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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29 04:55:43 阅读:0

粤科函管字〔2015〕892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规定,以创新券后补助方式无偿资助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现将科技创新券后 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用途和发放范围

  (一) 本通知所述“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购买科技成果或研发、设计、咨询、检验检测、信息等科技服务费用,以及为建立 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入创新券后补助资金支 持范围。

  (二) 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区已兑现的科技创新券金额,按照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额度。

  (三) 各地市负责受理企业、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对科技创新劵申请和发放,申请补助单位凭服务合约、支付证明及其他必要证明材料在当地兑现。

  (四) 本次申请科技创新劵补助费用发生期限应在2014、2015两个年度内。严禁科技创新券服务购买方与提供方双重申报补贴,服务合作双方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补助对象

  已开展创新劵补助的地市,用于发放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或研发、设计、咨询、检验检测、信息等科技服务费用补贴,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补贴。

  (一)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凡在我省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其中工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个亿,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

  受补助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5.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 科技服务机构。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 高校和科研机构。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各地市可结合自身产业发展和企业创新实际需求,具体明确其创新券适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范围。

  三、工作流程

   (一) 地市申报。对已开展创新劵补助的地市,由当地市科技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本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明 细表》(见附件2),将上述纸质申报材料一式4份(含电子版)及资金安排文件(或兑付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鼓励各地市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劵后补助工作,并按要求申报省政府补助资金。

  (二) 集中审核。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各地市补助金额,并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上进行公示。

  (三) 下达经费。公示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联合发文将经费下达至市级财政部门,各地市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应优先支持开展创新劵后补助试点的县(区)、高新区或专业镇等,不得挪为他用。

  (四)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时间要求

  各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下午5:00。


  附件:1.《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请表》
2
.《本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明细表》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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