立文化创

 

意产业投资基金,具体按照《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

 

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举办属于天河区文化创意产

 

业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带动性强的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高端

 

论坛、展会和展演等专业交流活动,每个活动按不超过实际

 

发生费用 30%的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

 

第十一条 国家、省、市资金配套支持。对上年度获得

 

国家、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立项支持的企业文化创意产业项

 

目,给予不超过上级部门支持金额 50%的资金配套支持,每

 

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支持需由企事业单位申请,

 

按区发改局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要求,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

 

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申请和本实施

 

办法规定,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事业单

 

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


 

予受理,并告知企事业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

 

一次性告知企事业单位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

 

齐备的,告知企事业单位按当年申报公告要求递交纸质申请

 

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审批流程:

 

区发改局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及获支持企事业单位名单,由分管区领导组织召开区经济工

 

作协调小组会议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政府审定后,区发改局将审核通过的支

 

持企事业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

 

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天河

 

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

 

局拨款。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发改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

 

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区发改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事业单位。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发改局提供的资料和拨款

 

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获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

 

记地址不搬离天河区,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并

 

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获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

 

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

 

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

 

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

 

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

 

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

 

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获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

 

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拒绝

 

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责任管理部门取消

 

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区产业服务办公室将该支持对象

 

企事业单位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

 

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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