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渡难关稳发展若干措施》(穗科字〔2020〕1号)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对《2020年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减免租金补贴申报指南》及相关配套附件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修改意见的,可于2020年3月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注明有效联系方式。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不予受理。(受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平台基地处;邮政编码:510032)。
附件:1.申报通知.pdf
附件 1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 2020 年广州市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减免租金
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
渡难关稳发展若干措施》(穗科字〔2020〕1 号)的相关规定, 现启动 2020 年广州市科技企业孵
化器和众创空间减免租金 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本次申报方向为 2020 年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 空间减免租金补贴。支持对象、支持
范围、申报材料要求等 内容,详见申报指南。
二、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通过广州市科技业务 管理阳光政务平台
(以下简称阳 光政务平台)填报项目申报书并提交有关申报材
料,经组织 单位推荐、市科技局组织核实等程序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支 持。项目拟补助名
单以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公开为 准。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注册。申报单位进入阳光政务平台按要 求完成单位用户注册(新开户),获
取单位用户名及密码。已有单位用户账号的不需另行注册。忘记用户名或密码的,请通过阳
光政务平台的“忘记密码”功能或自行联系组织单位 重置密码。
(二)单位和申报人信息维护。单位用户登录阳光政务 平台并完善单位信息,根据需要可创
建申报人账号、密码, 申报人用户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并完善个人信息。
(三)项目申报。申报人登录阳光政务平台,选择相应 的科技计划(专题)类别,在线填写
申报材料后,提交至申 报单位审核。
(四)审核推荐。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确保申报质量,通过后提交至对应的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单 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推荐(申报单位如需修改申报信息可 与组织单
位联系,经组织单位网上推荐的项目不再退回修 改)。
四、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 2020 年 3 月*日**时,网
五、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过去 5 年内在申报和承担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
信用记录。
(二)申报企业应提供注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 业名称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模板见附件),由我 局统一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调取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无须再 提供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对尚未在市电子证照系统签发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的申报单位,需提供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四)阳光政务平台中申报书“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的相 关内容从单位信息模块中自动读
取,请各单位在申报项目 前,尽早登录(注册)阳光政务平台填写完善,并确认“组织 单位”
是否准确。
(五)申报单位应合理安排项目申报书填报时间,避免 出现在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到期前阳
光政务平台网络繁忙耽 误申报。
(六)申报单位在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后应 留意项目状态,并注意提醒项目组织
单位及时审核推荐。
(七)项目申报受理和评审结果等信息可在阳光政务平 台查询。
(八)项目申报人及申报单位需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 纠纷在内的潜在风险。
附件 2
2020 年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减免租金补贴申报指南
本指南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 抗疫情渡难关稳发展若干措施》(穗科字〔2020〕1 号)编 制,旨在鼓励和支持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业主 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帮助中小微 企业共渡难关。
一、支持对象
纳入我市登记范围的,并在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为入驻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含物业管理费)的科技 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其中,中小微企业是指 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 213 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支持范围和申报材料要求
支持范围:对减免租金金额前 50 位且减免金额在 20 万
三、申报要求及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 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在我市视同法人单位统 计并纳税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项目名称统一规范为:2020 年度**公司减免租金 补贴。
(三)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报
质量。因相关材料错漏等原因影响审核结果的,由申报单位 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本指南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