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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新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类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09 09:55:01 阅读:0

发改办规划[2017]201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6年9月,国务院批复同意240个县(市、区、旗)及87个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205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遵循“县市制定、省级统筹、国家衔接、对外公布”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编制实施负面清单。

  为使各有关单位按照不同重点生态功能区类型因地制宜编制实施负面清单,经有关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评价,现将新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类型发给你们,请据此尽快完成负面清单编制工作,并于6月底前印发试行。

  

  附件:1.新增240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旗)类型表

      2.新增87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国有林区林业局类型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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