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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关于编报2017年及以后年度防护林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09 03:04:26 阅读:0

粤发改农经函〔2016〕3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农业局,省属国有林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为做好2017年及以后年度防护林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 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沿海防护林系建设工程和珠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结合本地、本单位林业生态建设实际情况,按照《重点防护林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 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作业设计,确定人工造林(郁闭度0.2以下)、封山育林的建设地点和面积(要求具体落实到小班),提出2017年当年和未来三年拟开工建设的防护林建设储备项目和投资建议计划。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因地制宜,突出项目建设重点,要加大资金集中使用力度,进一步向重点区域倾斜,优先支持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我省为河源市、东莞中堂镇、茂名信宜市、揭阳揭西县和珠海横琴新区),并结合重点防护林工程开展林业血防抑螺防病林、油茶示范林建设。从2016年起,重点防护林建设中央投资定额补助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500元/亩、封山育林100元/亩,省级财政对人工造林按300元/亩予以配套。

  三、请各地发展改革、林业部门于每年9月15日 前将下一年度建设项目作业设计批复文件和投资建议计划申请报告(应包括对本年度防护林工程实施情况的总结,下一年度工程建设的主要考虑、安排原则以及拟申 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林业厅。省直属国有林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直接报送省发展改 革委和省林业厅。

  附件:重点防护林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林业厅

2016年6月30日    


  相关附件:重点防护林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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