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和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18〕36号)精神,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安排,我局将组织开展2018年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内容
2018年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业务调查;对涉及调查的服务机构信息进行名录核准汇总等。今年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首次采用电子填答系统,调查样本账号密码另行发放,电子填答平台网址:http://sipo.idata3d.com/index.html。
二、统计调查对象
2018年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为全样本调查,包括:品牌培育机构、全国专利代理机构、2015-2017年参与调查的机构、2011版经济行业分类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代码为L7250)的机构,共6289家法人单位。
三、统计调查时间
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1日。
四、有关要求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复实施的法定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知识产权服务相关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统计调查工作。
(二)统计调查是掌握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状况、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调动各方力量,按时完成统计调查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请各单位于7月26日前完成网上填答,并将核准汇总后的《服务机构信息核实情况表》发邮件至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E-mail:624707218@qq.com)。
(二)各承担单位项目联系人应做好问卷填答的跟踪、督促,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及时反馈工作进度和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1.
附件1 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3月
本报表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 录
一、 总说明
(一)为全面反映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总体状况,深入了解知识产权服务业行业发展现状以及知识产权服务的新兴模式与业态,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特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服务业统计与行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重要组成,是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有关精神的具体要求。各有关单位应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三)本制度的统计范围为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M7520)和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知识产权服务业范围包括专利服务、商标服务、版权服务、商业秘密服务、植物新品种服务、特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四)本制度利用国家统计局共享的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录,以及专利代理机构名录等信息,形成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统计名录库,开展统计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统计调查内容为相关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业务开展情况等。
(五)本制度实施的组织方式通过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完成。调查前将组织宣讲培训。
(六)本制度数据统计时间截至上一年度末。
(七)机构报送必须在接到统计调查表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报送方式为网络平台或纸制报送。
(八)本制度中的报送指标均不保留小数。
(九)统计资料以年报方式于每年度四季度公布。
(十)所获取的数据可向其他部委共享。
二、 报表目录
|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及方式 |
页码 |
|
表1 |
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
年报 |
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单位 |
地方知识产权局 |
接到统计调查表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报送,报送方式为网络平台或纸质报送 |
4 |
|
表2 |
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
同上 |
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单位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
同上 |
同上 |
6 |
|
表3 |
知识产权服务业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 |
同上 |
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单位中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
同上 |
同上 |
7 |
|
表4 |
知识产权服务业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表 |
同上 |
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单位中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 |
同上 |
同上 |
8 |
|
表5 |
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业务调查表 |
同上 |
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单位 |
同上 |
同上 |
9 |
三、 调查表式
(一) 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法人单位在此盖章 表 号:表1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36号
有效期至:2021年3月
|
101 |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102 |
单位名称 |
|
103-1 |
行业类别(GB/T 4754-2017) 行业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 实际经营活动中是否包含知识产权服务 □01 是 □02 否 经营知识产权服务所得营业收入占单位全部营业收入比例【单选,请在方框处勾选】 □01 0%——30% (不含30%) □02 30%——50% (不含50%) □03 50%——70% (不含70%) □04 70%——100% |
||
|
192 |
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其中:女性 人 其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人,大学本科学历 人, 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人,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人, 其中: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人员 人,国(境)外专利代理行业资格 人, 律师执业资格人员 人,资产评估执业资格人员 人, 其他执业资格【请注明】 人员 人 (2)20___年全年,新进人员人数 人,调离(离职)人员人数 人。 (3)20___年全年,员工税前平均收入(年收入):□□□. □万元/每人; 其中:入职两年以上员工税前平均收入(年收入):□□□. □万元/每人。 |
||
|
201 |
单位负责人 |
202 |
开业(成立)时间 年 月 |
|
205 |
登记注册类型 □□□ 100 内资 200 港澳台商投资 300 外商投资 |
||
|
206 |
企业控股情况 □ 1国有控股 2 集体控股 3 私人控股 4 港澳台商控股 5 外商控股 9 其他 |
||
|
209 |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 1 企业会计制度 2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9 其他 |
||
|
211 |
机构类型 □□ 10 企业 20 事业单位 30 机关 40 社会团体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 52 基金会 90 其他组织机构 |
||
|
213 |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本企业是 □ 1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 2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负责人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人联系电话:
|
|||
(二) 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单位在此盖章) 表 号:表2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36号
有效期至:2021年3月
计量单位:万元
|
指标名称 |
代码 |
数量 |
|
甲
|
乙 |
1 |
|
存货 |
01 |
|
|
固定资产原价 |
02 |
|
|
累计折旧 |
03 |
|
|
本年折旧 |
04 |
|
|
资产总计 |
05 |
|
|
负债总计 |
06 |
|
|
营业收入 |
07 |
|
|
营业成本 |
08 |
|
|
税金及附加 |
09 |
|
|
销售费用 |
10 |
|
|
管理费用 |
11 |
|
|
其中,差旅费 |
12 |
|
|
财务费用 |
13 |
|
|
其中,利息净支出 |
14 |
|
|
资产减值损失 |
15 |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16 |
|
|
投资收益 |
17 |
|
|
营业利润 |
18 |
|
|
营业外收入 |
19 |
|
|
其中,政府补助 |
20 |
|
|
应付职工薪酬 |
21 |
|
|
本年应交增值税 |
22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本表限企业填写。 填报说明:2.本表中应付职工薪酬按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
