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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关于2017年第二批集中受理科技项目配套资助(后补助)以及研发机构奖励资助(后补助)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28 05:50:16 阅读:0

 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7号)、《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16〕28号),对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资助;对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资助;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省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予以资助。现我局启动2017年第二批集中受理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科技项目配套资助(后补助)类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高科技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2、申报本次资助的单位应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
  3、
2016年3月14日(含)之后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首笔补助资金到达企业账户且通过上级验收但未获得区配套资助的项目。

(1)对于上级部门立项项目属于前资助的,企业应在上级补助资金到达企业账户之后,且项目通过上级立项部门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向我区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2)对于上级部门立项项目属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企业应在项目通过上级验收之后,且上级补助资金到达企业账户之日起一年内向我区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4、对于上级补助资金在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10月31日之间到达企业账户且已通过上级立项部门验收但未申请区配套资助的项目,须在本次集中受理规定时间内提出配套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不再予以办理配套手续。从2018年开始将按照以上第3条(1)、(2)款执行。

科技项目配套资助(后补助)申请需同时符合以上申报条件。如不按时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区配套资助。
  (二)研发机构奖励资助(后补助)类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高科技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2、申报本次资助的单位应作为研发机构建设的依托单位。
  3、
2016年3月14日(含)后获得国家认定的研发机构。

4、获得国家认定的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需在通过上级立项部门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向我区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研发机构奖励资助(后补助)申请需同时符合以上申报条件。如不按时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区奖励资助。

二、资助标准

 (一)科技项目配套资助(后补助)类

对获得国家、省、市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符合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二)研发机构奖励资助(后补助)类

对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300万元资助;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省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资助。

符合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申报须知
  1、区配套资助(后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2、对于项目新增总经费的界定:对于实际新增总经费大于项目任务书中要求的新增总经费的,按照任务书中约定的新增总经费计算;对于实际新增总经费小于项目任务书中要求的新增总经费的,按照实际新增总经费计算。

3、申报材料由我局审查后,对于符合政策的,我局下达批复文件,企业应按照要求前来办理拨款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不再予以办理拨款手续。
  四、申报流程及时间节点
  1、网上系统填报   网上系统填报于
10月16日~10月31日开放,企业登录区科技项目管理系统http://kjsb.honya.cn/---科技项目管理-区配套资助项目管理-申报项目-填写《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申请(后补助类)》(2016年版),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企业务必在上述时间内完成网上资料填写和申请材料的提交,逾期无法填报。
  2、政策兑现预审  
10月16日~10月31日企业登录“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http://zcdx.gdd.gov.cn)注册和申请预审(上传预审附件为区科技申报系统所上传的附件材料压缩文件包)。
  3、提交审批纸质材料  
11月1日-11月3日  政策兑现系统预审通过后,企业将申请审批纸质材料提交到区政策兑现窗口,进行初步审核。

4、区科技局实质审查、结果公示、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5、企业按区政策兑现窗口通知提交拨款材料到区“政策兑现”窗口办理拨款手续。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审批需提交的纸质材料之一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不需再扫描上传;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该申请表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不需再扫描上传;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3、《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申请审批表(后补助类)》(该申请表在区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报完成之后即可下载打印,不需要审核通过)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4、上级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项目立项合同书(复印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5、上级有关部门的立项通知书或项目经费下达通知书和上级资金到达企业账上的入账凭证(复印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6、上级部门通过验收后下达的正式文件、验收报告/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现场核验);

8、企业场地证明文件(自建厂房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房产证明文件;租用场地需要提供租赁合同证明文件)(复印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现场核验);

9、通过上级部门验收的全套验收申请资料(含上级合同书、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经费支出明细表等完整的一册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上级合同书、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经费支出明细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10、企业承诺书。模板见办事指南。(原件,法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11、其它。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等程序时,视具体情况提供:如企业本次申请市级创新基金立项的区配套资金,如果企业该项目同时获得了国家、省级创新基金立项,则需要提供国家、省级创新基金立项文件、上级合同书、上级资金到达企业账上的入账凭证、项目原始申报书等材料。

注意事项:

①以上1-11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需自制封面,封面内容:公司名称、项目名称、公司详细地址、公司2个联系人及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②以上1-11书面材料需胶装成册(每套完整申请材料最多装订成两册),按照要求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加盖骑缝章。

(二)项目申请审批需提交的纸质材料之二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不需再扫描上传;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政策兑现事项申请表》(该申请表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不需再扫描上传;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纸质材料之一、纸质材料之二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

(三)办理拨款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及要求见附件3)

1、企业申请资金拨付的函;

2、企业出具的收据;

3、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提供)。

(以上第1至3项材料在办理拨款时提供,提交拨款材料时还需同时将《政策兑现事项受理回执单》交回“政策兑现”窗口。)            
附件

1:科技项目配套资助(后补助)(黄金十条)办事指南

附件2:研发机构奖励资助(后补助)(黄金十条)办事指南

附件3:科技项目配套资助(后补助)政策兑现网上申请流程图

附件4:研发机构奖励资助(后补助)政策兑现网上申请流程图

附件5:关于申请拨付配套资金的函及收据模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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