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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6年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6 08:47:40 阅读:0

粤科规财字〔2015〕1233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会议精神,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按照《广东 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省科技厅决定组织申报2016年度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进一步建设完善科技 创新平台,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推动我省产学研合作能力不断提升。现将《2016年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并 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本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采取自由申报的组织形式,经专家评审后择优扶持。所有项目申报必须通过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或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进行申报及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二、申报要求

  (一) 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十二五”规划;符合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符合《广东省创新协同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二) 本专项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指南另有要求的,须一并遵循。

  (三) 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鼓励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优先支持获得PCT专利、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

   (四) 项目申报资料。项目申报必须按照阳光政务平台申报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申报书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财政支持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攻关类项目要求提供查新报 告,各专题指南规定的相关附件在申请时也必须同时提交,未按规定提交者,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可根据需要提交其他相关附件,原则上附 件材料应能够对项目申报内容和方案进行佐证、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有利条件(如企业须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对投资额度大的项目说明资金筹措 来源及依据,提供项目执行团队以往完成的科研成果证明等)。各单位须对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申报资料均必须真实可靠,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纸质材料 时,须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可与其他材料一并装订)。

  (五) 经费预算。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财政扶持经费的强度不得超过申报指南指引。指南中未做特别说明的,原则上研究院所、高校、非营利性机构申请的项目为事前立项下达,事前拨付经费;企业申请的项目为事前立项下达、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拨付经费。

   (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1.同一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 的;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 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5.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七) 主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与申报项目内容相关的基础和能力,项目申报书的内容、指标必须明确客观,严禁各种夸大和作假行为。项目如获得立项要确保申报书和合同书的内容、指标的一致性,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申报程序

   (一) 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可在省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进行注册后转入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或者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 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帐号的权限,项目主持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 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 申报。各单位和申报人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打印书面申报书一式1份(含通过系统上传的所有附件和真实性承诺函原件)送交所属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统一交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三) 审核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并正式行文(含推荐项目汇总表)报送省科技厅。其中各地级以上市所属企事业单位 的申报项目,必须由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行文报送;其余省直等相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行文报送。

  (四) 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列入科技计划予以支持。

  四、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及提交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下午5:00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下午5:00时。书面申报材料送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下午5:00时。



 

省科技厅

2015年8月24日

附件

2016年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高新区及孵化育成体系建设领域(专题一 — 专题二)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火〔2011〕259号)等要求,加快实现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战略提升,促进全省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专题一: 高新区创新发展能力提升(专题编号:0121)

  (一) 高新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

  支持范围:支持高新区建设和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开展集群规划与路径构建、产业或技术联盟的组建、新型共性技术研究机构建设、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技术检验检测平台的建设、标准的研究制定与推广、产业集群的国际化水平提升和品牌建设等。

  优先支持:

  1.在地市经济发展战略中处于重要或关键地位,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成为地市党委和政府重点工作的产业集群建设项目。

  2.粤东西北地区产业集群建设项目。

  3.纳入国家和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或试点培育的产业集群。

  实施目标:

  通过项目的实施,促进集群所在地市委市政府研究集群发展路径并制定集群发展规划,出台支持集群建设的专项政策,建立产业或技术创新联盟,开展产业链招商,布局创新链,引进专业的服务机构,培育形成产业链完整、创新链完善、资金链配套的协同发展良好格局。同时,在项目实施期间(不超过2年)还须达到以下目标:

  1.集群产业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高于所在地市工业增加值增长率10个百分点以上,或年新增产值50亿元以上;

  2.新增营业收入超亿元的科技型企业5家以上,小微科技型企业30家以上;

  3.集群内新增省级以上的研发机构1家以上,新申请发明专利30件以上;

  4.拥有专业孵化器1家以上,产业投资基金1支以上。

  申报要求:

  1.设立了专门的产业集群管理机构或政府引导下的集群产业链协同机制。

  2.项目采取“1+N”整体申报(N≥2)。

  “1”的牵头申报单位应为高新区管委会,整体负责产业集群项目建设,申报项目内容主要包括:牵头负责和布局实施集群建设项目,研究产业集群发展路径并制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牵头建设集群的管理支撑平台。“1”项目名称为“***(高新区名称)****(集群名称)产业集群建设”(例如:广州高新区个体化医疗与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建设)。

  “N”的申报主体为区内外相关联的法人单位,申报内容应为促进集群内产业或技术联盟的组建或提升、新型共性技术研究机构建设、技术转移平建设、检验检测平台建设、标准的研究制定与推广、集群的国际化水平提升和品牌建设等集群能力建设项目,但不包括企业技术攻关类项目。项目名称为“***(高新区名称)****(集群名称)产业集群****(子项目名称)”(例如:广州高新区个体化医疗与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检验检测平台建设)。

  3.“1+N”项目需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和潜力,“1”的申报单位应充分发挥其顶层规划作用,协调和联合集群内相关法人主体申报“N”子项目,各子项目应设置科学合理,建设内容与产业集群需求关联和匹配,“1+N”整体建设能有效激发集群发展潜力。

  4.“1+N”中各项目在项目申报、评审、过程管理及验收等环节均视为一个独立项目主体。评审时“1+N”各集群将“整体评估、独立打分”,评审时“1+N”各项目将被视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一部分进行评估。

  资助方式: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1+N”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为500万元,申报金额不足500万的,以实际申报数确定支持额度。

优先支持近3年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及粤东西北高新区申报的项目。

  (二)高新区创新发展能力建设。

  支持范围:

1.国家级高新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参与创建的高新区科学确定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定位,探索在产业集群建设、创新要素集聚、开放式创新路径、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建设重点,明确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结构、功能等空间布局,研究实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政策与措施。

   2.园区现代治理能力建设。支持高新区建设管理决策支撑、学习培训、园区运行与创新发展监测分析等平台;支持高新区建设咨询专家智库;支持高新区开展专业园区、智慧园区或生态园区建设;园区国际化能力建设。

3.园区间合作与帮扶建设。开展区域间合作共建园区,搭建产业对接平台,开展以科技创新为主的合作和帮扶活动。

  4.园区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高新区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科技信息、检验检测、标准研究制定等平台与机构。