|
||
(三) 知识产权服务业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单位在此盖章) 表 号:表3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36号
有效期至:2021年3月
|
指标名称 |
代码 |
数量 |
|
甲
|
乙 |
1 |
|
存货 |
01 |
|
|
固定资产原价 |
02 |
|
|
资产总计 |
03 |
|
|
负债总计 |
04 |
|
|
本年收入合计 |
05 |
|
|
其中,事业收入 |
06
|
|
|
经营收入 |
07 |
|
|
本年支出合计 |
08 |
|
|
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
09 |
|
|
商品和服务支出 |
10 |
|
|
其中,取暖费 |
11 |
|
|
差旅费 |
12 |
|
|
因公出国(境)费用 |
13 |
|
|
劳务费 |
14 |
|
|
工会经费 |
15 |
|
|
福利费 |
16 |
|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
17 |
|
|
其中,抚恤金 |
18 |
|
|
生活补助 |
19 |
|
|
救济费 |
20 |
|
|
助学金 |
21 |
|
|
奖励金 |
22 |
|
|
生产补贴 |
23 |
|
|
经营支出 |
24 |
|
|
销售税金 |
25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本表限事业单位填写。
|
||
(四) 知识产权服务业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表
|
指标名称 |
代码 |
数量 |
|
甲 |
乙 |
1 |
|
存货 |
01 |
|
|
固定资产原价 |
02 |
|
|
资产总计 |
03 |
|
|
负债总计 |
04 |
|
|
本年收入合计 |
05 |
|
|
其中,捐赠收入 |
06 |
|
|
会费收入 |
07 |
|
|
本年费用合计 |
08 |
|
|
其中,业务活动成本 |
09 |
|
|
其中,人员费用 |
10 |
|
|
日常费用 |
11 |
|
|
固定资产折旧 |
12 |
|
|
税费 |
13 |
|
|
管理费用 |
14 |
|
|
其中,人员费用 |
15 |
|
|
日常费用 |
16 |
|
|
固定资产折旧 |
17 |
|
|
税费 |
18 |
|
|
净资产变动额 |
19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本表限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写。
|
||
(五) 知识产权服务业法人单位业务调查
|
01.服务范围 (1)主营【单选,请在方框处勾选,或在横线处填写有关内容】 □01专利 □02商标 □03版权 □04商业秘密 □05植物新品种 □99其他【请注明】 (2)兼营【可多选,请在方框处勾选,或在横线处填写有关内容】 □01专利 □02商标 □03版权 □04商业秘密 □05植物新品种 □99其他【请注明】 02.主营业务形态 (1) 主要开展的服务是【限选3项,请在方框处勾选】 □01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02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03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04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05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 □06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99其他【请注明】 代理服务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登记、地理标志申请、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登记、植物新品种申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代理事务。 法律服务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法律援助服务、诉讼与应诉服务、公证服务、尽职调查服务 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信息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知识产权文献翻译、数据加工、数据库建设、软件开 发、系统集成服务、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导航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咨询服务包括:知识产权战略、政策、管理、实务咨询,市场调查咨询,企业、高校知识产权管 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商用化服务包括:知识产权评估、交易、转化、运营、投融资、证券化、保险、担保服务以及其 他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 培训服务包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实务培训、行业社团培训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2) 下列业务已开展的有【可多选,请在方框处勾选】 □01知识产权贯标 □02知识产权导航 □03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04知识产权运营 □05高价值专利培育 □06不开展上述业务 知识产权贯标:指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 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知识产权导航:以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利用和分析为基础,把知识产权运用嵌入产业技术创新、产 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之中,引导和支撑产业科学发展。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主要是指综合运用情报分析手段,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竞 争状况进行评估、评价和审查,针对潜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依据技术趋势分析预测创新方向, 以便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咨询参考,避免经济科技活动因知识产权导致重大损 失。 知识产权运营:为获得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营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及知识 产权信息,谋求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总体性谋划。 高价值专利培育:指服务机构针对专利研发、申请、审批阶段、做好市场布局和提升市场竞争力 等多方面着力,开展高质量创造、高质量申请、高标准授权、精准长远布局、精准政策扶持、高 水平遴选和价值评估,从而形成高价值专利的培育服务过程。 |
|
03.客户与经营 (1)主要客户地域范围【单选,请在方框处勾选】 □01仅地市内 □02仅省内 □03 仅国内 □04海外及国内 □05仅海外 (2)是否向国(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单选,请在方框处勾选】 □01是 □02否 (3)是否向国(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供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单选,请在方框处勾选】 □01是 □02否 (4)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情况【单选,请在方框处勾选】 □01仅在国内设置分支机构 □02仅在国外设置分支机构 □03国内外均设置分支机构 □04尚未设置分支机构 若选“01-03”中任一项,请回答: 分支机构数量【单选,请在方框处勾选】 □01 1-5家 □02 6-10家 □03 11-20家 □04 21家及以上 (5)服务收费方式主要是【可多选,请在方框处勾选】 □01按件收费 □02按项目收费 □03以服务入股方式 |
|
04.发展与问题 (1)参与知识产权服务业联盟或协会的性质【单选,请在方框处勾选】 □01全国性 □02省级 □03市级 □04园区级 □05没有参与 (2)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限选3项,请在方框处勾选】 □01政府基础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02市场恶性竞争 □03市场需求不足 □04经营税费负担重 □05缺乏服务标准规范 □06高端人才稀少 □07人员流动性过高 □08执业资格难获取 □09自身管理不善 (3)是否享受过政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激励政策?【单选,请在方框处勾选】 □01是 □02否 若选“是”请回答: 享受过哪些激励政策?【可多选,请在方框处勾选,或在横线处填写有关内容】 □01税赋减免 □02财政资助 □03人员培训 □04人才就业安置 □05场所提供 □06荣誉或奖励 □07其他【请注明】 。 哪一类激励政策对营业收入影响最大?【单选,请在方框处勾选,或在横线处填写有关内容】 □01税赋减免 □02财政资助 □03人员培训 □04人才就业安置 □05场所提供 □06荣誉或奖励 □07其他【请注明】 。 (4)客户支付的费用是否与提供的服务匹配?【单选,请在方框处勾选】 □01费用偏低 □02基本匹配 □03费用较高 |
|
05.行业发展信心 (1)未来一年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环境是否优于过去一年?【单选,请在方框处勾选】 □01是 □02否 □03不确定 (2)未来一年知识产权服务业营业收入是否高于过去一年?【单选,请在方框处勾选】 □01是 □02否 □03不确定 (3)未来一年员工平均收入是否高于过去一年?【单选,请在方框处勾选】 □01是 □02否 □03不确定 (4)未来一年是否有租用或购置新办公场所的计划?【单选,请在方框处勾选】 □01是 □02否 □03不确定 (5)未来一年预期招录人员数量是否高于过去一年?【单选,请在方框处勾选】 □01是 □02否 □03不确定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人联系电话:
|
四、 填报说明
(一) 服务范围
根据200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应地,按照知识产权类型划分,知识产权服务范围应包括以上各类知识产权的相关服务。在知识产权法人单位业务调查表中,列明的服务范围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以及其他知识产权。
(二) 服务业务
2012年《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指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新型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三) 填写说明
