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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关于征求《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广州市天河区推动台湾大学生实习和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5-02 11:25:56 阅读:0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相关要求,现对《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广州市天河区推动台湾大学生实习和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广州市天河区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发展实施办法》、《广州市天河区支持软件业发展和企业R&D投入实施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天(自2018年4月28日——5月7日)。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区域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广州市天河

 

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工

 

作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

 

职能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

 

创新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除创新创业项目外)为依法

 

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

 

位;创新创业项目适用对象为在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登记认

 

可,为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机构和运营管理

 

机构。

 

 

 

 

第二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一节 科技金融项目

 

第五条 设立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

 

 

 

1


 

 

 

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

 

资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进

 

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领域。

 

第二节 科技产业项目

 

第六条 按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

 

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市研发机构建设、市研发经费投入后

 

补助、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券等专项予以配套。

 

第七条 重点支持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

 

等为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健康服务、

 

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材料和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以项目形式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支

 

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民生科技研究。以上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八条 对重点产业企业以及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给

 

予租金扶持。

 

对上一年度新落户天河区的企业(机构)按实际租赁办公场

 

地面积的 50%计算,上一年度扩大办公场地的企业按扩大面积的

 

50%计算,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每月每平方米扶持 30 元,

 

单个企业(机构)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九条 对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

 

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给予新落户和研发扶持:

 

 

 

 

2


 

 

 

 

(一)新落户本区的,每家再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二)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支出统计的,经统计

 

部门核算反馈,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达 1 亿元以上的再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三节 创新创业项目

 

第十条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区内已建孵化

 

器分别给予 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支持,经区相关部门认

 

可的由村(社)集体物业新改建的孵化器,分别增加 10 万元的

 

支持。

 

按经认定的毕业企业数量,对孵化器运营管理方给予 5 万元

 

/家的毕业支持。

 

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和创新活力年度等级评定,对评定为一、二、三等次的运营管理方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对经登记认可,围绕“天英汇”创新创业服务品

 

牌开展的创新创业赛事、创业辅导孵化、项目路演筛选、企业投

 

融资对接、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影响力和实际效果,对同一主办方按年度活动开支的 5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举办“天英汇”创新创业大赛,对“天英汇”创

 

新创业大赛国内赛区每届成长组、初创组各前 5 名并落户天河的

 

 

 

3


 

 

 

 

项目进行支持。成长组前三名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支持,第四、五名给予 12 万元一次性支持;初创组前三名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支持,第四、五名的给予 8 万元一次性支持。

 

“天英汇”创新创业大赛港澳赛区、台湾赛区每届各评选出

 

最高不超过 20 个获奖项目,海外赛区每届评选出最高不超过 10

 

个获奖项目,对其中落户天河的项目按照天河区支持港澳台青年

 

创新创业有关规定给予落户支持和租金补贴。

 

按照天河区支持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有关规定,对港澳台高

 

校、港澳台科技园落户天河的项目给予落户支持和租金补贴。

 

第四节 先进制造业项目

 

第十三条 对上一年度工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

 

书的产品,每种产品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上一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单个产值不足 1

 

亿元的,按产值的 1.5‰给予支持;1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下的,对其中 1 亿元给予 15 万元支持,其余部分按产值的 1‰给予支持;5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下的,对其中 5 亿元给予 55 万元支持,其余部分按产值的 0.8‰给予支持;10 亿元以上的,对其中10 亿元给予 95 万元支持,其余部分按产值的 0.4‰给予支持。

 

第五节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四条 对区辖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项目本地转化进行扶持,每年具体支持项目指标按各高校科研院所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确定,每 50 件发明专利申请量给予 1 个指标,单个高校科研院所最高不超过 10 个指标,每个项目指标支持 10 万元。

 

第六节 知识产权项目

 

第十五条 对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工作给予保量增长

 

支持:

 

(一)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上上年度

 

的前提下,对上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给予 1000 元/件的支持;

 

(二)对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上上年度

 

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量,按以下标准进行支持:

 

1.增量在 10 件以下(含 10 件)的部分,按 2000 元/件的

 

标准给予支持。

 

2.增量在 11-50 件(含 50 件)的部分,按 2500 元/件的标

 

