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南沙口岸汽车进口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商务产〔2016〕19号),现就开展2018年促进南沙整车进口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进口相关企业。
二、扶持时间
2018年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对2017年在南沙口岸开展汽车进口业务的企业进行扶持。对其中已申报并获得2017年1-3月扶持资金的企业,只对2017年4-12月业绩进行扶持;对2017年1-3月未申报的企业,按2017年度全年度业绩进行扶持。
三、扶持标准
(一)对广州市的企业进口汽车给予500元/辆扶持,其中对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给予1000元/辆扶持。
(二)对广州市汽车服务企业为未在广州市注册的汽车进口企业提供服务,每年从南沙口岸进口汽车超过200辆的,给予500元/辆扶持。
(三)对汽车专业检测机构和汽车企业在南沙口岸建设汽车检测、合规性整改设施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四、申报材料
申报扶持标准(一)(二)的企业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如属于企业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的车辆,还需提供《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4.为企业提供进口汽车服务的企业,需提供服务协议以及进口商授权申请资金的证明文件。
5.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
申报扶持标准(三)条件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项目完成的有关证明资料。
4.项目实际投入的发票等证明文件。
5.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需提供原件复核。
五、申报程序
请各申报企业于6月28日(星期四)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委(机电与科技产业处)。
六、资金审批
我委组织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挪用、截留和挤占的,由市商务委按有关规定责令相关单位将资金退回广州市财政局,在本扶持资金存续有效期内停止申报,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专此通知。
附件
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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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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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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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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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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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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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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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申请人共上报申报文件资料 页; 2、申请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 3、申请人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申请人申报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5、申请人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针对本项资金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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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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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户户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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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期间进口汽车数量 (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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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同期(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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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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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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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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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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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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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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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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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名栏必须手签,使用签名章无效;
2、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为公司账户,用于拨付贴息资金,务必正确填写;
3、企业性质:国有、集体、民营、三资、研究院所、高校、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