  优先支持:

  1.纳入市委市政府当年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或发展规划中的项目;

2.近3年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及粤东西北高新区申报的项目。

3.珠三角高新区与粤东西北高新区合作与帮扶的项目。

  实施目标:

  通过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升高新区的治理能力和国际化水平,完善创新服务体系,增强高新区创新发展能力。同时,在项目实施期间(不超过2年)还须分别达到如下目标:

1.国家级高新区争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项目。通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研究,形成发展规划、决策咨询报告和调研报告,各高新区明确未来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定位、空间布局与重点任务,探索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为示范区建设提供工作指引。

   2.园区治理能力建设项目:利用先进技术建立园区管委会管理决策的新平台,或建立了园区运行与创新发展监测分析、学习培训、交流合作等平台,或建立了高新区咨询专家智库,召开专家咨询会,或建立了智慧园区管理系统或园区生态管理体系,或建立了国际技术、人才资源整合,或建立了园区产业发展、资源共享平台。

3.园区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要求园区建立了公共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科技信息、检验检测、标准研究制定等机构与平台,优化了园区的创新创业环境。

4. 园区间合作与帮扶项目:要求园区间建立实际的合作帮扶机制并上升到市政府决策层面,建立起长期或一定时期(3-5年)内的合作关系,有1个以上的实质帮扶建设项目或5个以上合作案例。

  申报要求:

1.    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

2.    项目具有明确的目标,实施内容清晰明确。

3.    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项目还必须提交工作推进计划方案。

资助方式与额度: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资助100万元,申请不足100万的,按实际申请金额资助。

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项目为组织申报、非竞争性合格审查,参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国家级高新区原则上每区支持一项。

 

专题二: 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题编号:0122)

  (一)新增孵化面积建设补助

  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 规定的“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财政资金补助制度”、以及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实行办法》规定的“新增孵化面积补助”,扶持孵化器运营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补助范围:2012至2015年期间获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专项再按不超过市级(含顺德区)补助额的50%给予后补助。

  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器运营机构。

  2. 2012-2015年度获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新增孵化面积补助。

  3.已经享受省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场地,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材料要求:

  1.申请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新增孵化面积财政补助的申报材料;

  2.市级(含顺德区)财政资金下达、拨付及到账证明材料;

  资助方式与额度:

采取后补助资助方式,每个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该项采取非竞争性合格审查给予资助。

(二)孵化育成体系专项建设。

支持内容:跟踪与研究国内外孵化器发展动态与趋势,研究全省孵化育成体系建设规划,配合开展全省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我省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研究,建设全省孵化器创业服务平台和省内外孵化器交流对接活动平台。制定出台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和创新创业南粤行动计划,优化全省孵化器的战略规划和发展布局。

    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器运营机构、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校等。

2.项目实施周期2年。

资助方式与额度: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资助200万元,申请不足200万的,按实际申请金额资助。

(三)孵化器倍增计划。

支持内容:根据省委省政府2015年全省孵化器建设工作的有关部署,为实现2017年全省孵化器倍增要求,即珠三角地区3年内实现孵化器覆盖80%的县区,粤东西北地区3年内实现地级市全覆盖,国家高新区国家级孵化器、省级高新区省级孵化器3年内实现全覆盖,支持各地建设一批孵化器,重点支持新建孵化器服务能力建设。

   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器运营单位。

2.项目实施周期2年。项目完成后,每万平方米孵化面积在孵企业数量达到30个以上,吸引大学本科以上就业人员150人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1个以上,拥有相应的孵化服务能力,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优先支持:

1.纳入市委市政府发展规划和建设中的孵化器。

2.2014年以后新建成、投入运营的孵化器。

资助方式与额度: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资助200万元,申请不足200万的,按实际申请金额资助。

珠三角地区各市项目按所属各区县(镇)进行平衡;粤东西北地区项目按各地市进行平衡。

(四)众创空间建设

 支持内容:所支持的众创空间,是指借鉴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在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镇、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及大企业内,以及利用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建设的众创空间必须是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为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可以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建设的众创空间要向专业化、品牌化、规范化、规模化、平台化方向发展。

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等。

2.项目实施周期2年。

3.项目完成后,所建众创空间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具备开放与低成本特点,具备多种便利化服务功能。面向创业大众提供相对较低成本的成长环境;能提供办公场地、活动场地、产品展示、观点分享、项目路演等硬件支撑;能提供工商注册、法律法务、金融服务、政策咨询等服务。

(2)体现协同与互助特点。通过各种形式的沙龙、训练营、大赛等活动,促进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共同办公环境能够促进创业者协同进步。

(3)体现多元素融合发展。实现团队与人才结合,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提供创业创新活动所必须的材料、设备和设施服务。

(4)为2000人次以上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等服务,孵化项目团队30个以上,20%以上项目团队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服务。

资助方式与额度: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资助200万元,申请不足200万的,按实际申请金额资助。

二、 农业科技领域(专题三)


 

专题三: 区域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专题编号:0227)

 (一)专题背景

近年来,我省农业科技发展良好,在农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农业科技创新与服务基地建设、农业科技创新高端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基地建设方面存在途径不畅、农业科研成果有效供给不足、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农业科技成果有效应用与示范。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集聚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等涉农省直有关部门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服务资源,共同推进区域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对高效促进广东农业科技创新与产业需求的紧密衔接,加快我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研究内容

新品种应用示范;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应用示范;区域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建立并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

(三)研究目标

引进一批适合当地种养的农业新品种;推广一批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及成果;建设一批区域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培养一批扎根基层的农技人才;培育一批科技型农业中小企业;促进我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地级市和县级涉农研究机构、技术推广示范机构等事业单位,鼓励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涉农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共同申报;

2.申报单位须有一定规模和面积的本单位试验用地。

(五)支持方式

1.支持方式:无偿资助;

2.支持强度:30万元/项。


三、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领域(专题四)


 

专题四: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专题编号:0228)

    (一)专题背景

    自1993年以来,我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模不断壮大,截至目前已建立9个国家级实验区和24个省级实验区,是我省探索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机制和模式、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引导实验区围绕转变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能力建设和提升等主题,开展创新平台建设和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

