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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委]关于开展2017年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27 05:58:57 阅读:0

各区人民政府,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广州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广州快递行业协会、广州冷藏行业协会,各有关物流企业:

为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交委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主体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其所投资建设的项目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中,物流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不包含土地使用成本;物流技术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包含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奖励等费用。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现代物流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准备申报材料。其中,《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相关表格可在广州交通信息网或广州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通知公告栏中下载,并将表格置于申报材料首页。

(二)申报项目必须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如申报项目是基础设施项目的,还需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用地使用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初审

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报企业递交的申报资料必须由辖区有关部门初审并加具审查意见,请各区有关部门组织发动辖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资格进行严格把关。

四、申报时间

申报期为自发文之日到3月16日。各有关单位务必在3月16日(星期四)下午下班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一正二副)送达市交委物流发展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号广州交通信息指挥中心17楼,邮编:510620)。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也不得将两个或多个项目合并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二)2012-2016年获得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计划期届满未完工,或项目已完工,但未申请开展绩效评价的企业,不得参加此次申报(在2013-2015年度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中已完工的项目,属于已申请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

(三)项目的申报、评审等环节均即时在网上进行公开,请各申报企业务必按时、准确提交申报材料。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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