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
一、扶持政策
广东省级政策
1)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4)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省级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5)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6)每承担1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每承担1个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7)每承担1项粤港澳大湾区标准体系规划和路线图,对牵头单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承担1项实施效果良好并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大湾区标准,对编制主导单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承担1项重大标准化活动,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8)对以上第(一)至(七)项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8%。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同时包括主导制定和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资助主导制定单位;无主导制定单位,且有多个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资助第一协助制定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且无主导制定单位的,可按一个协助制定单位资助额度平均分配。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2.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3.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4.团体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为发布该标准的团体。
广州市级政策
1)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每项资助不超过25万元。
2)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每项资助不超过25万元。
3)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4)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获得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年度标准化战略资金中标准制定修订资助总金额的7%。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标准文本中排序处于前两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
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粤公网安备440113020056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