  (二)研究内容

  实验区人口健康服务体系研究与技术集成示范;实验区公共安全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实验区生态文明建设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实验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及关键技术集成应用;实验区节能减排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评价研究;实验区建设发展与管理研究。

  (三)研究目标

  在实验区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示范,推荐技术集成与示范效果显著的2个以上省级实验区申报建立国家级实验区。

  (四)申报要求

  项目须在实验区内开展技术推广及示范。鼓励实验区所在地有关部门联合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行业协会等机构联合申报。

(五) 支持方式和强度

1.支持方式:无偿资助;

2.支持强度:50万元/项。

四、技术交易体系与科技服务网络建设(专题五 — 专题八)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充分利用“互联网+”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服务与成果推广体系,完善健全科技服务网络,提升科技服务能力,围绕高新区、专业镇等重点区域和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设一批科技创业服务基地、培育一批科技服务机构、集成应用一批科技服务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科技服务业发展模式,推动科技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


 

专题五: 科技创业服务基地建设(专题编号:0401)

  (一)专题内容

    课题1.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支持基础较好的地区做好科技服务业集聚区规划与部署,开展科技服务区域试点,建设集互联网+科技服务集成应用、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科技服务外包等科技服务产业聚群区,打造与产业同步发展的科技服务业集群。

    课题2.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支持在全省科技园、创意园、留学人员创业基地等创新载体中建设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完善基地设施,提升服务能力,为园区或基地内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便捷、专业的一站式科技服务。优先支持围绕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建立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课题3.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

    支持高等院校(含职业教育院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科研机构)等牵头建设大学生创业中心、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学院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场所、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发、人才推荐、项目论证等服务。

  (二)专题目标及技术经济指标要求

    支持10个以上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推动100个相关服务机构及关联企业入驻。重点支持10个以上大学生创业基地建设,培养一批具有创新创业知识以及实践能力的创业服务队伍和大学生创业人才,建立多层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和培训体系。在珠三角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市建设若干个示范性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形成科技服务业集聚效应。

  (三)申报对象及要求

申报对象:课题1的申报对象为相关管理机构,要求省和地方政府联合支持;课题2的申报对象为在广东省注册登记(含中央驻粤单位)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课题3的申报对象需为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含新型科研机构)。

申报要求:所申报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必须已经投入运营,具有独立的管理团队,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已有科技服务机构入驻并且开展了科技服务业务。

  (四)申报材料

  除申报通知所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物权产权,雇用人员、获得的资质和资历认可、入驻企业或机构名称及数量、服务企业名称及数量。

  (五)支持强度

课题1单项支持额度为200万元左右,课题2单项支持额度100万元左右,课题3单项支持额度为50万元、100万元两档。

 

专题六: 科技服务机构培育(专题编号:0402)

(一)专题内容

课题1.技术转移机构及服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市场为导向,组建专业化、规模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围绕行业共性科技服务需求,搭建产品研发、中试、产业化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强化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的中试熟化服务,采取多方合作运营模式共同推动一批核心专利和重大科研成果后续熟化和产业化。

课题2.技术产权及知识产权交易及服务

支持依托省内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中心等利用大数据和云平台,面向技术供需方搭建科技众包或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开展科研委托、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的科研对接和技术产权交易,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率;支持技术交易和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技术交易模式,改善技术交易和服务流程,缩短技术转移周期,为企业提供跨领域、跨区域、全过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课题3.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

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围绕地区产业创新需求,集成资源、创新机制,探索科技服务新模式,提升服务层次和水平;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发具有区位服务优势的服务产品;支持县区镇等基层生产力促进中心组建支撑本地支柱产业发展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专业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平台。

课题4.粤东西北地区科技服务机构培育

围绕粤东西北地区的高新区、产业转移园区和区域特色产业,扶持和培育一批创新创业服务、技术转移、技术产权、电子商务、咨询培训、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投融资等领域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专题目标及技术经济指标要求

2016年培育形成30家左右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行业内骨干服务机构;支持10个以上市县级生产力促进机构发展;培育若干示范性的技术产权、知识产权交易及服务平台。

(三)申报要求

  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粤机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四)申报材料

  除申报通知所要求的材料外,课题2的申报单位需提供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开展技术交易、技术服务、产权交易、股权交易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支持方式、强度

单项支持额度分30万元、50万元两档。

 

专题七: 科技服务业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专题编号:0403)

  (一) 研发内容

  课题1.工业设计关键技术集成应用

  支持面向先进制造、智能装备等领域的研发设计与创意设计关键技术集成应用,包括“互联网+”技术应用、物联网技术应用、3D设计软件、多媒体设计技术、模拟仿真技术等关键技术集成应用。

  课题2.检验检测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

  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节能减排、绿色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水污染处理等领域的关键技术、仪器设备、新型检验方法研发与应用;支持智能检测技术、检测产品、计量工具、计量方法的研发,提高检测精度和检验效率;支持专业检测机构开展技术空白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产品研发与应用推广。

  课题3.公共服务技术集成应用

  支持教育、科研、科普、医疗、卫生、文化、创意设计、旅游、居民生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技术集成应用。

  课题4.现代会展技术研发与应用

支持科技会展业领域的视觉传达与展示设计技术、融合声、光、电等立体现代技术、虚拟会展技术、会展场馆设计技术、数字展馆、展会材料及道具制作技术等相关支撑技术研发及应用推广。

(二)专题目标及技术指标要求

研发、集成应用科技服务业领域50项关键技术,形成新专利、新成果、新产品、新标准100项,力争实现转化及推广。

(三)申报要求

按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专项申报统一要求。

(四)申报材料

    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

(五)支持方式、强度

单项支持额度分30万元、50万元两档。

 

专题八: 科技服务业发展模式创新(专题编号:0404)

(一)  专题内容

课题1.创新方法推广应用

支持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平台建设,开展创新方法核心团队建设、创新人才培育、示范企业培育,为企业提供创新方法培训、咨询与创新工程师认证等工作,帮助企业建立以创新工程师为核心的创新团队,提升研发能力,辅导、培育推动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

