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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期)公示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20 05:37:50 阅读: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拟公布的“环保清单”(第二十期,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和中国绿色采购网)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10日。公示范围为2017年5月31日前取得环境标志认证证书,且认证证书在2017年7月31日之后持续有效的产品。

  二、“环保清单”中的轻型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请“环保清单”涉及制造商在公示期间自行登陆中国绿色采购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信息系统”,完成如下工作:

  (一)签署《承诺书》(附件2)。

  (二)核对并确认“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含产品所属品目),删除所有不能满足《承诺书》内容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

  (三)填报该制造商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本期清单执行期间的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

  (四)请台式计算机产品制造商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信息系统”核对填写本企业产品对应的产品性能参数,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该参数将作为本期清单附件予以强制执行,即凡与性能参数附件不一致的产品,不属于本期“环保清单”的范围。

  逾期未按上述要求签署《承诺书》、填报销售联络信息并指定政府采购固定联络人、性能参数填报不全或填报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接受《承诺书》内容和拒绝提供销售联络信息、产品信息,自动放弃其产品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权利。

  四、“环保清单”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环保清单”内容有异议,请在2017年7月10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并请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和环境保护部环境认证中心联系。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六、有关具体要求详见“注意事项”(附件3)。

  附件:1.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期公示稿)

  2.《承诺书》(第二十期)

  3.注意事项

 

  财政部

  2017年6月2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期公示稿).pdf
附件2.《承诺书》(第二十期).doc
附件3.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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