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和《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精神,加快引进和培育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现结合工作实际,我委修订了《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广大企业和公众可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对外贸易发展处),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7月3日至7月13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邮寄: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8号1215室,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对外贸易发展处(邮编:510170)。
附件:《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和《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精神,促进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发展,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集成服务,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说明:阐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目的。
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和《商务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
一、认定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
评选认定一批业务发展规范、服务能力较强、规模增长较快的综服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对认定的综服企业实施重点跟踪服务和优先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综服企业规范发展和做大做强,及时解决综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国税、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给予认定的综服企业在退税、通关、外汇管理等方面优先给予便利化措施。
(一)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商贸函〔2017〕759号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定义: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2)企业未列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失信黑名单”,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二类及以上。(3)年服务企业在300家(含)以上。(4)上年度进出口额在5亿元(含)以上。
(二)成长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商贸函〔2017〕759号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定义: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2)企业未列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失信黑名单”,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三类及以上。(3)年服务企业在100家(含)以上。(4)上年度进出口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增长率不低于20%。
说明:依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提出了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认定条件。
(三)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申报程序。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推荐意见报市商务委。经市商务委会同国税、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评定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广州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或“广州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称号。
说明:阐明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申报程序。
(四)考核与退出机制。建立综服企业考核与退出机制。原则上认定后每2年由市商务委会同国税、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对我市已认定的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按照第一条的认定条件进行考核。
对考核通过的企业,保留原称号;对考核不通过的企业,不再保留相应称号,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未通过示范企业考核的,但符合成长型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转为成长型企业。
说明:建立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考核与退出机制。
(五)原认定企业衔接。我市以往认定的广州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和广州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按照第一条的认定条件进行考核。广州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和培育对象符合示范企业认定条件的转为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符合成长型企业认定条件的转为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对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考核都不通过的原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和培育对象,不再保留原称号,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说明:对旧版《意见》提出了认定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的衔接。
二、为综服企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六)财政扶持措施。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扶持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业态发展,重点支持综服企业培育和引进、平台建设、加强风控、退税融资以及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等方面的发展。积极争取中央、省资金对我市综服企业的支持。
(七)海关便利措施。积极跟踪落实海关总署针对综服企业特点的企业信用管理认证标准,支持综服企业健康发展。优先选择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作为认证企业(根据企业信用等级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高级认证或一般认证)的培育对象,实施“全国通关一体化”监管模式。将广州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纳入协调员管理,提供专门服务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办理加急通关手续。简化综服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单证审核。积极向海关总署建议完善容错机制,在案件数与报关单比率等方面制定更符合综服企业实际的企业认证标准。
对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在检验检疫监管频率和抽检批次上给予支持,实施便利化通关措施。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高风险项目严密监管和低风险产品快速放行的检验检疫监管机制,加快信用评级高的综服企业通检速度。
说明:海关从企业信用评级、监管、查验等方面给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
(八)出口退税便利措施。落实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积极辅导综服企业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和申报代办退税。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办理示范企业出口退(免)税。对符合条件的综服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为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说明:国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九)外汇管理便利措施。对综服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综服企业原则上应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要求。支持分类等级为A类的综服企业适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的管理措施,简化其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说明:外汇管理部门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方面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三、为综服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十)大力引进外贸综合服务领军企业。加强综服企业的招商力度,引进国内实力较强、知名度较高的外贸综合服务的领军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提升我市外贸综合服务行业的发展水平。支持新落户领军企业优先评选为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或成长型企业。国税、海关等部门在信用等级评定方面对新引进的外贸综合服务领军企业给予支持,缩短信用等级上调的时间。
说明:从招商角度大力引进外贸综合服务领军企业。
(十一)着力培育外贸综合服务龙头企业。支持具备较强实力和供应链服务能力的外贸企业向综服企业转变,依托产业集聚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流程集成服务,扩大当地优势产品出口。鼓励现有外贸服务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优化外贸供应链服务,加大外贸综合服务龙头企业培育力度。
说明:培育现有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十二)加强重点综服企业服务。以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为主体,为重点综服企业提供跟踪服务,组织相关监管部门与企业进行一对一的交流协调会,提供个性化和全流程的服务和解决方案,切实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说明:对认定的综服企业进行重点跟踪服务。
(十三)提供优质融资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发适应综服企业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适当下调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引导综服企业、中小微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项目对自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综服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说明:多渠道解决综服企业融资问题。
(十四)鼓励综服企业业务创新。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与外贸业务的深度融合,鼓励综服企业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拓展和创新基础服务以外的高附加值服务,实行标准化管理,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外贸全流程服务。
(十五)支持综服企业与外贸新业态融合发展。鼓励综服企业利用我市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政策优势,拓展业务范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商品展示、交易撮合等高附加值业务;利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政策红利,扩大业务规模,服务华南地区的专业批发市场;利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以及出口基地的产业集聚优势,拓展细分领域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打造产品出口优势,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
说明:目前我市是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城市,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与其他业态的融合发展。
(十六)促进综服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的互动交流。组织综服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展会和各种对接交流活动,引导更多的中小微企业、传统外贸企业与综服企业进行对接,达成合作意向。利用媒体、门户网站、政策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推介综服企业。
说明:促进综服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的互动交流,帮助综服企业拓展业务,同时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出口中的问题。
四、建立协作、共享的工作机制
(十七)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市商务委会同国税、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认定工作,建立促进外贸综合服务新业态发展的联络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协调解决外贸综合服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形成促进外贸综合服务新业态发展的合力。
说明:建立政府部门间的协作机制。
(十八)探索设立外贸综合服务试验区。
探索选取我市综服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作为外贸综合服务试验区,在通关、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等方面探索政策创新和先行先试。
(十九)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加大商务、国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各监管部门的执法互认和联合监管,及时互相通报综服企业涉及信用等级下调等违法违规行为。适度、有序向综服企业开放相关企业诚信度信息,降低综服企业的风险控制成本,提高风险控制成效。支持综服企业的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我市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平台对接,逐步实现互联互通。
说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遇相关政策法规变化,依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