课题2.科技服务业发展模式研究

支持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试点;利用“互联网+”推动科技服务业模式创新研究;技术产权价值评估、交易规范和商业模式等技术产权交易体系研究。

  (二)专题目标及技术经济指标要求

  课题1目标和要求:支持3-5个创新方法应用推广平台,培养创新工程师30人以上,解决技术难题10项以上,提供研究成果应用范例1-2个。

课题2目标与要求:提交项目研究报告1份,提供研究成果应用范例1-2个,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申报要求

按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专项申报统一要求。  

(四)申报材料

   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

  (五)支持方式、强度

单项支持额度分20万元、50万元两档。

 

 


五、国际科技合作领域(专题九 — 专题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国际科技合作领域专题计划将围绕我厅组织实施的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主体计划,突出重大科技专项(计算与通信集成芯片、移动互联网关键技术与器件、云计算与大数据管理技术、新型印刷显示技术与材料、可见光通信技术及标准光组件、智能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电池及动力系统、干细胞与组织工程、增材制造(3D打印)技术等),面向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需求,积极运用国务院批准广东建设自贸区的重大契机,积极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开展更深入的国际合作,进一步提升我省对外科技合作水平,完善我省创新发展战略的部署。

 

专题九: 国际合作基地建设(专题编号:0501)

   (一)   专题背景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开展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主要载体,是实施联合研究开发的重要平台,是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及完善开放式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专题,面向已建立长期稳定对外合作关系的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高校及高新技术企业,旨在推进由单一项目合作向“项目--人才--基地”合作模式的转变,进一步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有效整合国内国际创新资源,促进我省科研机构、高新区、企业与国(境)外相关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积极融入国际创新网络。

    (二)专题内容及支持方式、强度与支持数量

    重点支持我省优先发展的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鼓励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国内外设立的联合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平台。

    支持方式:前资助,无偿。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支持强度与数量:列为重点项目,每项资助150万元,不超过5项。

   (三)专题目标及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列目标要求)

   1.具有开展国际合作的良好基础和相对稳定的国际合作渠道,对本领域、本地区或本行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积极开拓国际科技合作、建设国际合作伙伴关系网络;

   2. 本领域国际科技发展及创新热点区域报告;

   3. 设立联合研究和/或开发机构;

   4. 实施联合研究和/或开发项目;

   5. 引进创新人才;

   6. 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类机构实施的国合基地:在国际三大索引收录期刊发表论文,培养研究生。

   7. 企业实施的国合基地:应申请或获得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

 

专题十: 重点国别及区域合作项目(专题编号:0502)

   (一)专题背景

    根据“扩大开放,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总体要求,为提升广东传统产业竞争力,发展新兴技术与新兴产业,充分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加强与欧洲、北美等发达国家,创新型国家及澳门、台湾产业研发合作,鼓励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和推广成熟技术成果。

    推动我省企事业单位、高新区、专业镇等通过开展重点国别及重点领域科技合作,大力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人才,有效填补我省技术空白,提高产业技术自给率,降低技术依存度,支撑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全省产业国际竞争力,解决经济社会与民生发展重大瓶颈问题。

    (二)专题内容及支持方式、强度

    1. 执行广东省与以色列、英国、澳大利亚、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白俄罗斯国家科学院等相关国外机构已签署的双边科技合作协议,重点支持企业申报以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为目的,具有明确商业化前景和良好社会效益的合作项目。

与以色列政府联合资助项目: 合作双方均须以企业为主体申报,高校科研机构可作为技术合作方参与,支持以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为目的的联合研发、技术引进、技术转移和应用等项目。项目应具有明确商业前景、良好社会效益并能为两国产业发展带来共赢。领域不限。申报第一阶段已于2015年6月30日截止,(相关信息请参阅科技厅主页通知公告栏2015年1月21日通知“粤科函合字[2015]83号”);通过第一阶段我厅与以色列组织方联合审查的申报单位我厅会另行通知,请按此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

与英国兰卡斯特大学合作项目:领域不限。英方合作伙伴必须为加入英国兰卡斯特大学催化项目的企业或研究机构。相关信息请参阅科技厅主页通知公告栏2015年04月8日《广东-英国兰卡斯特中国企业催化项目产学研合作计划第二轮联合创新研发项目机构征集通知》。

与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合作项目:领域不限,重点支持围绕智能网络制造、信息通信技术、智能技术系统、生产自动化等德国政府倡导的工业4.0相关主题合作研发项目。德方合作伙伴必须为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所属研究所。

与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合作项目:合作领域为空气质量科学、公共卫生、干细胞与再生医学、软件信息技术。澳方合作伙伴必须由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牵头组织。

资助方式:前资助,无偿。

支持强度:列为面上项目,每项资助100万元。

 

2.  落实我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倡议,鼓励我省科研机构及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拓宽国际合作渠道与方式;鼓励与支持我省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及产品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和推广,扩大海外市场,为我省经济建设和国家外交服务。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亚5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中东欧16国(阿尔巴尼亚、波黑、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黑山、波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东南亚11国(越南、老挝、柬埔寨、泰国、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文莱、菲律宾、东帝汶);南亚4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兰卡)。

重点支持领域:资源环境、新能源、现代农业、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卫生健康等。

资助方式:前资助,无偿。

支持强度:列为面上项目,每项资助50万元。

 

   3.围绕广东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面向全球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强、与我省具有较好合作基础的国家,以及澳门、台湾地区(粤港联合资助项目请参阅2016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指南),引导我省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或联合研发,建立合作关系。

重点合作领域: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光源、新能源汽车、生物技术与卫生健康、重大疾病防控、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工业设计、现代农业等。

    资助方式:前资助,无偿。

    支持强度:列为面上项目,每项资助50万元。

   

   (三)专题目标及技术经济指标要求

    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类合作项目,应解决我省公共技术或社会民生问题,在国际三大索引期刊发表论文,培养研究生,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加强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

应用开发及产业发展类合作项目,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申报要求:

请申报单位、申报负责人严格按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填报及提供相关材料,不通过形式(资格)审查的项目申报将不能参与评审。

