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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企业云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09 03:44:56 阅读:0

 广州市白云区企业云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白云区“1358”发展思路,加快智慧白云建设,推广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慧城市、智能制造等新技术、新模式在白云落地,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白云区企业云服务券(以下简称云券)是由白云区财政资金采用补助方式,向企业发放的用于购买“上云用云”云计算和租赁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第三条 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工商信局)负责云券制度设计,统筹云券发放工作。

 

我区注册的云服务运营公司负责云券的受理和兑现,做好云服务券的宣传与推广。

 

云券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云券支持对象:

 

(一)在白云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软件开发云针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例如从事软件研发、软件外包、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车联网、移动、社交、人工智能、App 开发运营等相关工作的企业)、重点企业信息化部门、园区孵化器等,以及科研机构和高等教育及高职中专院校。

 

(三)城市产业云、公有云针对“四上”企业、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新招商重点企业。

 

第五条 云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鼓励创新、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六条 云券可用于云平台资源租赁费用、应用服务实施和迁移费用、数据流量费用等。企业购买自动化、智能化设备等非云化软件费用不列入本政策补助范围。云券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得重复使用。

 

第七条 云券申领额度:

 

(一) 公有云:

 

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申请使用公有云,给予云服务费 50% 的补贴。原则上年度全库纳税 2000 万以上的,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 100 万;年度全库纳税 500 万以上,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 30 万;年度全库纳税 500 万以下的企业,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 10 万。补贴周期为三年,逐年申请。

 

(二) 软件开发云套餐:

 

软件开发云套餐分为企业版(10 人)和教育版(50 人)两种。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申请企业版套餐,原则上每个“四上”企业允许申请套餐数量不超过 10 个,每个非“四上”企业允许申请套餐数量不超过 5 个。高等教育及高中职专院校、教育培训机构申请教育版套餐,原则上每个单位申请套餐数量不超过 5 个。套餐补贴周期为三年,给予云服务费第一年 100%的补贴,后续补贴额度逐年申请。

 

(三)城市产业云:

 

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申请白云区城市产业云服务。给予云服务费第一年 50%、第二年 30%、第三年 10%的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三年,逐年申请。

 

第八条 云券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非企业单位提供其他主体身份资料)、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云服务申请单。

 

(三)申请城市产业云服务的,还需提交云服务建设方案(格式不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业务需求、现有业务规模和应用功能描述、现有 IT 硬件数量、现有业务容量、目标 IT 基础设施容量规划、迁移方案概述、迁移计划等)。

 

第九条 云券发放与兑现:

 

(一)云券发放采取全年申请、集中受理、定期发放,总额限定,先到先得原则。

 

(二)企业(单位)向白云区云服务运营公司提交申请,运营公司对云券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受理。

 

(三)白云区科工商信局对云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四)白云区智慧白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云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五)对通过审核的单位名单及金额在白云信息网或其它平台公示 5 个工作日。

 

(六)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单位)发放云券,用于白云区云服务运营公司为其开通云服务时抵扣云服务费用。

 

(七)云服务运营公司凭券实施项目后,向区科工商信局申请结算。区科工商信局定期审核申请,与云服务运营公司结算云服务费用。

 

(八)任何单位对云券发放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及公示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白云区科工商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

 

白云区科工商信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区科工商信局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对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并由区科工商信局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条 云券申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兑现云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真实合法地使用云券,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骗取云券的申请与兑现的单位,注销其云券,追回骗取资金,五年内不再给予云券和政府各类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即 2018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至 2021 年 3 月 28 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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