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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广州市天河区企业环保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 2017-06-02 02:53:26 阅读:0

 广州市天河区企业环保设施改造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安排,纳入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称区环保局)年度预算,由区环保局专项用于我区环境保护的专项经费。

一、申报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通过采取污染物末端治理措施实现污染减排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对污染物排放实施在线监测的监测设备安装项目。

(二)清洁生产项目。指通过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措施,实现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废弃物数量、降低废弃物毒性,达到最终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回收利用目标的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项目及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基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对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辐射等污染要素和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推广应用项目及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四)循环经济项目。指企业(企业群、工业园)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手段,按照“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通过实施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实现污染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的项目。

(五)涉及面广、敏感区域、民众投诉强烈的区民生热点问题整治项目。

(六)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污染治理和综合整治项目。

该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产品、工艺、技术落后项目;

(二)属于新建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治理设施;

(三)申报单位没有配套资金来源的项目(无需配套资金项目除外);

(四)排污者以私设暗管、稀释排放、故意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等方式排放污染物,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予专项资金补助;

(五)排污者被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自纳入之日起直至解除后2年内,不予专项资金补助;

(六)完成改造超过2年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企业、行政事业法人资格,且改造项目位于本区;

(二)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遵守国家和地方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

(三)项目申报材料齐备;

三、申报方式

由区环保局监察大队统一受理项目申报。

四、截止时间

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理目申报的项目,纳入明年资金预算,每年6月30日后完成申报的项目,纳入后年资金预算。

五、申报所需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

2.施工合同、工程方案及发票

3.整改前后现场图片

4.监测报告

5.污染源资金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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