    1.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一定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联合一家以上国外或澳门、台湾机构共同申报,不接受广东机构单独申报。

    2.项目具备一定合作基础,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合作渠道和能力,并与外方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在申报材料中未列明前期与外方合作伙伴详细合作基础的申报,形式审查将不予通过),中外合作双方签订有相关项目合作协议。

    3.合作协议具体要求如下:(a)须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须加盖中方单位公章,澳门、台湾作为合作方须加盖机构公章,国外机构如无公章、外方机构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有效;(b)须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知识产权归属、分工、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c)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d)不接受双方电子邮件、书信形式作为合作协议;(e)多页协议须有中方骑缝公章及外方机构或项目负责人签字,不接受格式不一致的合作协议。

    4.项目执行期限自获立项项目合同签署日起2年完成;项目组成员须包括所有合作方各1名以上成员。

    5.项目申报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从事相关科研工作2年以上;或博士毕业并全职从事相关科研工作3年以上。(须以PDF格式上传职称或博士学位证明原件)

6.有企业参与的项目,要求广东企业必须有相关配套资金投入。原则上企业主持承担的项目按不少于1:2比例配备自筹经费;企业参加的项目按不少于1:1比例匹配自筹经费。(此比例以申请财政资助经费为基数。申报书须附有明确的自筹经费和使用情况说明、及盖章签字齐全的经费承诺证明公函原件)。多方联合申报,至少有一家广东企业按以上要求提供自筹经费。

7.合作外方负责人须提供有效在职证明复印件,企业还需提供有效的企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8.根据《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专项资金支持在广东境内的机构作为牵头承担单位,合作各方须在境内使用该专项资金,境外使用资金建议承担单位在自筹及其他资金中列支。

9.申报国际合作基地建设专题,通过项目评审的承担单位即获得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认定。

申报单位在2015年7月1日以前已取得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认定但尚未获得过本专题经费资助的,必须以基地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申报合作国别不限于原基地认定时的合作国别,并在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2014-2015年度已获得本专题立项资助的基地承担单位不列入本年度申报范围。

    纸件及附件要求:

    1.纸质申报书原件1式1份,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签章须齐全,合作外方负责人须签名。

    2.须提供与外方合作伙伴的中文、外文合作协议原件。如三方以上合作,需提供所有合作方共同签署的中文、外文合作协议原件。

    3.有自筹经费要求的申报单位,须提供明确的自筹经费和使用情况说明、及盖章签字齐全的经费承诺证明原件。

4.申报国际合作基地建设专题,2015年7月1日前已取得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认定的单位须提供申报单位获批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批文的复印件。

 

六、科普创新发展领域(专题十一 — 专题十六)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10~2020)》,通过支持综合性科普场馆和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建设,开展校园科普活动和支持科普作品创作,传播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培育科学精神,推动全民科学素质提高和科普事业创新发展。


 

(一)  专题内容

专题十一:  综合性科普场馆运营奖补(专题编号:0707)

鼓励综合性科普场馆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开展科普展品、展项更新维护,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承接或组织开展专题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综合性科普场馆服务社会公众能力。综合评估2014年度科普场馆开展上述工作的情况,择优对部分对综合性科普场馆度进行奖励补助。

 

专题十二:  科技政策宣讲普及(专题编号:0708)

在全省开展科技政策巡回宣讲活动;开发科技政策宣讲课件、专题网站(页)、移动端应用软件和相关音像制品;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

 

专题十三:  粤东西北地区科普工作创新发展(专题编号:0709)

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县(市、区)科技局或科协发挥科普工作的主导作用,在当地组织开展系列科普进学校、进社区(村)活动,包括建设小型科普基地(站),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如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能源、防灾减灾、科学生产,以及倡导健康卫生、移风易俗、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陈规陋习等,促进社会公众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

 

专题十四:  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条件能力建设(专题编号:0710)

支持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条件建设,不断提升科普服务能力;支持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形式多样、有影响力的科普教育活动,不断提升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的科普品牌。

 

专题十五:  校园科技主题科普活动(专题编号:0711)

支持中小学校组织开展身边科学、健康卫生、绿色环保、低碳生活、安全应急等各类科技主题活动;支持大专院校的团委、学生会等组织开展各类主题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支持高职院校结合学校办学特点,开展科技主题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专题十六:  优秀科普作品创作(专题编号:0712)

  支持各类机构进行科普图书作品创作或国外优秀科普图书翻译引进;支持各类机构进行科普影视作品制作、科普动漫游戏作品开发、科普教具玩具发明、科普专题网站、移动端应用软件和在线课程开发、科普剧创作表演等。

  (二) 目标要求

  1.专题目标。

  通过本专题实施,提升科普活动的开展能力和科普活动的社会参与率;培养社会公众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良好素质,为全社会科技创新培养后备力量;有效进行科普知识传播、科学精神培养,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创新意识。

  2.技术经济指标。

(1)通过综合性科普场馆运营奖补专题实施,综合性科普场馆的年接待能力提升至15万人次以上,举办主题展览次数不少于20场次。

(2)通过科技政策宣讲普及专项实施,举办巡回宣讲活动不少于10场次;开发制作科技政策宣讲课件、专题网站(页)、移动端应用软件和相关音像制品不少于5个。

(3)通过粤东西北地区科普工作创新发展专题实施,建设10个以上小型科普基地(站),开展不少于10场次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参加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

  (4)通过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条件能力建设专题实施,每年接待公众20万人次以上,利用科普橱窗、挂图、多媒体等方式组织开展科普活动80次以上。

  (5)通过校园科技主题科普活动专题实施,开展活动不少于60场次,参与人数不少于6万人次。

(6)通过优秀科普作品创作专题实施,完成科普优秀作品不低于20件,获国家优秀科普作品奖1项以上。

  (三) 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要求:综合性科普场馆运营奖补专题由地级市以上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综合性科普场馆申报;科技政策宣讲普及专题由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技媒体和县(区、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申报;粤东西北地区科普工作创新发展专题由粤东西北地区县(市、区)科技局或科协牵头与相关合作单位联合申报;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条件能力建设专题由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或其依托单位申报;校园科技主题科普活动专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的中、小学、大专院校和高职院校申报;优秀科普作品创作专题接受各类法人组织申报。