准给予支持。

 

3.增量在 51-100 件(含 100 件)的部分,按 3000 元/件的

 

标准给予支持。

 

4. 增量在 101 件以上的部分,按 1000 元/件的标准给予支

 

持。

 

(三)对上一年度提交 PCT 专利申请报告且取得国际检索报

 

告的企事业单位专利权人,按 5000 元/件的标准给予支持。

 

 

 

 

 

 

 

5


 

 

 

 

第十六条 对上一年度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

 

标准并通过评审、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每家 5 万元的一次性支

 

持,用于支持企业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

 

对上一年度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且无逾期还

 

款情况的企业,按银行贷款金额的 3%,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标

 

准给予一次性支持。

 

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新落户本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运作满一年且单年度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量达 100 件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上一年度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 100 件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按 200 元/件的标准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资金支持需由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运

 

营管理机构按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要求,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企事业单位、专业机

 

构、运营管理机构的申请和资金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天河区产

 

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对申报对象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

 

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资

 

 

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

 

的,告知按各专项当年申报指南要求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九条 审批流程: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

 

获支持对象名单,由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政府审定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审核

 

通过的获支持科技创新分项各专项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

 

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门

 

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审,重审认定异

 

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需在

 

认定异议属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所涉项目;调

 

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资

 

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支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运营管理机

 

构,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天河区,不改变在天河区

 

的纳税纳统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支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运营管理机

 

构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天

 

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

 

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

 

机构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获支持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运营管理机构

 

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一条规定,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责任管

 

理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区产业服务办公室将该支

 

持对象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

 

年内申报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

 

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2015 年 11

 

月 12 日印发的《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穗天科信字﹝2015﹞21 号)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广州市天河区推动台湾大学生实习和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实现互利互惠,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增进台湾同胞福祉,鼓励和吸引台湾青年来天河实习和创新创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台湾大学生是指在台湾地区高校就读的台湾籍在校大学生;台湾青年是指年龄在 18-45 岁之间(含)

的台湾籍人士或正在台湾地区高校学习且学习时间超过 3 年的非台湾籍人士。

第三条 本办法实习项目是指天河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组织的台湾大学生在天河区辖内企业或机构进行超过一个 月的实习项目。

创新创业项目是指台湾青年在天河区辖内实施的基于技术 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资金来源分为两类:实习项目资金来源为天河区支持台湾大学生实习专项资金,由天河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请列入财政预算并牵头实施;创新创业项目资金来源为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由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列入财政预算并与天河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实习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实习项目可以同时获得以下五项支持。

(一)人身意外保险支持。为每位实习项目台湾大学生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保障实习项目台湾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二)住宿支持。原则上实习项目台湾大学生实行集中住宿, 为实习项目台湾大学生提供免费住宿支持。

(三)交通支持。给予实习项目台湾大学生每月 300 元的交通补贴支持。实习项目台湾大学生通过实习项目承办单位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统一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支持。

(四)餐费支持。给予实习项目台湾大学生每月 1200 元的餐费补贴支持。实习项目台湾大学生通过实习项目承办单位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统一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支 持。

(五)活动支持。对实习项目承办单位组织的实习筹备活动以及台湾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按计划组织的参观、联谊等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第六条 台湾青年创新创业项目除享受天河区已颁布施行的各项创新创业支持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七条 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

创新创业项目可以同时获得落户奖励和租金补贴两项支持。

(一)落户奖励。每个项目给予 10 万元人民币落户奖励。该奖励采取前期资助方式,获得支持的项目在天河区注册成为独立法人企业后可获得落户奖励(须提供注册成功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

(二)租金补贴。该补贴采取事后一次性资助方式,企业成立时间满 12 个月后可申报租金补贴(须提供租赁合同和发票等

有关材料)。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前 6 个月对项目办公场地

给予 100租金补贴,后 6 个月给予 50租金补贴,但单个项目补

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获得创新创业项目支持的企业应在天河区注册为 独立法人,且其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第九条 创新创业项目申报途径与评审办法

申报项目报名参加广州“天英汇”国际创新创业台湾赛区大赛,由天河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进行资格审查,由大赛组委会进行项目评审,对每年大赛排名前 20(最多不超过 20 个名额,如果大赛排名前 20的数

