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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4-08-29 12:00:00 阅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越秀区科技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是由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列入区科技计划并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越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信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检查、结题、成果应用、绩效评价和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奖励和投融资助(科技和金融相结合的贷款贴息、无息借款、科技保险、再担保、股权投资等)等方式。

第六条  区财政科技经费对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前期资助和事后补助等投入方式。

第七条  区科信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八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方包括:区科信局、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区科信局是越秀区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

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区科信局委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服务的机构。

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区科信局或科技服务机构委托,参与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

    第九条  区科信局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和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经费;

(三)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四)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六)建立和管理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七)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

(八)指导、监督科技服务机构和评审专家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发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和完整;

(四)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执行情况等;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区科信局的委托按时按质完成项目评审、验收等组织工作;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提供服务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向区科信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接受区科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区科信局根据越秀区科技创新需求和区政府重点工作等组织编制当年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需明确各类计划项目支持方向、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额度、经费支持的方式,申报单位的条件、申报需提交的材料,申报时间、方式、受理部门、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程序。

(一)草拟指南。区科信局通过开展调研、专家研讨等形式对拟扶持专项进行汇总,形成科技计划专项申报指南建议;

(二)征集意见。区科信局将项目申报指南建议通过区科信局网站征询公众意见;

(三)行政审议。区科信局根据综合意见对申报指南修改后,由区科信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项目征集。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在越秀区科信局网站公布,公开向社会征集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条件。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越秀区地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是项目的直接研制者或产权拥有者,而非项目的中介机构;

(三)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及相关课题研究的工作积累,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际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五)课题组人员应有较强基础理论知识,具有开展相应项目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六)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区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申报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技统计工作。对于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单位,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  申报限制。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实行申报限制。

(一)同一单位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同的区科技计划专项类别;

(二)区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已承担2项在研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也不能因为申报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项目参与者(含负责人)前3名视为项目主要承担人;

(四)申报单位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不按规定结题验收,不得申报新项目。

(五)其他限制遵照当年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受理。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按要求在区科信局科技业务系统填写《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  立项审核制度。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核制度。

    第二十条  形式审查。

(一)区科信局就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单位资格、申报单位的信用等进行形式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1、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的;

2、申报单位不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

3、申报单位违反申报限制规定的;

4、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达不到申报条件的。

形式审查结果在区科信局网站上予以公开。

(二)形式审查通过后项目申报单位即可打印附送相关材料报送区科信局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二十一条  区科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科技项目的立项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采取专家网络评审、专家论证会等方式,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家选取。专家由区科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从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二十四条  专家网络评审。专家网络评审由区科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

(一)专家网络评审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每个项目由5名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其中技术专家3名、管理专家1名、财务专家1名;

     教育、卫生类项目不需要进行财务审核的,专家组由3位技术专家组成;

(二)评审专家根据每个专项的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审,评审指标主要包括必要性、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课题负责人学术水平、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能力等,专家就上述内容给出得分和评价意见;

(三)项目评审结果由科技服务机构汇总后统一提交给区科信局;

(四)评审结果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评审监督。邀请局(委)纪检组派员参与指导、监督项目评审全流程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决策。行政决策包括区科信局审核和区科技联席会议审议。

(一)区科信局项目责任科室按照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按照专家评审结果采取材料审核、现场抽查考察等形式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现场抽查考察可适当邀请第三方代表参与监督,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

(二)区科信局局务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决定拟立项项目建议名单;

(三)区科信局将拟立项项目名单报送区科技联席会议审议;

(四)区科信局根据区科技联席会议审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前,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资信查询,经查如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撤销其项目立项。

第二十八条  专家论证。拟资助财政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由区科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

(一)专家论证采取专家会议评审方式,在指定场所进行;

(二)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各1名;

(三)专家论证会由专家推举产生组长主持进行。每位专家独立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出具专家意见后,专家组集中讨论评议,形成论证意见。

     论证专家名单及专家论证结果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经审议通过的立项项目在区科信局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条  对不予批准立项的项目,区科信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决策1个月内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项目申报单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向区科信局书面申请查阅评审记录。区科信局组织复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情况书面告之申报单位。

第三十一条  立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立项文件后,登录越秀区科技项目管理平台填报《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经区科信局审核通过后,按要求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逾期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区科信局有权另作处理。

(一)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包括:

1、签订合同书当事方及其有关信息。包括区科信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参与)单位等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等;

2、项目实施内容、任务、目标、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内容;

3、合同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4、合同书起止时间及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5、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6、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

(二)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验收指标应当遵循明确、量化的原则,所列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专家论证对项目申报内容提出调整意见的,在行政决策流程时给予说明,签订合同书时予以调整。

完成合同书签订即视为完成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下达。已完成《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签订的项目,由区科信局制作资金拨付申请表交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经费。

    第三十三条  财政科技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采取分期拨付的,在《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第二笔资助经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接受区科信局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科信局对项目实行信用记录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期结题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等条件下将在项目申报、立项等方面给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报区科信局并取得同意: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因各种原因需变更(新任负责人及成员需具备与原成员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二)项目计划进度受各种因素影响,执行期需变更(需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改制等影响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四)自筹资金或项目总投资等条件不能落实,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其他重要事项需变更的。

    同一项目事项变更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三十七条  合同变更的程序。

(一)合同变更的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应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原因和理由。合同变更申请最迟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以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合同变更申请经区科信局负责科室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批复执行。变更申请经区科信局批复后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项目经费决算,并及时向区科信局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十九条  验收工作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无正当理由,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能验收的,区科信局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后仍未能验收的终止任务,并降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四十条  申请验收结题的项目都符合以下条件的为“验收通过”: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和经济指标;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对结题申请书内容无异议;