2.综合性科普场馆运营奖补专题、科技政策宣讲普及专题、粤东西北地区科普工作创新发展专题、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条件能力建设专题,以上每个专题每个单位限报1项。综合性科普场馆展品展项建设专题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条件能力建设专题,每个单位只能选择其中1个专题申报。

3.项目合同期均为1~2年。

  (四) 支持方式、强度

1.本专题项目采用事前立项、无偿资助方式。

2.各专题项目申报和立项金额分别是:综合性科普场馆运营奖补专题每项50万元;科技政策宣讲普及专题每项30万元;粤东西北地区科普工作创新发展专题每项20万元;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条件能力建设专题每项20万元;校园科技主题科普活动专题每项10万元;优秀科普作品创作专题每项10万元。

 

 


七、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服务领域(专题十七—专题十九)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推动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实施,发挥政府宏观引导作用,培育社会力量开展高质量、专业化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服务,提升科技人才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设立本专题。

 

(一)专题内容

专题十七:  科技重大人才工程支撑平台能力建设专题(专题编号:0713)

可选择以下专题内容之一申报:

1.科技重大人才工程支撑机构能力建设(本项目内容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围绕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和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计划)、“扬帆计划”(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广东省高层次人才特殊培养支持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组织管理工作,重点培育承担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实施的支撑机构,提升人才工程遴选评审、评估调研、动态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支撑平台能力建设水平,推进国家和省重大人才政策贯彻落实。

2.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围绕省重大科技专项等重点发展领域,支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或针对移动互联终端建立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服务信息平台,开展有针对性引进和培育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人才的信息服务,整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等技术来源方或科技园区、投融资、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资源,结合线下对接服务,实现科技人才靶向引才育才信息服务或创新成果定向推送服务,推动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紧密融合。

 

专题十八: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训服务建设专题(专题编号:0714)

可选择以下专题内容之一申报:

1.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训。围绕省重大科技专项等重点领域产业发展需求,构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训体系并开展相关培训。

2.投融资对接和创业成长培训。围绕创新创业人才技术领域、发展阶段、融资需求,开展投融资对接集训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成长训练等活动,提升科技创业人才投融资能力、战略视野和经营管理能力。

 

专题十九: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基地建设专题(专题编号:0715)

可选择以下专题内容之一申报:

1.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服务示范基地建设。支持高新区、专业镇、科技园区及高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开展人才服务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制定科技人才工作规划,优化科技人才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围绕实施我省重大科技专项需求,开展全球揽才,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支持和鼓励向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推荐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发现培育体系,开展青年拔尖人才培养。

2.科技人才资源开发服务基地建设。支持省内从事科技人才资源开发理论研究、教学培训、咨询服务等专业机构,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研究团队,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面向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展研究与咨询服务,为其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项目目标

1.专题一:科技重大人才工程支撑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每年需完成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专项广东地区遴选推荐,省重大人才工程执行情况动态信息采集与分析以及执行过程管理等,建立可行的建设规划和运行机制,配套专职运营团队,提供有针对性管理服务,较好地保障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实施。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服务信息平台针对广东高层次人才需求有清晰的技术路线、运营规划和盈利模式,完成后能实现自我运营,拥有国内外科技人才信息覆盖率高、可利用度高、信息准确率达到80%以上。

2.专题二:建立有针对性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培训课程体系,每年开展2-3期培训活动,每期组织不少于100人次参加,评估以参与者在培训期间的个人学习成果、企业发展变化及导师意见等形成培训结业报告,作为重要参考。

3.专题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服务示范基地申报单位在2年内引进与培养一批高层次科技人才,形成富有成效和特色的人才服务模式。具体指标如下(满足其一即可):新建1个以上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等人才集聚平台;新增1个以上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或2名以上领军人才;新增3名以上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国家创新创业者大赛获得者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新增与上述指标等效的其他培养与引进人才目标。科技人才资源开发服务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围绕创新创业人才政策设计、科技人才开发和培养模式等专题研究有前瞻性、建设性的研究成果,至少有5项能直接应用服务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人才政策设计部门,成为我省科技人才资源开发领域知名的思想库、信息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三)申报要求

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科技园区和社会团体等科技人才服务机构可参与申报。

1.专题一: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高层次科技人才管理、服务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有开展相关工作的专业骨干队伍,具备建设科技人才服务信息平台硬件支撑条件,具有科技人才数据挖掘、分析的技术开发和建设经验,可联合相关单位申报。科技重大人才工程支撑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定向委托近年来承担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组织实施和信息化管理任务的支撑机构广东省科技创新监测中心执行。

2.专题二: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训项目申报单位应熟悉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相关产业发展情况,能制定特色鲜明课程设置和培训内容并提供培训服务。投融资对接和创业成长培训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高培训整体策划能力,熟悉金融投资业务,拥有资深投资人及导师团资源。

3.专题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服务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有较好的人才工作基础,有承担国家或省级人才工程和高端人才计划项目经验,有明确建设目标和规划方案。高新区和专业镇以运营管理机构为申报单位。科技人才资源开发服务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有良好的开展理论研究基础,配备高层次、高素质专职人员,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四)支持方式、强度

本专题采取事前立项补助支持,项目实施期不超过2年。

1.科技重大人才工程支撑平台能力建设专题中“科技重大人才工程支撑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采取定向委托组织方式执行,支持200万;“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每项支持50万。

2.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训服务建设专题项目每项支持50万。

3.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基地建设专题每项支持50万。

 


八、产学研合作领域(专题二十 — 专题二十六)

为持续推进广东省与科技部、教育部、工信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产学研合作工作,集聚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资源,加快推进产学研合作重大平台、载体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本领域申报指南,有关申报专题内容如下:

 

专题二十:  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专题编号:0918)

(一)专题内容

1.主要内容

引导和支持广东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广东企业开展合作,在广东实施高新技术与创新成果转化及应用,促进广东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2.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广东各地市与省外高校或科研院所已签订合作协议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在广东已建和在建的大科学装置(散裂中子源、超级计算等)的技术推广与产业化应用项目;省级以上产学研创新联盟成员单位申报的技术先进、行业带动性强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已建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载体的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他由地方政府积极推动,技术先进、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广东省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签有责权利明确的项目合作协议;分工和进度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

