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全文:禅市监质函(2018)51号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18年推进品牌和技术标准战略工作扶持奖励项目的通知
附件1
佛山市禅城区推进品牌和技术标准
战略扶持奖励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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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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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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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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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佛山市禅城区推进品牌和技术标准战略工作扶持奖励办法》的解读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加强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的规定,我局对《佛山市禅城区推进品牌和技术标准战略工作扶持奖励办法》(佛禅府办〔2017〕7号)(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随着质量强省战略决定、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等工作的推进实施,质量工作的内容更加丰富、要求更高,我区2008年出台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自主创新的意见》(佛禅府〔2008〕10号)涉及品牌、标准等扶持奖励措施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修订现行的扶持奖励措施,优化落实“禅十条”,继续推进我区品牌、技术标准、计量等质量基础工作十分紧迫。
二、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
《办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2016〕127号),《佛山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三、对《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奖励的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注册地在禅城区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事业单位。
2.符合《办法》规定创品牌、制定技术标准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奖励资格。
(二)奖励实施时间
本《办法》有效期5年,之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时效性,对实施奖励时间作如下说明:
1.对符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自主创新的意见》(佛禅府〔2008〕10号)规定的品牌、标准类奖励项目,且在2017年6月22日前未申报奖励的,参照本《办法》实施奖励;其它奖励项目,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办法》规定的创知名品牌、计量认证体系、技术标准研制等奖励项目以文件、证书和标准正式发布时间为准,有效申请奖励期限为一年。
(三)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奖励方式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时,分别对主导制定单位、协助制定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四)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奖励主体的确定
分两种情况确定奖励主体:一是主导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研制的禅城区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奖励主体;二是主导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研制的单位为行业协会(商会)或事业单位,且参与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研制其它单位中,禅城区企业数量占比超过50%;主导标准研制的行业协会(商会)或事业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奖励主体。
(五)“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企业复评的界定
已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奖励,重新评为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均认定为复评。
重新评定为高等级的,可认定为新评定。例如,企业原评为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复评为AAAA级的,可按获得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奖励8万元。
(六)“采用国际标准认可”产品复评的界定
已获得“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的奖励,重新认定为采用国际标准认可产品的,均认定为复评。
(七)企业获计量“C”标志评价、获国家计量检测体系认证和获得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复评的界定
已获得C”标志评价、国家计量检测体系认证和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奖励,重新再获得C”标志评价、国家计量检测体系认证和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均认定为复评。
(八)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的奖励标准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结合试点的成效、试点下达单位的评分和产生效益、推广价值等方面综合评定,在《办法》规定的幅度内予以奖励。
(九)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详见《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十)奖励项目申报的受理时间
一般采用集中申报的方式,具体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集中受理的时间一般为7月和10月各一次);也可自获得奖励资格之日起,向我局提出申请。
(十一)受理部门
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