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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科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06 10:39:25 阅读:0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3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开展2016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专项申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项目须通过佛山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下午17:00。

   纸质版截止时间:2017年4月7日下午17:00

    资料数量:佛山市科技局通过审批后胶装一式2份送往梁先生 22831384,地址: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政府大楼西五楼

    二、申报程序

    (一)注册。申报单位具体业务负责人登录佛山市科技局网站→点击“佛山市科技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新用户注册(详细操作流程参考业务申报演示→单位业务填报准备及步骤)。

    对于首次使用系统的单位需先进行注册获得“单位管理员”账号,单位管理员登录后再给具体业务负责人分配账号。具体注册、流程和使用方法参考“系统”首页的左上角“使用演示”和“快速入门”。对系统使用如有疑问,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400-675-1236(爱瑞思)。

    (二)网上申报。各单位的具体项目负责人进入业务系统进行申报书填写并提交。申报单位在“可行性分析报告”栏目中下载可行性报告参考提纲,参考提纲为《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申请表》,主要为后补助各专项的申报情况.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完毕后上传到“可行性报告”中。并将其他申报证明材料扫描上传并提交,由单位管理员、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业务管理员、市科技局业务管理员进行网上审核。

    (三)书面材料报送。项目通过网上审核后可打印纸质材料正式版,并按照顺序提供所申报事项的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书面材料需两份,书面申报材料需与网上申报材料保持一致。申请单位将纸质材料正式版签字、盖章后送交所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统一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2016年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3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开展2016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专项申报,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孵化器后补助专项支持对象

  依据《试行办法》第四条,支持对象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和高校等。

(一)孵化器是指已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前科技企业孵化器试点单位认定,并已在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二)在孵企业是指办公场所和注册地均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科技型企业;

 (三)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采用合作共建、自建或引进等方式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设立的,为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四)创客空间是指实现创新与创业、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二、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申报材料要求

专项资金分为补贴类和资助类两大类,均为后补助方式支持。

(一)补贴类资金

    补贴一、新增孵化面积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按照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100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新增孵化面积是指孵化器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底的孵化载体面积。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1年以上)为准,累计享受补贴的新增孵化面积总量不得超过孵化器载体登记面积。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不能超过新增孵化面积(当年度总面积)的2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申请表;

  2.新增孵化面积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图纸、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等。

  补贴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或与孵化器相结合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

支持范围:对在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平台建设投资包含场地和设备费用,应扣除财政资金支持部分。要求公共技术平台已经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转。平台建设投资支出发生时间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已享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不重复补贴。

  申报材料要求:

  1.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申请表;

  2.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资质证明;

  3.公共技术平台功能和服务情况证明材料;

4.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如涉及几个投入主体,请在审计报告中分别列明投资主体单位名称、投资金额、建设内容,同时提供建设补贴资金的分配协议);

5.申报单位和孵化器运营机构不一致的,需在《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请表》加盖所在孵化器运营机构意见。

  补贴三、创客空间建设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创客空间,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建设投资包含装修和设备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投资机构在同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只能享受1次补贴。已享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众创空间不重复补贴。

  申报材料要求:

1.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申请表;

    2.创客空间资质证明;

  3.创客空间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证明。

  补贴四、大学生创业辅助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接纳5个以上大学生(含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册和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创业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创业指导资金5万元补贴,专项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自2015年1月1日后成立或入驻孵化器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方可申请此补贴,同一家大学生创业企业不重复补贴。

  申报材料要求:

  1.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申请表;

  2.大学生企业证明材料;

3.创业指导服务证明材料。

(二)资助类资金

    资助一、孵化器认定资助

  资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对运营良好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资助,已获市财政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立项支持的单位不重复资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申报材料要求:

1.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申请表;

2.孵化器认定文件证明。

    资助二、孵化器孵化绩效资助

  资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对2016年运营被省科技厅评价为A等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资助。

备注:2016年孵化器运营评价仍未开始。待评价完毕后,根据评价结果直接给予资助,无需申报。

资助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助

  资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对单个专业科技园区(经科技部门认定)、孵化器2016年每新认定30家以上、10家以上、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该专业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机构(政府派出机构除外)最高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材料要求:

1.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申请表;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材料;

  3.企业入驻孵化器证明材料。

  三、其他要求

  (一)申报单位可同时申报补贴类资金和资助类资金;申报单位应分别按照补贴类资金和资助类资金对申报事项进行归纳和汇总,按资金类别进行一次性分类汇总申报。

    (二)若申报的多个事项均需专项审计报告,可按照相应的工作内容要求汇总形成一份专项审计报告。

    (三)所有资金申报均需进行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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