01.报表包括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时点指标的时间为上一年度末(例如:2017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的调查年度为上一年度内(例如: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02.报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03.在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属性标识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中填写代码,每□中只填一位数字;在填写业务调查表的选择题目时,请根据实际情况在选项前的□内划“√”,并在“【单选,填写对应序号】: ”与“【限选2项,填写对应序号】: ”处填写选项前的对应序号。
04.报表中,凡限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类型的单位免填,代码不需填“0”。
05.报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万元”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2011年的年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除有特殊说明的,其他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
06.【单选,请在方框处勾选】或者【单选,请在方框处勾选,或在横线处填写有关内容】表示只能从备选的答案中选择一个选项;【可多选,请在方框处勾选】或者【可多选,请在方框处勾选,或在横线处填写有关内容】表示可以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或多个选项,对选项的个数不做要求;【限选3项, 请在方框处勾选】表示最多可以选择3个选项,即可以选择不填写、或选择1个、2个或3个选项。
07.“其他【请注明】 ”表示如果实际情况不在表提供的选项之中,可以直接将答案填写在“其他”后面的横线上。
08.填表人为被调查单位具体填写报表的责任人,审表人为具体组织实施调查各相关责任人。
五、 主要指标解释
(一) 基本情况表
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具体填写规定如下:
这项标准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9位)和校验码(1位)5个部分组成。在填写时,应准确填写并符合校验规定。
103-1.行业类别: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法人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由统计机构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192.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期末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年末从业人员合计”必须大于等于1,且必须大于等于其中数。
(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
(4)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
(5)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级飞行员、二、三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护)师(士),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6)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人员: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7)国(境)外专利代理行业资格:指获得了国(境)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国(境)外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8)律师执业资格人员: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
(9)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人员:指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员。
201.单位负责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填写官称或职称。
202.开业(成立)时间: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如国家统计局成立于1952年8月,文化大革命中撤消,后又恢复,则成立时间为1952年08月。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205.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法人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其他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限全部法人填写本项。
内资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内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军队武警、政协组织]一律填“100内资”。
(2)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按其管理方式一律填“100内资”。
(3)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按其管理方式一律填“100内资”。
(4)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一律填写“100内资”。
(5)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00内资”。
★主要审核要求:
(1)登记注册类型不能含有表中所列100-300取值以外的任何字符。
206.控股情况:限全部企业法人填写。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9)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主要审核要求:
(1)控股情况的取值范围为1、2、3、4、5、9。
209.执行会计标准类别: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1)、事业会计制度(2)、行政会计制度(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4)和其他(9)五种。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1)企业会计制度(1):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3):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4):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5)其他(9):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选填此项。
★主要审核要求:
(1)执行会计制度类别的取值范围为1、2、3、4、9。
211.机构类型: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机构类型划分为企业(10)、事业单位(20)、机关(30)、社会团体(40)、民办非企业单位(51)、基金会(52)和其他组织机构(90)。
企业(10):包括①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③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⑤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⑥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事业单位(20):包括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②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③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机关(30):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①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②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③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④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⑤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社会团体(40):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②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④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⑤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51):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②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基金会(52):包括①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②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其他组织机构(90):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
★主要审核要求:
(1)机构类型的取值范围为10、20、30、40、51、52、90。
213.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若是多级法人单位,要求成员企业填直接上级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关信息。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
(二) 企业财务状况表
01.存货: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其中:“年初存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年初余额数填报。注意:“存货”具有实物形态,不属于无形资产,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购置的土地、尚未销售的商品房等均计入“存货”。
02.固定资产原价:指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支出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03.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根据会计“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报。
04.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若企业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报。
