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建筑或构筑物业主: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佛府办〔2016〕57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2017年度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2014-2017年度建成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建筑或构筑物业主于1月29日-2月9日,2月26日-3月9日期间将奖励和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报送我局(逾期不报视作无申报项目)。
二、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申请表(年)》(见附件2);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企业提供备案证复印件、个人提供立项批复文件首页及项目所在页复印件);
(3)供电部门出具的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复印件);
(4)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对公账号信息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银行存折首页复印件)。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的各类投资者首次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申请表(年)》(见附件2);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企业提供备案证复印件、个人提供立项批复文件首页及项目所在页复印件);
(3)供电部门出具的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复印件);
(4)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复印件);
(5)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对公账号信息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银行存折首页复印件)。
3、投资者再次申请补助资金只需提交《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申请表(年)》和上年度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复印件)(一式三份)。
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2018年1月26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
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促进光伏发电应用形成规模效应,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我市现行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扶持政策适用期限延长3年,对2016—2018年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同时将奖励和补助适用范围扩展至全领域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
一、对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范围。2016—2018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个人家庭等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业主。
(二)奖励标准。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40万元;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规模达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万元。
二、对2016—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的各类投资者,连续3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助。
(一)补助范围。在我市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的投资者。
(二)补助标准。对2016—2018年建成且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进行补助。
三、上述项目建成时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竣工检验意见单》上并网验收时间为准,且项目在建设前必须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项目自建成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有效。
四、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以及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再进行奖励或补贴。各区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增加区域内区级财政奖励补助范围或提高区域内区级财政奖励补助标准。
五、2016—2018年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除奖励补助范围和标准外,其他事项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69号)执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我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补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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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 奖励和补助资金申请表(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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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情况 |
□申请人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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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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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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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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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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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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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属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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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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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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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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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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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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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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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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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机规模(兆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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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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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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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是否已并网验收 |
○是 ○否 |
并网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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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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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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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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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奖补资金情况 |
□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申请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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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或构筑物类型 |
装机规模(兆瓦) |
奖励标准 |
申请奖励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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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者申请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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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或构筑物类型 |
实际发电量 (千瓦时) |
补助标准 |
申请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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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补助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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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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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公司)承诺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并在申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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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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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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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资料由区级审查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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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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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财税)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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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供电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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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建筑或构筑物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 院、居民社区、个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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