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禅城区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目标,区政府设立了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根据《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2017年修订)》的精神,我局拟修订《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局将充分听取意见并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7日,共5个工作日。
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引导金融资源向科
技领域配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构
建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资
本市场,助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区政府设立“禅城区科技
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禅
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2017 年修订)》
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总规模为 5000 万元,分期从区经济科技发
展专项资金的科技开发专项资金、产学研专项资金中划拨,
首期为 1130 万元。
第三条 基金存续期为五年。在基金设立三年后,开展
绩效评估,根据基金效益决定后续的投入情况。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济科技
局”)是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引导基金的使用方
向。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区经济科技局属下的区投资服
务中心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区经济科技局的职责
(一)统筹基金年度支出预算;
(二)审核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基金年度运营情况;
(三)审议基金风险补偿核算报告;
(四)对合作银行进行考核、评价和调整;
(五)受理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以及风险补偿申请;
(六)负责本基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区投资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在基金合作银行开设账户;
(二)负责贷款贴息拨付工作;
(三)负责担保费补贴拨付工作;
(四)负责风险补偿拨付工作。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八条 基金主要扶持装备制造业、高端电子信息、生
物医药、绿色能源、科技服务业以及其他符合禅城区产业发
展方向的领域。
第九条 基金扶持对象为在禅城辖区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禅城为主要纳税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稳定的技术及管理团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 5 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三) 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优秀企业;
(四) 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五) 获得“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六) 近 5 年内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七) 近 5 年内,拥有 1 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 3 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 3 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上一年度纳税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备产业化条件项目的企业。
第十一条 因产业发展需要新引进但登记注册不足一年,经区政府批准同意适用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章 基金运作
第十二条 基金主要用于为区内科技型企业进行贷款
贴息,为合作担保机构补贴部分融资担保费用,以及补偿部
分风险损失。原则上按照基金上年度余额,贴息资金、担保
补贴资金占 30%,风险补偿资金占 7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按照约定单列授信额度服务于基金
项下的融资项目。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给予扶持企业优惠利率。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
(一)单笔贷款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含 500 万元),时
间不超过 2 年。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
率的 1.3 倍以内的,贴息额为超过基准利率部分的贷款利息;
贷款利率超过基准利率 1.3 倍以上的,贴息额为超过基准利
率的 30%的利息。
(二)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三)采用事后补贴的方式;
(四)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五)同一贷款项目企业已获得其他政策申报区级财政
贷款贴息的,不得再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基金项下的融资担保,包括银行渠道的融资担保和非银行渠道的融资担保。具体为:
银行渠道的融资担保:融资资金来源于银行的融资担
非银行渠道的融资担保:融资资金来源于保险、证券、
信托、租赁、财务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区域股交中心等
银行以外机构的融资担保。
第十七条 合作担保机构按不高于担保金额的 2.5%/年
的比例收取企业担保费用。
第十八条 担保费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一)单笔担保融资金额不得超过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融资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二)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比例为担保金额的 0.8%/
年。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不再给予企业贷
款贴息。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项下的融资业务发生风险,按照
下列条件和标准进行风险补偿:
(一)通过银行直接贷款的风险,基金与银行按照 4:6 承担风险损失,即基金承担风险损失金额为未清偿贷款本金的 40%,合作银行承担其余损失;
(二)通过银行渠道的担保贷款风险。首先,由银行分
担 10%
的风险;其次,由担保公司对余下的 90%的风险进行代偿;再次,由再担保公司利用其增信和分险功能,联合国家和省级代偿补偿资金及本基金,为合作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
的 27%。最后,由担保公司负责按照有关反担保协议追索欠款,追索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各方实际承担风险比例返还;
(三)通过非银行渠道的担保贷款风险,基金承担风险
的 27%,其余 73%由担保机构承担,并由担保公司负责按照有关反担保协议追索欠款,追索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基金实际承担风险比例返还。
第二十一条 企业使用信贷资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股票、期货等投资;
(二)从事房地产投资;
(三)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获得区经济科技局出具的资格证明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基金贷款业务:
(一)资格申请:申请借款企业可向区经济科技局申请
资格确认,并填报《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型企业备案信息表》
并按其备注要求提供资料;
(二)贷款申请:借款企业向区经济科技局提交《佛山
市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申请书》,并附
(三)初核推荐:经区经济科技局初核后,根据借款企
业填报选择的合作金融机构意向出具《推荐函》;
(四)尽职调查:合作金融机构在收到借款企业的申请
资料和《推荐函》后,及时与借款企业联系并进行尽职调查;
(五)实质审核: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实质性
审核,决定是否贷款或者担保;
(六)贷款发放: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核同意放贷的,由
合作金融机构、借款企业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
律文件。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 10 个工作日内,合作金融机构
向区经济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由合作金融机构为主导,对授信方案实施
情况、信贷资金用途、企业风险状况、主要投资者及管理人
员个人征信状况等进行分析与评价,区经济科技局对整个基
金项下的贷款项目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贷款贴息办理流程:
(一)企业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0 日前,就贷款
期限届满,并已按时足额偿还本金的贷款提出贴息申请;
(二)区经济科技局审核申请企业的资格,每半年核定
汇总贴息额度,报区府审批后拨付贴息资金;
(三)申请贴息应提供下列资料:
1.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贴息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相关缴税凭证(复印件);
4.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
和计息单;
5.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担保费补贴办理流程:
(一)担保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提出
担保费补贴申请;
(二)区经济科技局审核担保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定担
保费补贴数额,报区府审批后拨付补贴资金;
(三)申请担保费补贴提供下列资料:
1.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担保费补贴申
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相关缴税凭证(复印件);
4.禅城区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费补贴项目明细表申请表;
5.被担保人贷款记录;
6.年度基金项下的担保项目运行报告和风险控制报告;
7.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办理流程:
(一)借款企业出现违约,金融机构可以启动风险补偿程序;
(1)借款企业在法院生效裁决(或生效仲裁裁决)规
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贷款本金的;
(2)有物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在担保物变现处
置完结后,贷款本金仍未能完全清偿的;
(二)合作金融机构按双方合作协议约定风险承担比例
向区经济科技局提交风险补偿申请报告和相应代偿证明材
料:
1.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
追偿情况等;
2.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可以确认担
保公司代偿的《代偿通知书》、代偿划款凭证或其他具有法
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区经济科技局应当在收到风险补偿申请 10 个工作
日内进行审核并上报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后 3 个月内向合作
金融机构拨付补偿款。期间,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追索欠款;
(四)基金向合作金融机构补偿后,合作金融机构按有
关协议追索欠款,追索所得按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返
还。属于本基金部分,退还至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当基金项下企业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余额
/借款余额)达到 3%时,基金有权要求合作方暂停新增业务
的开展,各方共商解决办法。待不良率下降后,再恢复业务
合作。
第六章 融资创新
第二十九条 基金项下除银行贷款外,基金鼓励通过集合
私募债、集合信托、集合贷等多种创新融资模式,拓宽科技
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解决其融资难问题。在创新融资
模式下,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等参照银行贷款模式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合作的银行、担保机构应每半年定期向区经
济科技局、区财政局报送半年风险补偿基金内业务进展情况
及分析报告,以便政府及时了解企业融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合作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
制,每半年向区经济科技局报备担保企业经营情况,严控融
资风险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对基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基金用
途,或者骗取、挪用基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