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我局现开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国际贸易企业和服务贸易企业奖励金兑现申请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于2018年7月6日(星期五)(申报时间请根据具体情况说明)前将书面申报材料提交至区政务中心政策兑现服务窗口。
申请国际贸易企业奖励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2017〕1号)——《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
2.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工科信〔2017〕14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项目。包括批发业(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代码〔以下简称行业代码〕51)和零售业(行业代码52)、住宿业(行业代码61)和餐饮业(行业代码6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行进口汽车企业。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不在南沙区范围内,但在南沙开展业务,相关业务数据纳入南沙区统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奖励。
(二)申请该项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纳入我区统计的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5%;
2.上一年纳入我区统计的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5%。
上一年已享受旅游购物、市场采购补贴的国际贸易企业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三、申请时间
2018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6月15日-7月6日。符合申请奖励的企业,可登录广州南沙政策兑现系统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四、资助标准
对符合规定的国际贸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申请材料
以下第(一)至(四)项材料一式两份,分别装订,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以下第(五)至(六)项材料在办理拨款时提供:
(一)《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原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二)国际贸易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原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海关出具的企业出口情况证明文件(附件2);(原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四)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附件3);(原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并加盖公章,核原件)。
(六)企业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并加盖公章,核原件)。
六、受理部门
广州南沙开发区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政务服务中心E栋1楼4、5、6号窗)
七、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南沙开发区投资贸易促进局
八、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时限
42个工作日(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以内;实质审查24个工作日;资金拨付13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组织专家论证、公示所需的时间。)
十、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1、申请人访问登录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系统进行注册;申请人在政策兑现系统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进行网上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在系统下载打印《广州市南沙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服务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
2、对材料齐备无误的政策兑现申请,区政务服务中心形式审核通过后,转送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缺少申请材料或递交材料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及依据,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二)初审。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政策兑现系统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复核企业的注册资本、登记变动等情况。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复核企业在我区形成的年度纳税总额。
区财政局负责复核企业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度。
项目引进部门负责复核企业是否满足申报条件。
其他产业政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复核企业是否已享受我区其他产业资金和市级产业资金支持。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意见,拟定初步奖补方案。
(三)复核。
根据资金符合要求,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区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由发改局、工科信局、投促局、口岸办、金融局、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会议(评定小组成员不定,根据具体奖励条款内容确定),对企业的扶持奖励资金进行最终审定。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南沙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业务主管部门向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扶持奖励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公示有异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支持,业务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评审小组审议后同下一批次奖励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五)事后抽查。
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市场监管、口岸联检等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附件:1.国际贸易企业奖励申请表
2.海关出具的企业出口情况证明文件
3.承诺书
附件1
国际贸易企业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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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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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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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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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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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注册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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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年进出口额 |
亿美元 |
上一年进出口额 |
亿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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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年出口额 |
亿美元 |
上一年出口额 |
亿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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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企业是否已享受旅游购物、市场采购补贴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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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户银行名称(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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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户银行账号(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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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所申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如不属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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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企业名称及开户银行名称需填写全称;
2、银行账号应为申请企业接受奖励资金的人民币开户银行账号。
附件2
证明文件主要内容
海关提供的企业进出口情况证明文件需包含以下内容:
公司(海关注册编码 ) 年进出口额 亿美元,同比 %, 年出口额 亿美元,同比 %。
二○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海关(盖章)
附件3
承诺书
对 (公司名称)申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第 条第 款的有关事宜,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对提交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项目的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同意有关部门记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中。
二、若申报项目获得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专项扶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工作。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挪用、截留资金和项目未能按期完成的,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将已划拨的财政资金归还国库。
三、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四、承诺没有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业务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入统数据或新增经济贡献。
五、项目工程质量或效果按申报内容和目标达到验收合格要求。
二○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盖章) 项目单位法人代表 (签名或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