05.资产总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营收票据、营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科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资产总计=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06.负债总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负债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07.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08.营业成本: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包括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09.税金及附加: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10.销售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销售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11.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12.差旅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差旅费,包括市内公出的交通费和外地出差的差旅费。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账”中“管理费用——差旅费”的期末借方余额分析填报。
13.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要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14.利息净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应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该指标应填报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息净支出。根据会计“财务费用明细账”中“利息支出”项目填报。
15.资产减值损失 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可免填。
16.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指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或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科目的余额填报。余额在贷方,则为净收益,余额在借方,则为净损失,以“—”号记。
17.投资收益: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所取得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如为投资损失以“—”号记。
18.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即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再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可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期金额数直接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由于其“营业利润”中没有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所以需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后填报。
19.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外收入”中不含“补贴收入”。
20.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21.应付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括的科目归并填报。
22.本年应交增值税:指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的活动本期应交纳的税金,不含期初未抵扣税额。根据会计相关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按下述公式计算填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三) 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
01.存货: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02.固定资产原价: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根据部门决算“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有关项目的年末数填报。
03.资产总计: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
04.负债总计: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05.本年收入合计:指事业单位本年度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对应项目填报。
06.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7.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8.本年支出合计:指事业单位本年度全部支出。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9.工资福利支出: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纳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和绩效工资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10.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单位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及上述科目未包括的商品和服务支出。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11.取暖费:指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目填报。
12.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目填报。
13.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目填报。
14.劳务费:指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目填报。
15.工会经费:指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对应项目填报。
16.福利费:指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目填报。
17.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他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18.抚恤金:指按规定开支的烈士家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目填报。
19.生活补助:指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事业单位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由于国家实行退耕还林禁牧舍饲补偿给农牧民的现金、粮食支出,对农村党员、复员军人以及村干部的补助支出,看守人员和犯人的伙食费、药费等。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目填报。
20.救济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城乡贫困人员、灾民、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救济费,包括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费,随同资源枯竭矿山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的生活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贫困户、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福利、救助机构发生的收养费以及救助支出等。实物形式的救济也在此科目反映。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目填报。
21.助学金:指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应项目填报。
22.奖励金:指政府各部门的奖励支出,如对个体经营经济的奖励、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目填报。
23.生产补贴:指各种对个人发放的生产补贴支出。如国家对农民发放的农机具购置补贴、良种补贴、粮食直补以及发放给残疾人的各种生产经营补贴。根据部门决算“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目填报。
24.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根据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相应项目填报。
25.销售税金:指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填报。
(四) 民间非营利财务状况表
01.存货:指民间非盈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包括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02.固定资产原价: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指标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填报。
03.资产总计:指民间非盈利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报。
04.负债总计: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盈利组织。负债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种类。
05.本年收入合计: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收入合计”项目填报。
06.捐赠收入: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7.会费收入: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08.本年费用合计: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费用合计”项目填报。
09.业务活动成本: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10.人员费用: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下的对应项目填报。
