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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3-03-07 12:00:00 阅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决定》 (穗字〔2008〕12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广州”建设的意见》(穗字〔2009〕5号)精神和《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十 一五”规划》(穗信息化字〔2008〕55号),加快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市政府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政府引导,营造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环境。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选择优势示范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电子商务企业、产品,示范带动电子商务整体发展。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管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

  (二)负责项目管理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三)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项目扶持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并送市人大审议,根据市人大审议结果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二)会同市信息化办公室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七条 区、县级市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协助市信息化办公室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八条 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协助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

  (二)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

  (一)电子商务创新应用;

  (二)电子商务创新服务;

  (三)电子商务公共支撑平台;

  (四)供应链电子商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包括项目费与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价等。管理费应在专项资金的预算中单列,且不超出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3%。

  第十二条 对当年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专项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执行

  第十四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每年根据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区、县级市信息化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有关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工作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对新注册企业,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各区、县级市信息化部门负责收集项目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市信息化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化管理,市信息化办公室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阶段目标与验收时间。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财政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实施项目,项目完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应做好对项目的跟踪检查工作,每年年末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化办公室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与绩效评价,检查监督与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申报项目的审查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化办公室给予通报、停止拨款、取消再申报资格等处罚,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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