2.申报项目应明确具体的关键技术、产品或装备、系统等,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项目实施期末的经济考核验收指标。部分行业应用性较强的产品(装备、系统)能够形成批量生产或应用示范。

3.企业申报单位重点为广东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有相关研发条件、技术团队和产业化生产能力,能确保项目实施的投入、配套设施和条件。高校、科研院所需具备与项目相关的具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技术团队和科研设施。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生产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5.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纸件及附件要求

申报单位需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并提交联合申报单位合作协议。

(四)支持方式、强度

经专家评审择优立项支持,采取事前资助方式;其中大科学装置成果转化项目资助额度为200万元,其他每项资助100万元。


 

专题二十一: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题编号:0919)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新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促进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提升新型研发机构的创业孵化能力,设立本专题。

(一)专题内容

本专题主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及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单位的初创建设、科研仪器购置、加大研发投入和创业孵化,同时开展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统计和发展监测,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建设、加大研发力度,加大创业孵化提速增效,促进新型研发机构整体快速健康发展。主要支持内容如下:

1.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助

对于创办不超过5年(以注册时间为准)的新型研发机构及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单位,择优给予一次性的建设经费支持。

2.新型研发机构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

对上一年度新型研发机构新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补助

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扣除各级财政资助的科研经费和拨款后,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已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机构不再给予本补助。

4.新型研发机构创办企业补助

新型研发机构或依托其绝对控股的投资平台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创办并参股达10%以上并在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培育孵化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一定额度的财政补助。

5.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能力建设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分析技术和方法,构建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数据库,开展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监测研究;提出新型研发机构竞争力评级指标体系并进行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竞争力评价,执行期内连续3年编制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年度发展报告;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措施绩效研究,开展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中期发展规划研究等。

(二)研究目标

通过本专题的开展,夯实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条件,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其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孵化能力,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壮大。初步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的统计监测体系,进行政策、措施绩效评价和持续改进研究,提升新型研发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

(三)申报要求

1.已通过省科技厅评审确认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申报本专题内容第(1)、(2)、(3)、(4)项内容。每家机构在本专题仅支持一项。

2.已通过省科技厅评审确认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单位,可申报本专题内容第(1)、(2)项内容。每家机构在本专题仅支持一项。

3.申报本专题内容第(5)项的单位应是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具有新型研发机构相关理论研究基础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承担并通过验收省级软科学研究项目3项,项目课题组应有稳定全时研究人员5人以上。

4.申报专题内容第(1)、(2)、(3)、(4)项内容的项目,应统一使用专题内容作为项目名称。(如申报“1.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助”的项目,申报项目名称应为“xxx(单位名)+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助”;申报“4.新型研发机构创办企业补助”的项目,申报项目名称应为“xxx(单位名)+新型研发机构创办企业补助”)

5.鼓励粤东西北地区机构积极申报本专题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四)支持方式、强度

申报单位申请财政扶持经费的强度不得超过申报指南要求。本专题内容(1)、(2)、(3)、(4)的项目采用奖补结合的后补助资助方式,即通过专家评审择优进行一次性补助,经费限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或产业化、孵化支出,且必须符合财政科技经费使用规范。本专题的内容(5)为事前立项,事前拨付经费项目。

1. 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助。对于创办不超过5年(以注册时间为准)初始投入超过3000万元的新型研发机构及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单位,择优给予一次性的建设经费支持,支持额度为每家机构500万元;对于创办不超过5年(以注册时间为准)初始投入低于超过3000万元的新型研发机构及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单位,择优给予一次性的建设经费支持,支持额度为每家机构200万元。优先支持省市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每家机构只能获得一次初创期建设补助。

2.新型研发机构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贴。上一年度新型研发机构新购置的单价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原值合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给予20%的补贴。单个机构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3. 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补助。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扣除各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后的部分,择优按2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4. 新型研发机构创办企业补助。对新型研发机构或依托其绝对控股的投资平台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创办并参股达10%以上且注册地在广东省内的企业,培育孵化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过专家评审择优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一定的补助。原则上培育孵化成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多家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创办的企业,仅能作为一家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资质。

5.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能力建设。采取自由申报形式,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为150万元。

(五)附件要求

申报单位除提交省科技计划项目要求必须提交的附件材料(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外,须另外提交以下附件:

1.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助”的单位,须提交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或规划文件、年度工作报告、含初始经费投入的审计报告,地方财政专项拨款批件或举办单位资金投入证明。属省市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还需提交省科技厅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建该新型研发机构的协议。

2.申报“新型研发机构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贴”的单位,须提交上年度新购置的单价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软件清单及相应的发票证明(复印件)。

3.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补助”的单位,须提交上年度的研发工作总结、研发项目清单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其中需对扣除各级财政资助科研经费和拨款进行说明)。研发经费核算和补助仅限新型研发机构本身,不含孵化企业、参股公司。

4.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创办企业补助”的单位,须提交机构与所创办企业的成果归属和股权关系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监测”的单位,须提交新型研发机构相关研究与实际工作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论文等)、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关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合同书及结题验收书等。

(六)联系方式。


 

专题二十二: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专题编号:0920)

(一)专题内容

已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推进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和开展技术创新,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提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内容具体如下:

1.工程中心的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及今后两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包括工程中心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技术优势、取得的成果以及在行业的影响等情况)。

2.工程中心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对具有市场价值的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和集成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规模生产提供成熟的成套先进技术、工艺、装备及其技术产品情况;技术创新的经费投入以及形成的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PCT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家、行业标准以及获奖等情况。

3.技术创新的人才与制度建设。开展产学研合作,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才,形成专业配套的创新技术队伍;建立的人才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4.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用于科研成果转化的工程配套设备、试验条件、检测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已被省科技厅认定的工程中心,且未曾获得工程中心建设的省级财政经费资助。2015年获得科技部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也可以申报。

2.项目名称统一为:广东省(或国家)xxx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即为已认定的工程中心名称+建设。

