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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关于开展海珠区引进项目预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5-14 04:52:38 阅读:0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招商引资专业化发展,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则》,现将海珠区引进项目预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1.国内外各类社会专业机构:已通过资格认定并获取资格确认函;

2.海珠区注册企业:在引进企业过程中向本区提供真实的企业投资意向、协助本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企业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经投资者认可的本区注册企业(不含上述社会专业机构及区属国有企业),且该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被引进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10%;

3.不含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等财政资金拨付机构。

(二)被引进企业

引荐单位引导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方式落户本区(即办理商事登记、统计管理和税务征管关系),其中,房地产建设单一项目公司除外。被引进企业的主导产业应当符合本区重点倡导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二、项目预申报需提供资料

(一)海珠区注册企业

1.海珠区注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资者签署的引进项目预申报证明原件;

3.投资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4.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社会专业机构

1.社会专业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社会专业机构资格认定函复印件;

3.投资者签署的委托书;

4.投资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项目预申报认定程序

(一)预申报

引荐单位在引入企业洽谈期间,在被引进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或变更之日的15日前,持上述资料向区投资促进局进行预申报。

(二)预申报确认

1.若预申报截止前仅1个申报主体对被引进企业提出预申报申请且材料齐备时,认定该预申报有效。

2.若预申报截止出现2个或以上申报主体对同一被引进企业提出预申报申请且材料齐备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申报主体进行协商确认资金奖励比例,并共同出具说明报区投资促进局;

(2)若申报主体在7日内协商不成,仅对先进行预申报且资料齐备的引荐单位进行奖励。


四、相关要求

海珠区引进项目预申报全年受理,请符合条件的社会专业机构和海珠区注册企业通过政策服务平台网站填报并上传相关资料。通过审查后,海珠区投资促进局通知认定机构递交纸质版材料,并发放项目预申报确认函。

 

    附件:海珠区引进项目预申报指南

 

海珠区引进项目预申报指南

 

一、发布依据

          《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等 13 个部门关于印发海珠创新岛“1+6+1”产业政策体

系文件的通知》(海发改规〔2019〕1号)之《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

则》。

 

二、 申报范围

经认定的国内外各类社会专业机构;海珠区注册企业。不含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等财政资金拨付机构。

 

三、 申报条件

本文所称的申报主体(引荐单位),适用于以下两类对象:(一)国内外各类社会专业机构:已通过资格认定并获取资格确认函;(二)海珠区注册企业:在引进企业过程中向本区提供真实的企业投资意向、协助本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企业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经投资者认可的本区注册企业(不含上述社会专业机构及区属国有企业),且该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被引进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 10%。以上两类对象不含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等财政资金拨付机构。

本文所称的海珠区引进项目,指的是引荐单位引导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方式落户本区(即办理商事登记、统计管理和税务征管关系),其中,房地产建设单一项目公司除外。被引进企业的主导产业应当符合本区重点倡导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四、受理时间

 

全年受理

 

五、办理流程

 

申报人登录“广州市海珠区政策兑现服务平台”:

 

(一)填报申请表。申报人在线填写《引进项目预申报表》,连同附件证明材料(原件扫描版)上传至系统。

 

(二)形式审核。区投资促进局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系统上将退回申报材料,通知申报人补充或修正,申报人按要求及时进行补充或修正。

 

(三)实质审核。区投资促进局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并通知申报人审核结果。

 

(四)核准。

 

1.实质审核通过并收到通知短信后,申报人递交签名盖章版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用 A4 纸分别装订)至区投资促进局(地址:广州大道南 999 号 113 室),区投资促进局对纸质材料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初步核对,核对后将纸质材料送至项目预申报认定部门。

 

2.项目预申报认定部门对纸质材料进行复核。

 

(五)结果审定。区投资促进局作出审定结果,并通知申报人领取项目预申报确认函,申报人领取确认函之后需在系统上确认。

 

六、实质审核通过后需递交的纸质材料

 

(一)海珠区注册企业

 

1.海珠区注册企业引进项目预申报表;

 

2.海珠区注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者签署的引进项目预申报证明原件;

 

4.投资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社会专业机构

 

1.海珠区社会专业机构引进项目预申报表;

 

2.社会专业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社会专业机构资格认定函复印件;

 

4.投资者签署的委托书;

 

5.投资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附件材料复印件须加具“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受理窗口

 

(一)受理部门: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促进局(地址:广州大道南 999 号 113 室)

 

(二)业务主管部门: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促进局(地址:广州大道南 999 号 113 室)

 

(三)受理时间:

    上午:9:00 时-11:30 时(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 时-17:00 时(周一至周五)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八、 有关说明

 

(一)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必须撤销项目预申报确认,收回确认函,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二)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于开展海珠区引进项目预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招商引资专业化发展,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则》,现将海珠区引进项目预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1.国内外各类社会专业机构:已通过资格认定并获取资格确认函;

 

2.海珠区注册企业:在引进企业过程中向本区提供真实的企业投资意向、协助本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企业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经投资者认可的本区注册企业(不含上述社会专业机构及区属国有企业),且该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被引进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 10%;

 

3.不含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等财政资金拨付机构。

 

(二)被引进企业


引荐单位引导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方式落户本区(即办理商事登记、统计管理和税务征管关系),其中,房地产建设单一项目公司除外。被引进企业的主导产业应当符合本区重点倡导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二、项目预申报需提供资料


 

(一)海珠区注册企业

 

1.海珠区注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资者签署的引进项目预申报证明原件;

 

3.投资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4.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社会专业机构

 

1.社会专业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社会专业机构资格认定函复印件;

 

3.投资者签署的委托书;

 

4.投资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项目预申报认定程序

 

(一)预申报

 

引荐单位在引入企业洽谈期间,在被引进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或变更之日的 15 日前,持上述资料向区投资促进局进行预申报。

 

(二)预申报确认

 

1.若预申报截止前仅 1 个申报主体对被引进企业提出预

 

申报申请且材料齐备时,认定该预申报有效。

 

2.若预申报截止出现 2 个或以上申报主体对同一被引进

 

企业提出预申报申请且材料齐备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申报主体进行协商确认资金奖励比例,并共同出具说明报区投资促进局;

 

(2)若申报主体在 7 日内协商不成,仅对先进行预申报且资料齐备的引荐单位进行奖励。


 

四、相关要求

 

海珠区引进项目预申报全年受理,请符合条件的社会专业机 构和海 珠区 注册企 业通过 政策服 务平 台网站填报并上传相关资料。通过审查后,海珠区投资促进局通知认定机构递交纸质版材料,并发放项目预申报确认函。

 

附件:海珠区引进项目预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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