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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自动进口许可签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17 03:36:04 阅读:0

机电办机进[2015]47号


各地方、各部门机电办:

为加强对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进口监管,现将进一步做好无人机自动进口许可签发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与无人机有关的商品编码调整情况

自2015年7月1日起,海关对部分航空器商品编码做出调整:

(一)原8802110000:空载重量≤2吨的直升机,拆分为两个编码:(1)8802110010:空载重量不超过2吨的无人驾驶直升机(两用物项和出口管制的);(2)8802110090:其他空载重量不超过2吨的直升机。

(二)原8802200010: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拆分为两个编码:(1)880220001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2)8802200019:其他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

调整后,涉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无人机包括:

1、8802110010:空载重量不超过2吨的无人驾驶直升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

2、880220001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

3、8802200019:其他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

二、加强无人机进口管理

各地方、各部门机电办应高度重视无人机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工作,认真核实进口单位的申请资料,重点核实如下内容:

1、申请报告应说明进口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进口无人机的用途;

2、进口单位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申请进口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应与外贸合同一致;

4、进口无人机用于销售的,需提供内贸合同,及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销售给个人的,需提供购买者身份证明信息、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

以上书面资料经核实无误后,方可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书面资料应单独存档备查。

特此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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