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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引进总部企业最高奖励1.5亿元

发布日期: 2018-02-28 11:00:44 阅读:0

 昨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致力于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广州将重点对标国内一线城市先进经验,为各类总部企业集聚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连续3年每年最高给予5000万元奖励,也就是1.5亿元。

政策支持覆盖面广

《暂行办法》按照“鼓励增量、留住存量”以及“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分类型、分行业、分标准为各类总部企业集聚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争取做到总部企业标准公开、透明、刚性,奖励措施“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培育、壮大和吸引一批大型骨干企业和成长性创新性强的中小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集群。

本次实施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公司设立形式,只要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均具有获得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的资格,体现了促进企业集群集聚“全覆盖”。

同时结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分类扶持总部企业,着眼于补齐“金融、科技创新”等产业短板,适当降低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准入门槛,加大扶持力度。

企业有资金奖励

员工有租房补贴

1.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不同情况,连续3年每年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等不同档次的奖励。

2.对租赁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贴;对购置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购房补贴,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3.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对一定数量的在我市无住房的总部企业人才,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租房补贴,帮助企业留住人才。

4.对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回我市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并购重组奖励。

5.对符合条件的广州市总部经济集聚区,每年给予集聚区管理机构50万元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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