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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关于征求《广州开发区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及引进国际创客实验室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10 06:07:54 阅读:0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创客空间认定和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6〕31号)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促进本区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及引进国际创客实验室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我局制定了《广州开发区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及引进国际创客实验室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拟报管委会。现对该实施细则(见附件)公开征集意见,请于2017年2月21日(周二)前将意见及建议反馈至邮箱
gz_torch@126.com。

附件:广州开发区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及引进国际创

客实验室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局

2017年2月8日

  
(联系人:伍晓菁,联系电话:66355350)

 

广州开发区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及引进国际创客实验室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下称“本区”)新建、改造提升创客空间及引进国际创客实验室工作,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创客空间认定和扶持办法》(穗开管办〔2016〕31号)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实际工作过程中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 项目资助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资金来源于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

第三条 扶持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研发场所和研发设备等软硬件资源;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活动。每年选择一个示范主题择优支持1家创客空间,每个项目扶持财政资金扶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建设经费的50%,批准立项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使用需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 本细则扶持的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在区内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2.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申报单位在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4.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科技统计上报工作;

5.申报单位应具有筹措全部项目经费的能力及承担因项目失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能力,必须有自筹经费渠道,自筹经费是指申报单位专项用于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不含各级政府的项目扶持经费;

6.支持项目应具有鲜明的主题和良好的示范性,且符合当年度申报指南的重点示范内容和扶持方向等要求;

7.申报单位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8.申报单位可自主支配创客空间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9.项目实施年限不超过2年;

10.申报单位应已被认定为广州开发区创客空间(不含试点),验收指标应包含《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创客空间认定和扶持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考核项目。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1.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

2.申报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的区自主立项项目的;

3.申报单位在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申请区科技发展资金资格期限内。

第五条 每年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集中受理立项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广州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副本;

3.场地证明材料;

4.已投入建设创客空间相关费用证明材料;

5.运营团队的证明材料;

6.入驻创客项目的清单;

7.创客空间运营管理方案及相关制度;

  8.其他说明材料。

第六条 项目申报要件审查通过后,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根据下述立项评审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评审,项目评审结果按总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1.申报单位资质,占10%比重;

2.项目负责人及服务团队资质,占10%比重;

3.服务基础设施情况,占15%比重;

4.资金投入和使用合理性,占15%比重;

5.项目的示范性及运营模式创新性,占30%比重;

6.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占20%比重。

第七条 专家评审结果提交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决定,拟立项项目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管委会批准。

第八条 管委会批准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拨款通知书。承担单位接到拨款通知书后,向区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请拨款材料。

第九条 本细则中立项评审组织、资金拨款材料的审核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组织专家评审等费用,从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1年3月13日。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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