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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关于印发《2017年度越秀区“创业之星”评选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27 09:24:06 阅读:0

  越就办〔2017〕3号 关于印发《2017年度越秀区“创业之星”评选方案》的通知区属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7年度越秀区“创业之星”评选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附件:2017年度越秀区“创业之星”评选方案

 

 

 

越秀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 11月15日

 

2017年度越秀区“创业之星”评选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精神,积极鼓励和大力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激发各类群体的创业热情、创新精神和创造活力,引导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双创”实践,发挥创业典型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创业、勇于创业、服务创业的浓厚氛围,根据《越秀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越秀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越就〔2014〕3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创业之星”评选表彰活动。为使评选表彰活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越秀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越秀区2017年度“创业之星”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评选名额

本次活动评选出越秀区“创业之星”10名。

三、评选标准

    (一)评选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越秀区户籍,所办企业在广州市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至少6个月以上,创业项目具有较强引领示范作用的优秀创业者。

(二)评选条件。

1.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管理规范、无违法失信行为,所办企业属于我区“四大主导产业”(文化创意、金融服务、健康医疗、现代商贸)的,可优先考虑。

2.创业经历有代表性,在自主创业者中有较强的引领作用,企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就业的,可优先考虑。

3.已被评选为越秀区“创业之星”者,本次不作为参评对象。

4.本次评选活动对于存在以下事项和行为的候选人采取一票否决:

存在有偷、逃、骗、抗税或者逃避银行债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不良记录的;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

四、评选步骤

     本次评选活动分为宣传发动、报名推荐、评审公示、表彰奖励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2017年11月15日-11月23日)。印发《2017年度越秀区“创业之星”评选方案》,区属各街道、各有关单位及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按照评选条件和工作要求,广泛宣传评选表彰活动的意义,动员符合条件的优秀创业人员积极参与评选。

(二)报名推荐 (2017年11月25日-12月25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2、3),并于2017年12月15日之前报送至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三)评审公示(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月10日)。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参评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评选条件的人选取消其参选资格。最终遴选并拟定越秀区2017年度“创业之星”名单,报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创业之星”名单,在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四)表彰奖励(2018年1月)。由越秀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入选的10名“创业之星”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创业之星”荣誉证书,同时给予每名“创业之星”2000元的奖励,对个人先进事迹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宣传报道。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区属各街道、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活动,精心组织,积极宣传发动,广泛征集,认真做好候选人推荐申报工作,扩大评选的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

(二)客观公正,认真考核。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确保参评人选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以此次“创业之星”评选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创业典型,大力弘扬创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我区的创业环境,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附件:1. 2017年度越秀区“创业之星”申报表

2. 企业招用员工花名册

3. 2017年度越秀区“创业之星”申报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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