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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关于印发2020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合作方向)利用外资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26 03:10:58 阅读:0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广州空港委,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合作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19〕106号)以及《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评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0〕17 号,附件5)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2020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合作方向)利用外资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抓紧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于4月7日(星期二)前将初审情况及下列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外资处):

  一、企业按要求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8份,各区商务部主管初审通过后,在申报表加具“同意上报”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2020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合作方向)利用外资项目审核情况表(见附件2、3、4,需加盖公章);

  三、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可进行目录索引的PDF格式的光盘2张)。

  特此通知。

2020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合作方向)利用外资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项目、条件和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对2019年在广州市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2019年度商务部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对2019年在广州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及地区总部项目。

  --项目投资奖励。对2019年在广州市新设立的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财政贡献奖励。在广州市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2019年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超过1亿元的,按项目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境内投资或管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在广东省范围内不少于1家),母公司在境外设立且2018年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支持对象

  (一)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申请外资新设及增资项目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营业务应为制造业,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三)申请外资新设及增资项目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最终实际来源追溯至境内注册的企业或境内自然人的,不属于外资十条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四)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三、其他审核要求

  (一)申请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应在《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开始执行后(即2017年1月1日后)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并经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应在2019年之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计算奖励资金的基数即以年度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准。

  (二)纳入统计并作为财政奖励基数的实际外资金额,应与该申报奖励的企业(项目)新设或增资时产生的合同外资相匹配,满足条件的方可叠加来计算奖励。

  (三)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内新设并增资的,不得将新设和增资的实际外资叠加以达到奖励标准(新设和增资所投入的实际外资均达到奖励标准的除外)。

  (四)申报增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的新设或增资的合同外资必须足额缴齐,但当次申报增资奖励项目的合同外资可以部分缴纳。

  (五)单个企业(项目)在所有年度获得所有种类的奖励资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亿元。

  (六)没有获得省政府、地级以上市政府或省、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总部性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报外资总部企业财政贡献奖励。

  (七)企业的省级财政贡献量的计算方法为: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20%。

  (八)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汇率按照年度平均汇率计算。

  (九)合同外资、实际外资的认定标准、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的确认方法等,按现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办理。

  (十)项目奖励金额按核定的实际外资金额计算核定,如企业申请奖励金额小于计算奖励金额,以孰小原则按企业申报金额核定。核定奖励金额直接截取小数点后2位,不进行四舍五入。

  (十一)以公司主营行业确定所属行业类型。

  四、审核和拨付

  广州市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广州市商务局对各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和支持金额,按程序审核呈批确定后,按规定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对具体支持项目进行为时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市商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本市专项资金具体项目计划,并按照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专项资金跟踪与管理

  (一)申报新设和增资项目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时须书面承诺将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充分发挥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关项目因购买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确实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可以通过区向市商务部门申请延长。未经申请同意且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由商务部门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并将有关情况和结果报省商务厅备案。

  (二)申报新设和增资项目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时须书面承诺将五年内不减资并切实履行承诺。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由商务部门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三)各区商务部门对获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台帐式跟踪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企业建议诉求,帮助企业扎根发展、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杠杆作用。同时,按照省、市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指导企业规范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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