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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办理2017年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 资助资金拨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15 02:56:56 阅读:0

 各企业:

根据《深圳市市级产业专项资金拨付操作规程》(深财科〔2010〕173号)和《关于发布<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委托商业银行监管方案>》(深财科〔2012〕1号),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资助资金为事后补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写账户信息

请受资助的单位到深圳市科技创新委业务系统的“单位基本信息”中填写有关基本账户信息,“银行账户名称”应为企业名称,特别是企业变更了名称的,请准确填写企业最新名称。请认真核对各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造成银行退票的,后果自负。

(二)提交拨款材料

1.受资助单位拨款办理人员及账户确认函(样本见后),账户信息务必与第(一)款填写的信息一致;资助金额请填写我委网站中公示中的金额;

2.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收据书写要求及式样见后);

3.提供办理拨款手续人员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验原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及提供联系方式;

4.提供办理拨款手续人员公司身份的依据(法人委托证明)。

5.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与收款人名称不一致的,同时提交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请将以上资料请提交到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3-4号窗口,请在资料首页右上角用铅笔标注序号(《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资助企业表》中的序号)。为保证窗口收件业务有序开展,请各企业按照下表安排到窗口提交资料。

企业序号 提交日期 备注
1-400 12月18日  
401-800 12月19日  
801-1200 12月20日  
1201-1600 12月21日  
1601-2000 12月22日  
2001-2400 12月25日  
2401-2701 12月26日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应将资助资金列入研发准备金中,继续用于企业研发,并在国家统计报表中准确反映。

2.市科技创新委会将同市财政委对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抽查,在抽查中发现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实的,将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对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将记入失信档案,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

3.因违反加计扣除政策受税务部门处罚的,将依照税务部门处罚作出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对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将记入失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置。

 

附件:

1.受资助单位拨款办理人及账户确认函

2.收据书写要求

3.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资助企业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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