(三)项目内容无知识产权等权属纠纷;

(四)项目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五)申请验收材料完整。

第四十一条  验收组织。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区科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验收。

第四十二条  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以区科技计划任务书为基本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 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区财政科技资助经费、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 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情况;

(四) 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五) 科技计划管理等科研信用情况;

(六) 其他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准备成套验收材料,具体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书

(三)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四)技术指标证明材料(含第三方检测报告)

(五)经济指标证明材料

(六)知识产权指标证明材料

(七)项目经费决算表(专项审计报告)

(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和数据

(九)建设的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一览表、图片和数据;

(十)用户使用报告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区科信局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四十四条  科技经费的开支情况必须与任务书中的经费预算情况相符合。项目资助金额在10万以下的,提供财务项目资金决算表;10万至50万元之间的,应提供专项审计报告;项目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区科信局指定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时限3个月,登录区科技业务管理平台向区科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区科信局审批后,提交《项目结题申请书》和验收材料等附件;联合承担项目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材料的编制和报送。

(二)区科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专家验收意见。

(三)区科信局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审查,确定验收结论。

(四)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按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提交区科信局进行验收资料归档。区科信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出示验收证书,并拨付根据《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须拨付的余款。

评审验收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研究人员在半年内补充相关验收材料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十六条  专家验收评审。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评审或函审两种方式,由区科信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验收并根据评审意见审定结题。财政支持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采取专家函审方式,财政支持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专家会议评审方式。

(一)专家组成。

1、专家函审方式,由3名技术专家组成专家验收组验收;

2、专家会议评审方式,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1名,由1名技术专家作为专家组长;

具体项目承担人员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能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二)专家验收评审程序。

1、专家函审程序:由验收专家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独立出具专家意见,主审专家综合其他专家意见后,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2、专家会议验收程序:

(1)查阅项目验收资料;

(2)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工作报告;

(3)现场考察或现场测试;

(4)专家对有关问题质询;

(5)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评价意见。

(三)专家验收意见应包括:

1、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专家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对有关问题的质询;验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2、项目完成情况: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项目前景等;

3、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规范合理;

4、是否同意通过验收;

5、有关建议。

   第四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已按任务书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

    4、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验收整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信局发出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整改并完善有关项目材料,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任务终止,由区科信局发出终止任务通知,收回财政经费。

第四十九条  验收结果公开。区科信局不定期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

第五十条  申请终止合同。如出现项目不能继续实施、难以完成任务书任务和目标、项目负责人变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单位发生重大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终止合同。

第五十一条  实施终止合同。如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项目中期检查、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项目成果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范围内、项目属于剽窃他人成果的,区科信局可视情况实施终止任务。

第五十二条  合同终止程序。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终止材料报区科信局。

    1、区科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报告进行审定;

    2、经区科信局会议审定的终止项目,在区科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的,区科信局发出任务书终止通知书。

(二)区科信局实施终止的,由区科信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任务书终止通知书,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材料:

  1.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2.项目经费下达文件复印件;

  3.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

    第五十三条  合同终止责任追究。对于合同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人为因素造成合同终止的,区科信局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取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及项目负责人3年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五十四条  鼓励创新。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项目的终止,如已确认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且原始记录证明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勤勉责任业务的,不影响该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继续申报和承担科技项目的信用。

第五十五条  研究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除任务书特别约定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等并取得相应收益。

    第五十六条  项目在科技系统申报成果、参加评奖活动或公开发表论文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示“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十七条  成果管理。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鼓励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按照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如涉密,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后补助项目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后补助是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五十九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组织研发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给予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一)申请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条件及补助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资质经费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

(三)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不予补助。

(四)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严格按照任务书的要求执行,不予变更。

第六十条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具备科技计划专项目标要求的条件,按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一)申请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条件及补助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经费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

第六十一条  经核定拨付财政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    

第六十二条  在后补助项目管理中,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将予以通报、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已获得后补助经费的予以追回。

 

  第八章  公开与公示

     第六十三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凡涉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事项等均向社会公开、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

     第六十四条  公开。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征集、形式审查结果、专家网络评审结果、专家论证结果、立项情况、验收结果等须通过区科信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六十五条  公示。经区科技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立项的项目和拟终止项目需通过区科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一)公示内容。

     拟立项项目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申报单位名称、拟支持经费、支持方式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拟终止项目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终止原因、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二)公示程序。在区科信局网站上发出公示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三)异议提出。在公示期计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及个人对拟立项项目(拟终止项目)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明确复核内容及理由。

     (四)受理。区科信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复核审议。区科信局成立复核工作小组,遴选相关产业专家参与,针对申请复核内容进行审议,可邀请项目申报单位及复核申请人参加。原评审专家不得参与复核。

     (六)复核决定。复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核意见交区科信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

    第六十六条  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业务公开公示工作有意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提出投诉。

 

第九章  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区科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法人单位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八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科技服务机构及项目组织单位等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参与评审人员和科技服务机构不得泄露有关项目评审的信息和消息,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十九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区科信局建立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数据库,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机构、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并将其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  区科信局将对区科技计划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并对项目的实施进程和进度进行跟踪检查。

第七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项目经费。

第七十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专项设置和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七十三条  对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业务有意见或建议的任何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区科信局提出。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信局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用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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