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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24 10:20:38 阅读:0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关要求,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业当家”和市委、市政府“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工作要求,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改造,结合南沙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在本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适用于符合国家及省、市、区产业政策且纳入本区技术改造投资统计的项目。

  一、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

  支持工业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生产设备,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期内新设备购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新设备购置额在15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7.5%的比例予以事后奖励。(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

  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期内新设备(含软件)支出15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设备(含软件)支出不超过15%比例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中央、省、市、区四级专项资金扶持累计不超过项目核定投入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

  重点鼓励电力、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粮油等领域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改造,以及自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和新型储能设施,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期内新设备购置额1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15%的比例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支持工业企业协同技术改造

  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区内非关联制造业企业生产的设备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期内新设备购置额15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的比例予以额外补贴。(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加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金融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区财政在省、市技改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按经核实的省、市补贴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资金配套支持,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省、市、区资金扶持额度之和最高不超过项目贷款利息、融资租赁费用实际支出,且不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贷款利息、融资租赁费用。(责任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鼓励工业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

  (一)支持工业企业在现有用地上拓展产业发展空间,通过实施“零增地”提容改造,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其中,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符合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条件的“零增地”技改项目,针对用地内规划、建设手续不完善的既有建筑,可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按同步完善、同步报建的原则,允许先行容缺办理新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按要求同步依法依规完善既有建筑相关手续或完成整改。(责任部门:各镇街,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

  (二)优化工业企业提高容积率监管协议签订形式。用地出让时已签订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或通过投资协议等其他形式,对产出指标进行约束)的项目,可在协商一致后约定新的投资额、投资进度等指标,产出指标按原协议执行。对于用地出让时未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项目,可签订相关投资协议,仅约定投资额、投资进度等指标,不约定产出指标。(责任部门: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

  七、附则

  (一)申请获得本措施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已获得本区其它扶持且扶持资金低于本措施的,按免申即享的原则予以补差额,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措施同类扶持措施支持。关于市内跨区迁移企业,如扶持对象存在涉及预算划转的上解资金,应在政策兑现时予以扣减。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照《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承担。

  (二)享受本措施的扶持对象应签订相关承诺书,对恶意套取政府政策资金的企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以上”“最高”“超过”“高于”的数额均包含本数。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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