量超过 20 个名额,按照排名从高到低的原则取前 20 名)的落户获奖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台湾青


 

 

年创新创业项目,天河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会同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提请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满或相关政策文件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市天河区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广州市天河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三年行动计划纲要》(穗天字〔2015〕1 号),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天河区与港澳合作交流,吸引港澳青年来天河创新创业,推动

“天英汇”系列活动,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制定本实施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创新创业项目是指基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 新、市场创新、渠道创新等方面创新而进行的创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港澳青年是指年龄在 18-45 岁之间

(含 18 岁,45 岁)的港澳籍人士或正在港澳高校学习且学习时间超过 3 年的非港澳籍人士。

第四条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除享受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以及天河区已颁布施行的各项创新创业支持政 策外,还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五条 支持内容和标准

同一项目可以同时获得落户奖励和租金补贴两项支持。

(一)落户奖励。每个支持项目给予 10 万元人民币落户奖励。

该奖励采取前期资助方式,获得支持的项目在天河区注册成为独立法人企业后可获得落户奖励(须提供注册成功证明文 件等有关材料)。

(二)租金补贴。该补贴采取事后一次性资助方式,企业 成立时间满 12 个月后可申报租金补贴(须提供租赁合同和发票

等有关材料)。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前 6 个月对项目办

公场地给予 100租金补贴,后 6 个月给予 50租金补贴;单个

项目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获得支持项目的企业必须在天河区注册为独立法人,且其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要求。

第七条 申报途径和办法

申报途径有由港澳高校、港澳科技园推荐和港澳青年个体 或团队自行申报两种。具体申报办法:

(一)港澳高校、港澳科技园推荐

在港澳高校、港澳科技园(具体条件另行制定)与天河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后,港澳高校、港澳科技园即具备推荐资格。合作协议须约定创新创业项目推荐机制和推荐名额,单个港澳高校、港澳科技园推荐的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 10 个。

(二)港澳青年个体或团队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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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项目通过参加“天英汇”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大赛的方式申报。经评审,大赛排名前 10(最多不超过 20 个名额, 如果大赛排名前 10的数量超过 20 个名额,按照排名从高到低的原则取前 20 名)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八条 港澳高校、港澳科技园推荐项目与港澳青年自行申报创新创业项目不重复、不交叉;“天英汇”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与“天英汇”大赛其他项目不重复、不交叉。

第九条 对于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 经区政府同意,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条 实施本办法的资金来源为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分项。由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3 月 17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市天河区支持软件业发展和企业 R&D 投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软件业),促进企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R&D)经费投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天河区支持软件业发展和企业 R&D 投入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纳入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天河

 

区依法成立的与软件业相关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产业联盟等。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软件业统计,且年度营业收入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六条  对上一年度新落户天河区,年度营业收入达 1000万元及以上,纳入规模以上软件业统计的企业,对实际租赁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含)的部分予以租金支持,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同时符合天河区其他政策租金支持条款的,可叠加享受。

 

第七条 对纳入规模以上软件业统计的企业,其申报当年每季度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 5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每季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 30%予以支持,同一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八条 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经核定的上一年度R&D 投入同比增长达 2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 R&D投入增量的 3%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九条 对上一年度经相关程序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各类研发机构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经核定的 R&D投入 10%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条 对上一年度新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其设立当年经核定的 R&D 投入 10%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一条 对区职能部门指导成立的软件业相关行业协

 

会、研究机构、产业联盟,给予以下支持:

 

(一)每个机构每年给予 30 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每个机构实际租赁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含)的部分予以租金支持,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对每个机构在天河区辖内举办的高端国际论坛给予支持。活动需提前将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对软件业重点企业发展用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施工

 

报批等前期审批工作给予绿色通道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资金支持需由适用对象申请,按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要求,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适用对象的申请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对申报对象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按当年申报公告要求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审批流程:

 

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参照《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获支持对象名单,由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政府审定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审核通过的获支持对象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所涉项目;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

 

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支持的对象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天河区,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

 

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获支持的对象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获支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责任管理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区产业服务办公室将该支持对象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天 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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