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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部]关于报送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相关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7 10:05:01 阅读: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省通信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发展水平,按照《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6〕212号)、《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及《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工作方案》(工信厅规〔2017〕107号)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工作,现请你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具体事项要求如下:

一、报送对象和内容

(一)我部正式批复的八批示范基地(已取消称号的除外)均需报送《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和示范基地2017年发展情况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内容包括2017年主要工作进展及成效(尤其是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主要做法及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及建议等。

工作方案和产业规划已经实施到期的示范基地,还需报送新的工作方案和产业规划。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需报送本地2017年开展示范基地工作情况总结材料,内容包括主要工作进展及成效(尤其是示范基地工作的带动及促进作用)、主要做法及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及建议等。

示范基地如因示范内容或所在地区域名称发生变化确需更名的,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报送材料中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报送方式及要求

(一)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和各示范基地通过“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线报送系统”报送材料,相关汇总表及填报说明在报送系统首页下载。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示范基地材料报送工作,对相关材料初审后报送我部。

(三)报送材料应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示范基地报送的《汇总表》和总结材料须加盖示范基地管理机构公章。如发现有重大事项瞒报、虚报等行为,取消该示范基地参评资格。

(四)请于2018年7月10日前报送《汇总表》;7月30日前报送示范基地总结材料和省(区、市)总结材料(如有更名申请一并提交);8月31日前报送示范基地新制定的工作方案和产业规划。

(五)联系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李莉  杨鑫盛

在线报送系统技术支持:胡子男  苑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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