3.工程中心建设运行良好,至少有一项科技成果已实现产业化生产,相关科技成果已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受理,及其它自主知识产权。

4.申报内容起止时间为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在工程中心建设中取得的成效和2015年8月至2017年12月的建设计划。

(三)纸件及附件要求

将网上申报的材料及附件打印出来并装订成册,盖章后上交1份到受理窗口。附件须提供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获得的知识产权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支持方式、强度

经专家评审后,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择优资助经费每项100 万元。获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可不参加评审直接给予资助。


 

专题二十三:   院士工作站建设(专题编号:0921)

(一)专题内容

重点支持省内企业以技术需求为导向,引进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作为技术核心,组建广东省院士工作站,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品研发、人才培养等工作,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原则上为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申报单位应与1名以上的院士(含1名)及其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3.申报单位有良好的科研基础、明确的建设目标、任务以及实施期内开展的研究课题。

4.同一院士在广东已建3家(含3家)院士工作站的不再支持。

5.院士工作站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6.其他需符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三)纸件及附件要求

建站单位与院士本人及其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及工作站建设规划方案。

(四)支持方式、强度

经专家评审择优,以事前资助方式给予每个院士工作站100万元经费支持。


 

专题二十四:   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专题编号:0922)

(一)专题内容

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主要内容,一是引进国内外创新人才,提升产学研合作水平。二是组织联合攻关,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三是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撑。四是开展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为中小企业培养一批骨干技术人才,提升中小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水平。

2016年重点支持广东省创新型企业引进多家高校、研究院所的科技特派员,建设多学科、多领域合作、长期服务于企业或产业的技术创新服务站。

(二)申报要求

1.设站单位主要为企业,需具备一定的特派员工作基础,已有3名以上的不同学科背景的企业科技特派员(2015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能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为特派员提供专门的办公场地、必要的科研条件,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服务配套措施,保证特派员基本的生活条件及薪酬待遇。企业必须具有一定规模,拥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

2.设站单位需制订合理、清晰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方案,对进站特派员提出明确的工作任务,设立合适的特派员工作岗位。工作站建设时间原则上为2-3年。

3.工作站要建立促进产学研合作的长效合作机制,积极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力量,特别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共建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4.申报工作站项目名称为:“xxx(单位名)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

(三)纸件及附件要求

提交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可行性报告。

(四)支持方式、强度

经专家评审择优,以事前资助方式给予每家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50万元经费支持。


 

专题二十五:   专业镇产业升级示范建设(专题编号:0923)

(一)专题内容

围绕省级专业镇的全面升级转型,设立专业镇示范区建设、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专业镇的对口合作建设、专业镇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专业镇决策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等内容,通过引进优质科技和产业资源,推动专业镇实现跨越发展。

1.专业镇示范区建设

围绕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总体部署,以专业镇的升级转型和城镇化建设为切入点,从产业技术升级、产业模式升级、商业模式升级、公共服务平台升级、城镇化建设升级以及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统筹规划,建设专业镇升级转型示范区。

2.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专业镇对口合作建设

在省委、省政府新一轮对口帮扶基础上,加强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专业镇的对口合作,通过人员和经验交流、技术和投资互动、资源与产业的融合,实现专业镇双方的产业互补、产业链延长和产业的融合发展,推动专业镇更上一个台阶。

3.专业镇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围绕专业镇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在全省迈向中高端发展的优势产业集群中,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在省级专业镇成立具有独立法人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并形成实体化运营、市场化运作,为专业镇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协同创新支撑平台。

4.专业镇创新能力培育与创新环境建设

针对新认定专业镇的创新环境建设和创新能力培育,推动镇政府加强产学研结合工作,不断完善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建设与当地产业相适应的创新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成果转化以及相关的技能培训等活动。

(二)申报项目目标及技术经济指标要求

本专题主要通过建设一批专业镇产业升级示范区,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专业镇的对口合作,建立若干个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等,探索专业镇产业发展的新模式和新经验,主要达到以下目标:

1.专业镇示范区建设。必须在建设期内解决2-3项产业共性技术难题;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到2.5%以上;建设完成后特色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产业产值比建设初期增加30%;建立或完善3个或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市场化运作,并能实现盈利;引进一批产业技术人才和产业管理人才,其中高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0人(粤东西北地区专业镇不少于5人);

2.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专业镇对口合作建设。建立起对口合作领导小组机构,推动双方交流合作项目5个以上,共同建立或完善3个公共服务平台,人员交流或培训活动5次以上。

3.专业镇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申报单位要求是省级专业镇内的独立法人实体,有完善的管理章程,清晰的内部架构,能集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资源为专业镇主导产业服务,服务专业镇企业不少于100家。

4.专业镇创新能力培育与创新环境建设。在项目完成时,需提供一份完善的产业发展规划方案,并在实际中开展落实相关工作;完成5场次的技能培训活动;培育和发展2个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引进优质科技资源,推动2项相关产业技术成果转化。

(三)申报要求

1.申报专题第1.2.3项内容的单位必须是省级专业镇内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申报专题第4项内容的单位必须是2012年以后(含2012年)认定的省级专业镇。

2.申请单位根据专题内容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照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3.优先支持专业镇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高水平科技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引进高水平创新资源,充分发挥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

4.项目应该在2-3年内建设完成。

(四)纸件及附件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

(五)支持方式、强度

专题内容第3项经专家评审后,采取事前立项补助方式择优支持,每项200万元;专题内容第4项经组织专家评审后,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择优资助经费50 万元。


 

专题二十六: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专题编号:0924)

(一)  专题内容

支持已批准建设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开展产学研合作,凝练产业的核心、关键共性技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建设公共技术创新与服务平台,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专题内容的单位必须为已认定的创新联盟秘书处单位。创新联盟秘书处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有关工作并运转正常,在行业发展规划、共性技术攻关等方面已开展相关活动。

2.申请单位根据专题内容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3.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

  (三) 纸件及附件要求

  将网上申报的材料及附件打印出来并装订成册,盖章后上交1份到受理窗口。附件须提供已开展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 支持方式、强度

经专家评审采取事前立项补助方式择优支持,每项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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