11.日常费用: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下的对应项目填报。
12.固定资产折旧: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下的对应项目填报。
13.税费: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下的对应项目填报。
14.管理费用: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15.人员费用: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管理费用”科目下的对应项目填报。
16.日常费用: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管理费用”科目下的对应项目填报。
17.固定资产折旧: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管理费用”科目下的对应项目填报。
18.税费:根据会计“费用明细表”中“管理费用”科目下的对应项目填报。
19.净资产变动额: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五) 业务调查表
00.主要业务活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知识产权服务(L7250)指对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活动。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为除知识产权服务(L7250)外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01.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提供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新兴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和高端环节,是高技术服务业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根据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我国将重点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商用化服务和培训服务。
02.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登记、地理标志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植物新品种申请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代理事务。
03.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知识产权诉讼服务,知识产权应诉服务,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投资、并购、重组、上市、清算及融资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04.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知识产权文献翻译、数据加工、数据库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导航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05.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包括知识产权战略、政策、管理、实务咨询,市场调查咨询,企业、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06.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包括知识产权评估、交易、转化、运营、投融资、证券化、保险、担保服务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
07.知识产权培训服务:包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服务,知识产权职业技能培训,知识产权实务培训服务,知识产权行业社团培训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08.知识产权贯标:指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09.知识产权导航:以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利用和分析为基础,把知识产权运用嵌入产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之中,引导和支撑产业科学发展。
10.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主要是指综合运用情报分析手段,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竞争状况进行评估、评价和审查,针对潜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依据技术趋势分析预测创新方向,以便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咨询参考,避免经济科技活动因知识产权导致重大损失。
11.知识产权运营:为获得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营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及知识产权信息,谋求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总体性谋划。
12.高价值专利培育:指服务机构针对专利研发、申请、审批阶段、做好市场布局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等多方面着力,开展高质量创造、高质量申请、高标准授权、精准长远布局、精准政策扶持、高水平遴选和价值评估,从而形成高价值专利的培育服务过程。
六、 附录
知识产权服务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照表
|
类别名称 |
服务内容 |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名称 |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 |
|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
专利、商标、版权等的代理活动 |
知识产权服务 贸易代理* 文化娱乐经纪* 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
M7520 F5181 R9053 R9059 |
|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诉讼与应诉、权属纠纷、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
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 公证服务* 其他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
L7231 L7232 L7239 M7520 |
|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
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数据加工、数据库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其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
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平台* 软件开发* 集成电路设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
I642 I643 I651 I652 I653 M7520 |
|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
知识产权战略、政策、管理、实务咨询,市场调查、法律咨询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 市场调查* 社会经济咨询* 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 知识产权服务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科技中介服务* 创业空间服务* 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I6560 L7231 L7242 L7243 L7249 M7520 M7350 M7530 M7540 M7590 |
|
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 |
知识产权评估、交易、转化、投融资、证券化、保险、担保服务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 |
贸易代理* 一般物品拍卖* 其他贸易经纪与代理*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非融资担保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 财务公司* 典当* 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 资本投资服务* 其他资本市场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 创业空间服务* 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文化娱乐经纪* 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
F5181 F5182 F5189 L7241 M7520 L7296 J6631 J6632 J6633 J6639 J6760 J6790 M7530 M7540 M7590 R9053 R9059 |
|
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
知识产权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实务培训、行业社团培训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培训 |
职业技能培训* 其他未列明教育* 社会团体* |
P8391 P8399 S952 |
注:“*”表示该行业类别仅有部分活动属于相应知识产权服务业类别。
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关于报送2016年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的函》(规发〔2017〕156号)
2.《关于核实反馈知识产权服务统计机构名录信息的函》(规发〔2018〕46号)
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1.《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2.知识产权服务统计机构名录信息,主要包含机构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存活情况、联系方式、是否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等指标和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