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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关于开展相关行业企业中(工)频炉 专用设备登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10 02:07:35 阅读:0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遏制钢铁行业违规新增产能彻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粤府明电〔2017〕22号文,见附件1)的要求,为做好广东省相关行业企业中(工)频炉专用设备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专用设备登记管理 

  各地市要立即开展相关行业企业中(工)频炉专用设备登记管理。 

  (一)登记的企业及专用设备范围。符合国家要求,使用中(工)频炉进行合法用途、没有违法违规炼钢行为的相关行业(主要包括铸造、特殊合金、不锈钢及高合金钢等)企业,建立企业及中(工)频炉专用设备清单。 

  (二)时间要求。要抓紧组织各相关行业企业于5月25日前如实主动向所在地县(区)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及设备情况表(见附件2),并出具承诺函(见附件3)。各县(区)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同级发改、环保、安监等部门将辖区内企业及设备情况清单汇总核实后报送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同级发改、环保、安监等部门将本地市情况清单汇总核实后于6月9日(星期五)前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严格专用设备跟踪监督 

  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行业企业及设备的跟踪监督,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确保辖区内企业不将中(工)频炉相关设备用于炼钢。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凡主动登记后新增中(工)频炉专用设备的企业要实行清单登记管理,各企业要继续在所在地县(区)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记,并出具承诺函。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汇总核实后上报我委,并加强跟踪监督。 

  (二)一经发现企业不信守承诺,不主动接受监督,以及违规将中(工)频炉相关设备用于炼钢的现象,按粤府明电〔2017〕22号文的规定提请当地政府从严从重处理。 

  (三)请各地市抓紧开展登记工作,按时间要求及时汇总上报清单情况,以便我委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遏制钢铁行业违规新增产能彻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2.相关行业企业情况登记表及汇总表 

      3.承诺函(参考模版)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5月9日


相关附件:
  • 附件1-3.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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