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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6-03-15 09:33:53 阅读:0
市工信委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有效消除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安全隐患,明确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电力设 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我委起草了《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对《规则》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征集意见和建议时间:
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22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综合楼广州市工信委506室,邮政编码:51003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反馈意见”字样;
2.电话至83123949;
3.传真至83123937;
4.发电子邮件至
jmwzyzhc@gz.gov.cn。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3月11日

 
附件

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消除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安全隐患,明确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电力设施 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植物隐患的日常处置
第二条 日常处置适用范围:
(一)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植物之间的距离满足《110kV~750kV架空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2010)最小垂直距离规定,但已进入3米警示区,需要定期砍伐或修剪的。
(二)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植物之间的距离满足《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最小垂直距离规定,但已进入1米警示区,需要定期砍伐或修剪的。
第三条 日常处置流程:
(一)广州供电局于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向市工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交委等部门报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需进行隐患处置的树木、林木清单,明确当年度需砍伐修剪或移植改种树木、林木的范围、数量以及所处区域。
(二)广州供电局就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树木隐患情况书面通知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同时抄送属地工业和信息化、安监、林业园林、交通公路、铁路等 行政管理部门。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砍伐或修剪申请。
(三)林业园林、交通公路、铁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受理批复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提出的砍伐或修剪申请。
(四)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林业园林、交通公路、铁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后,30日内对超高树木自行砍伐或修剪。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在完成砍伐修剪后,应及时知会属地林业园林、交通公路、铁路行政管理部门及广州供电局。
(五)当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树木砍伐或修剪时,广州供电局应督促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加快实施砍伐或修剪,树木、林木权 属单位、个人仍拒不砍伐或修剪时,广州供电局应提请属地镇(街)政府协助处置。30日内仍无法处理的,应提请属地区政府协助处置。
第三章  植物隐患的抢险处置
第四条 抢险处置适用范围:
(一)因树木、林木等植物权属单位、个人不配合处理等原因导致树木、林木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满足《110kV~750kV架空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2010)最小垂直距离规定的。
(二)因树木、林木等植物权属单位、个人不配合处理等原因导致树木、林木与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满足《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最小垂直距离规定的。
第五条 抢险处置流程:
(一)广州供电局应对植物隐患进行现场核实,根据《110kV~750kV架空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标准进行隐患等级判断,填报《架空电力线路植物隐患抢险处置确认表》并报所属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安监、林业园林、交通公路、铁路行政管理等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确定属于植物隐患抢险处置的,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植物隐患抢险处置公告。
(三)广州供电局根据处置公告开展砍伐修剪作业,安监、林业园林、公安等有关单位应提供支持。
(四)广州供电局完成林木砍伐、修剪后,应在30日内将砍伐情况报告属地区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砍伐、修剪城市树木的,应督促树木、林木权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五)对于重大事件,报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安监、林业园林、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植物隐患处置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广州供电局应提请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强制砍伐。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供电部门的申请,依据《电力法》规定,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制砍伐:
(一)植物所有权人与供电部门协商签订植物砍伐及补偿协议后,未按协议要求配合开展植物隐患处置的;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得到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植物所有权人仍在保护区内抢种、违规种植植物的。
第七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植物隐患处置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供电部门开展架空电力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的;
(二)实施其他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运行安全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则中的名词解释:
(一)架空电力线路,是指用绝缘子和杆塔将导线架设于地面上的电力线路。
(二)警示区,是指植物高度接近与架空电力线路间的最小垂直距离的一段区域,在该范围内,如植物继续生长,将会进入最小垂直距离,危及电网安全。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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