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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5-02 11:24:37 阅读:0

 一、制定的背景

荔湾区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招商选资奖励办法的通知》(荔府办〔2013〕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有效期三年,已经于2016年1月到期失效。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荔湾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加大力度引进符合荔湾产业发展要求的投资项目和企业,促进本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重新出台相关政策。

二、制定的依据

依据《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外〔2014〕7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穗府〔2011〕15号)等文件。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

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

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三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包括引荐单位和自然人;

第四条,明确了本办法奖励的投资项目和企业的产业发展要求;

第五条,明确了投资项目所属的企业需注册在荔湾区、在荔湾区纳税;

第六条,明确了奖励标准:(一)每协助引荐一家企业,按注册资本到位额的6‰给予奖励(该企业需在我区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累计内资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累计外资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二)对引荐金融法人企业,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分五个档次,分别奖励40万元、35万元、25万元、15万元、10万元;(三)引荐项目符合本条第(一)项的条件下,如果是世界企业500强设立项目的、中国企业500强设立项目的或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设立项目的,分别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四)引荐企业经评审后被认定为区重点企业或市总部企业,按该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每年给予5%的奖励,如无法认定为去重点企业或市总部企业但对区财政贡献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5%的奖励;(五)引荐的企业在进驻当年或次年成为规模以上并纳入区统计管理的,每家奖励5000元。

第七条,明确了奖励申报时间和程序;

第八条,明确了申报所需材料及相关要求;

第九条,明确了奖励只能由一个单位或个人申报;

第十条,明确了各款奖励均可叠加,单个招商机构累计获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明确了在申报奖励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应惩罚措施;

第十二条,明确了奖励金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明确了“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等概念含义;

第十四条,明确了政策时效及后续事宜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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