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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11 06:03:30 阅读:0

京科发〔2015〕82号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现就本市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复审及企业名称变更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进度安排
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复审及企业名称变更分6批办理,其中: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分2批办理,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和2015年9月30日。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2批办理,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2015年4月30日和2015年7月31日。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分2批办理,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2015年5月29日和2015年6月30日。
上述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书面材料送交受理部门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或资格复审的企业应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填报认定或资格复审信息,并上传知识产权、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主要证明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应递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要求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及近一个月(季)度的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企业应递交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申请资格复审的企业还应递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企业书面申报材料应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网上提交材料一致。
上述材料一式五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资格复审企业应在申报材料封面标注“复审”字样。企业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的电子版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三、材料受理
各区县科委和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资格复审的申报受理部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汇总报送至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1.企业在资格复审前发生名称变更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应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办理更名手续,更名手续 办理完毕后再以变更后企业名称提交资格复审申请。企业办理更名手续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交至创业大厦(朝阳区安翔北 里甲1号)A座一层受理大厅(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联系电话:010-64874561)。其它时间不予受 理。
2.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依照市科委网站“科技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区”栏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注 册企业找回密码等相关问题操作说明》(网址:http://www.bjkw.gov.cn/n8785584/n8905740/n8905830 /9061201.html)办理找回手续。
特此通知。

  

  各区县科委、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联系方式.doc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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